如何正确理解矛盾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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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矛盾范畴
潘卫红
(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哲学系讲师,博士)
[摘要]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是两种不同的“矛盾之说”,但二者对矛盾范畴的基本理解是一致的,即矛盾双方的对立是一种抽象的对立。随着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辩证法的引入,由于受到传统形象思维的影响,人们把辩证矛盾理解为一种类似矛与盾的一对一的具体的对立统一,这是对辩证矛盾范畴的一种误解。要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辩证法,需要首先消除这种误解。
[关键词]逻辑矛盾;辩证矛盾;抽象的对立;具体的对立
[中图分类号]B0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08)01-0075-04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矛盾范畴是一个核心范畴,矛盾标志着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矛盾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矛盾分析方法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世界的根本方法。然而,由于受传统思维的影响以及某种历史原因,人们对矛盾范畴的理解存在着误解,这种误解为我们准确地把握矛盾辩证法,运用矛盾方法分析具体问题,设置了较大的障碍。最近,先后有三位作者针对矛盾辩证法展开了一场讨论(参见张尚仁《矛盾辩证法质疑》,载于《岭南学刊》2006年第4期,以下简称《质疑》;刘景泉《论矛盾辩证法——
—兼与张尚仁教授商榷》,载于《岭南学刊》2007年第1期;马中柱《“矛盾辩证法”辨析》,载于《学术研究》2007年第3期,以下简称《辨析》),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借此机会,谈谈自己对矛盾范畴的理解,以求教于方家。
一、矛盾范畴的两个含义及其来源
按照通常的说法,矛盾范畴在两个含义上使用,即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理解和把握矛盾范畴,首先要区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1]127这两个含义,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都有一个最初的来源。为了准确把握这两个含义,我们需要分别了解一下其来源。
在我国,“矛盾”一词出于战国末期著名的思想家韩非的一篇家喻户晓的故事。故事的大意是,一个人为了推销自己的矛和盾,无意中说了两句完全相反的话。一说他的盾是最坚固的盾,没有任何矛能刺穿它;同时又说,他的矛是最锋利的矛,没有任何盾能够抵挡住它。所以,当有人问他,如果用你的矛刺你的盾,结果会怎样?这个人顿时哑口无言。韩非说,这种情况就叫“自相矛盾”,也即“矛盾之说”。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矛盾的最早出处。所谓“矛盾之说”,就是指同一个人说出了两句完全相反的话,因此让人无从取舍,不知其所云。“矛”和“盾”在这里并不是实指两种兵器,而是喻指两种相互冲突的说法。
如果我们从西方传统的形式逻辑来说,就可以看到,这种“矛盾之说”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创造的形式逻辑所讲的逻辑矛盾是同一个意思。逻辑矛盾是指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因为违背思维规律之矛盾律的要求所造成的一种逻辑错误,一旦某个陈述和学说陷入逻辑矛盾,人们仅凭逻辑就可知道是假的。“矛盾把一陈述和它的否定组合在一起(P且非P),把同一特征及其否定归属于同一对象(a是f并且是非f),矛盾仅凭逻辑就是假的。”[2]200所以,韩非在这里通过一个生动形象的故事,揭示的是我们的思维活动应当遵守的一种形式规则,即a不能同时是f和非f,也即矛不能同时是锋利的和不锋利的,或盾不能同时是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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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和不坚固的,这两种说法“不可同世而立”,违反这个规则,就是自相矛盾,也即陷入了所谓的逻辑矛盾。
因此,“矛盾”范畴最初乃是一种形象地指称思维中的逻辑冲突的概念,这种冲突正如战场上矛与盾的冲突一样,二者不是矛断就是盾穿,不能同时存在。此后,人们逐渐扩展其应用范围,通常用它来形容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意见之间的一种非此即彼,势不两立的绝对对立关系。这就是从古到今国人所理解的矛盾范畴的主要含义及其使用。
显然,《质疑》的作者正是看到了这样一层含义,因而反对把矛盾概念作为辩证法的核心范畴,认为“将一个本来和辩证法无关而又没有哲学史基础的矛盾范畴设定为辩证法的核心范畴,……必然在理论上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3]然而,这一看法固然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作者没有注意到,今天绝大部分人在绝大多数场合所谈到的矛盾是一种辩证矛盾。辩证矛盾是黑格尔在批判西方传统知性思维的基础上首先揭示出来的。在黑格尔看来,知性思维不允许思维中出现矛盾,因此坚持A是A,A不能同时为A和非A;但是,真正的思维活动却是遵循这个命题的相反命题的,即A既是A又是非A,这是思维自身的辩证过程;由此,在知性思维不允许矛盾的地方,辩证思维自身却显示是一个对立面达到统一(也即矛盾)的过程。因此,与知性思维避免矛盾相反,黑格尔大谈思维的辩证矛盾。此后,马克思主义哲学在黑格尔的基础上,把思维的辩证法改造为客观辩证法,从而把矛盾理解为事物自身运动变化发展的根本动力,而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辩证矛盾。
对于这种辩证矛盾,《辨析》的作者曾经指出,两个“矛盾之说”不是一回事,“这一‘矛盾之说’,同辩证法的‘矛盾之说’是不可同日而语的”[4]。那么,在笔者看来,这种说法只说对了一半。既然都是“矛盾之说”,又何来二者“不可同日而语”呢?显然,二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对矛盾范畴的理解不同(稍后我们将讨论何谓矛盾?),而在于把矛盾范畴纳入到了不同的“学说”之中,前者是关于思维规则的学说,后者是关于事物发展规律的学说(在黑格尔那里,是思维发展规律的学说)。因此,“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所讲的矛盾都是同一个意思,只是理解的层次不同。”[5]114在不同的学说中理解矛盾范畴,当然就出现了不同的“矛盾”。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正是黑格尔创造了矛盾范畴的新的来源。
那么,正如西方人自黑格尔之后,要重新理解矛盾一样,当我国著名哲学家贺麟先生最早提出用“矛盾思辨法”来翻译黑格尔的“辩证法”①后,汉语中的矛盾范畴也就具有了新的含义。人们谈到矛盾,主要不是描述一种绝对对立的关系,而是指矛盾双方的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当然,这种对“矛盾”的新的理解,却是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才逐渐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的。鉴于此,我国另一位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先生在谈到这一点时,曾经指出:“‘矛盾’是一个翻译过来的名词,上面所讲的故事,只是译名的出处,不能由此认为韩非已有‘矛盾’这个概念。”[6]59他把“矛盾”看作是一个翻译过来的名词,所指即是矛盾范畴具有一个新的含义。
矛盾范畴的两个来源构成两种“矛盾”,了解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到:当《质疑》的作者坚持矛盾的其中一种含义,反对用“矛盾”来对应理解辩证法的对立统一关系时,另外两位作者则坚持矛盾的另一种含义予以批判。然而,遗憾的是,三位作者似乎都未能准确把握矛盾的内涵,导致这场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辨明真理,而是延续并强化着一种误解。下面,我们通过阐明西方的矛盾范畴来说明这一点。
二、矛盾范畴的内涵
一般认为,所谓矛盾,或者是绝对对立,或者就是对立统一。然而,什么是对立?什么又是统一?只有弄清楚这两个问题,我们才能深刻把握矛盾范畴。为此,我们需要了解西方的逻辑学关于矛盾关系的定义。
逻辑学区分了概念之间的矛盾关系和判断之间的矛盾关系(与此相区别的是反对关系)。所谓概念之间的矛盾关系,是指任意两个子概念完全相异,且两个子概念之和等于更高一级概念的全部外延。这时,二者就构成矛盾关系,这里的关键在于两个子概念之和等于更高一级的概念。通常我们用“颠倒黑白”,来表示某人不能坚持正确的立场、是非不分,用黑与白来概括一切情况,似乎暗示黑与白是一种矛盾。实际上,二者虽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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