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商品陈列摆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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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产品陈列摆放规定
一、门店须悬挂分类吊牌,分类吊牌必须与商品分类对应。分类吊牌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医疗器械、非药品、中药饮片等(以门店管理部下发样式、尺寸为准)。
二、门店商品陈列摆放必须遵循“四分开”的原则,即:1、药品与非药品分开;
2、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3、易串味药专柜,拆零药品专柜,中药饮片专区;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
1、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区域:要求有明显的区域划分,(药品分为处方药区与非处方药区),不允许药品与非药品混柜摆放。非药品的陈列摆放,应做到医疗器械专区(械字号),口服的与外用的分开柜台,其他的按照类别进行摆放,比如保健食品、日用品、消毒用品、化妆品等。
2、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区域: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不允许内服药与外用药(有外用药品标识)混柜摆放,既能口服又能外用的品种归属内服药范围。
3、易串味药专柜:这里的易串味药品指外用酊水、贴膏,口服忽略 [如各地区药监部门有不同的要求(如要求口服易串味药设专柜),应尽量沟通,否则按照药监部门要求进行操作] ,应做到专柜摆放。原则上应摆放在封闭的柜台内,如果是超市店,也可摆放在超市货架上。
中药饮片易串味不得直接装入药斗,要求单独装入瓶子、罐子或封口的袋子里。
* 拆零药品:指所销售的最小包装单元不能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的药品。
(1)只要经营拆零药品,就必须设立拆零专柜或专区。
(2)所有拆零药品[已做拆零,不包括整包装(需冷藏的拆零品种须放入冷藏柜内)]均应放入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及说明书至售完为止。
(3)拆零柜台内商品四分开(分层,大致分开即可)。
(4)拆零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拆零前后的规格要准确)。
(5)拆零药品品种多时,可以在处方药区和非处方药区分别设立拆零专柜。
(6)已拆零药品不得摆放在超市货架上。
(7)拆零工具:托盘、剪刀、手套、药匙、包装袋、标签等,门店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工具。但包装袋、标签是必备的。
* 中药饮片专区:
(1)斗签必须是正名正字:以质管部下发的正名正字为准。缺笔画的字要及时更换。(2)斗签名称应与药品相符,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不得一品多斗或多品一斗。(3)装斗复核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装斗前应做筛选,并将包装袋上的标签剪下,随饮片装入药斗(标签应随每次装斗饮片及时更换),按实际装斗数量填写记录,不合格品种不得装斗。(不合格品种须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
*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的依据为药品外包装上是否有OTC标识,有为非处方药,没有则为处方药。处方药又分为严格处方药和一般处方药。
严格处方药中抗生素、注射剂、曲马多制剂、抗肿瘤药、精神障碍治疗药、含麻醉成分的口服制剂销售时必须留存原处方或抄录处方,并做好处方药销售登记。心脑血管用药、降糖药销售可以不凭处方销售,但应做好销售登记。除以上类别品种外其他的处方药可以不凭处方销售且不做销售登记。
对于柜台型门店:在功能分类的基础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
对于超市型门店:
(1)严格处方药[以国家公布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目录为准(雨人系统中商品基础信息的附加属性上为“严格处方药”的品种)]必须摆放在柜台内;
(2)心脑血管用药、糖尿病用药、肝胆泌尿类必须摆放在柜台内;
(3)非处方药及非药品必须摆放在超市货架上,对于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的,可按其药品包装上的标识分别摆放到相应区域。
(4)对有条件做到分类摆放的门店,除个别品种外(目录附后),必须按照有无OTC标识分区域摆放。
(5)对达不到条件的门店,处方药中除(1)(2)两项外,胃肠消化、妇科口服、五官科外用、跌打抗风湿、其它类处方药必须摆在柜台内;其他的类别可根据门店实际情况摆放在超市货架下方。(功能分类请参照《柜台贴种类》)
5、冷藏品种必须放入冷藏柜内。(登陆公司ftp→质量管理夹→冷藏品种目录进行查询)。
除坚持“四分开”的原则之外,注射剂应集中摆放,其他品种还应该按照药品的
功能主治或者是适应症进行分类,并且同类品种相对集中摆放。
另外,店堂内陈列的药品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首先应是质量合格的商品。有问题的商品不能陈列在柜台内或与合格商品混放。有问题商品可以存放在固定的区域并有明显标志。需要避光的药品要有避光措施。阳光能直射到柜台内商品的,须配备遮光窗帘或采取遮光措施;危险品不能陈列:如双氧水、酒精,且二者分开陈列、不能混放。有赠品的药品,赠品与药品不能捆绑陈列摆放。非药品除外。
备注:质量问题指肉眼可见的药品外观质量异常、过期商品等(包括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