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经[2016]3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24

【实施日期】2016.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

及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经〔2016〕3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

为规范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改委

2016年10月24日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赣府专纪〔2016〕14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指在江西省内建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XX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助推XX 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根据《XX市发改委关于印发XX市2019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X市发改能源字〔2019〕X号)和《XX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XX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9年底,全县争取建成各类充电桩XXX个(其中公用、专用充电桩XXX个,自用桩XXX个),建成3个以上示范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建直流快充桩5根以上、新建交流慢充桩15根以上;新建直流快充桩10根以上;新建交流慢充桩20根以上),满足超过420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到2020年底,累计完成规划布局公共充电站1座,

各类充电桩1575个(其中公交车80个、环卫车10个、公务车21个、公用桩68个、城际充电桩16个、自用桩1380个),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三、充电桩建设模式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用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国省道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配置要求 根据《XX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布局,我县各类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充电设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健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加大建设力度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5]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支持。支持范围主要适用以下企业:(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

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模板】

附件 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示范文本 第一条本文适用在居民区建设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指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等单位,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条文中所称电动汽车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 第三条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应包括:准备材料、用电申请、现场勘察、建设施工、接电确认、运营维护等6个阶段。 第四条准备材料 (一)自用桩报装材料包括: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

用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二)公用桩报装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停车位平面图、产权人同意建设公用桩的证明、物业同意(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公用桩建设和施工方案等资料。 (三)在接到用户自用桩安装申请之后,物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四)在自用桩安装前,物业与电动汽车用户、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可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见附件1)。 第五条申请用电 对于自用桩,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对于公用桩,由物业或运营商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房地产开发商等拥有多个固定车位产权主体可按“一表一车位”的模式集中开展车位电气化改造,并统一打包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第六条现场勘察 (一)对于自用桩,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公用桩,供电企业会同小区物业或运营商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

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细则

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 备案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合肥市主管部门对参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运营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协助开展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备案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可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具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1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 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运行区域应满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规模的要求; (三)在国内累计建设并运营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

10000kw; (四)在本市每年新增建设并运营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5000kw; (五)具备充电设施监控管理能力,在本市建设企业级运营监控系统,对充电设施进行监控,对运营数据进行采集,数据存储期限不低于4年,运营监控系统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接口,能适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 (六)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七)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并符合我市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位证或学历证明、职称证、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 (四)国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统计表及证明材料; (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企业级监控平台照片等证明材料; (七)承诺函。 第六条经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1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三、加大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一)统筹制定规划,合理布局充电设施。 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全面落实和完善充电设施规划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将推广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措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城市停车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注重落实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明确需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 (二)严格新城新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标准,切实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自2016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7]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2.16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 件(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7〕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6日

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包含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会计岗位职责。 (四)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还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2.违反职业道德,经举报并查实后,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政纪处分,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延期3年申报。 三、正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

上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国资委市机管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发表时间:2018-08-22T10:33:09.093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14期作者:刘畅 [导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动汽车的数量逐渐增加,在国家层面对于电动汽车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高。在本文中,首先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存在的挑战进行了概述,并对其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动汽车的数量逐渐增加,在国家层面对于电动汽车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高。在本文中,首先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存在的挑战进行了概述,并对其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1.引言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在我国电动汽车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电动汽车的发展。然而,电动汽车的普及离不开相应的充电设施。在当前阶段,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样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电动汽车生产商、部件供应商及消费者三者间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彼此间相互依存,形成了产业内的竞争局面。二是电动汽车生产商需要面临其它节能减排产品的巨大挑战,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产业间的竞争压力。因此,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2.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紧迫性 现阶段,电动汽车的规模化发展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其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成本及相应的补贴政策的缺失使得项目的建设工作进展缓慢。此外,一个更让人痛心的事情就是已有的充电站使用效率不高及经常出现闲置。对于消费者来说,电动汽车的里程问题、充电配套设施不完善使得消费者不敢购买电动汽车,进而使得电动汽车的市场推广始终处于一种缓慢的状况中。因此,电动汽车充电困难和充电站闲置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因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十分迫切的任务。 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经营特性 一般情况下,基础设施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三个类型。项目的属性决定其投资主体、运作形式及筹资途径,此外,项目的可经营或经营系数可以通过政策的更新来实现改变,也就是说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只是不同条件下呈现的不同状态。因此,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是可以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实现相互转化的(见图1)。举个例子,假如电动汽车的充电费用与普通的电价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在充电站充电不需要花费其它的费用,这就使得充电站变成了一种非经营性项目。此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充电市场需求、收费定价制度、充电技术、融资机制和政策等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充电基础设施的经营性。 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的挑战 3.1充电设施数量比较少 虽然近年来,在我国东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中电动汽车得到了比较迅速的发展,但是,在中西部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数量是比较少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大多数电动汽车充电桩均是以私人的形式建设的,没有形成规模化与体系化。因此,就很难使当地电动汽车的充电需要得以满足。 3.2投资回报比较低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在实际建设的初期必须要对大量的资金进行投入。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于充电设施建设相关的鼓励政策相继发布,使得大量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对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工作进行了开展,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为当地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了方便。现阶段,我国电动汽车尚未得到普及,因此,大部分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利用效率普遍偏低,从而使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得不到较大的回报。正是因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投资回报比较低,因此,很多企业望而却步。 3.3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 为了使电动汽车行业得以长足发展,国家专门制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地区政府未对相应的简化流程进行制定,也没有对相应的鼓励办法进行出台。在执行政府文件的过程中,存在部分单位不予配合,甚至存在大多数的投资者不敢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除此之外,现阶段,在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体制不健全,认识片面等问题。 3.4市政规划协调问题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实际建设期间会对一定规模的土地进行占用,同时也会对公共停车场、电力等各个方面的原因进行涉及,这就有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

DB4403∕T 56-2020 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2) 4 充电设施技术要求 (2) 5 选址及消防 (4) 6 竣工验收 (5) 7 安全管理 (6) 8 检查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充电设施自检查目录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充电设施安全风险评估检查目录 (11)

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要求、选址及消防、竣工验收、安全管理、检查等。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住宅小区单台额定输入交流电压220V/380V,单台单相额定输入交流电流不大于32A的充电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487.1-2015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2-2017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 GB/T 20234-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GB/T 27930-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 29317-201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 34657-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GB/T 34658-2017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4-201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T 50065-20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17-201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575-2010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 51313-2018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JJG 1148-2018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 JJG 1149-2018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 NB/T 33001-201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2-2018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4-201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SZJG 28.1-2018 雷电防护安全要求及检测规范第1部分:通则 SZDB/Z 29.2-2015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SZDB/Z 150-2015 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计划方案

省电力公司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案的通知 公司属各供电单位、州电力总公司、省电力试研院、信通中心、本部各部室: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能源战略,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电网公司全面开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先后下发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和《2010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案》。为贯彻落实电网公司工作部署,结合省电动汽车应用实际,公司制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案》,现下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公司实践科学发展观,展示央企形象的重要举措,是落实能源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实际行动,是建设统一坚强智能电网,拓展电力市场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各工作小组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时间节点,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督办,确保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完成。各供电公司要认真编制本单位建设案,格落实安全质量管控措施,确保建设工程高质、快速推进。 三、加强协调,争取支持。各单位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主动汇报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出台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应用的有关政策,推动充电设施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附件:省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附件: 省电力公司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案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能源战略,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围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推广试点”规划,充分发挥电网技术管理优势,为电动汽车应用提供技术服务支撑,促进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省公司根据电网公司的统一安排,结合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节能减排政策,推进能源替代、优化能源结构,按照电网公司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战略部署,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动电动汽车的广泛应用,充分展示电网公司央企的社会形象,有力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公司成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研究和制定充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的相关政策。 组长:余卫国、梁国庆 副组长:单人、世强(常务)、世平、文桃、光糯、桂荣、晏治喜、易旺青 成员:建安、邵如俊、祖永、建国、耀文、宋求明、怀艳、水桥、明珠、罗功银、谭文林、玉进、大国、简作群、汤寿山、文浩、熊昌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计划编制、建设任务下达、日常工作的统筹、督导、协调。 主任:世强 副主任:建国、宋求明、怀艳(常务)、罗功银、 谭文林、熊昌国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库〔2011〕6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2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五联)并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 二、“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写要求 (一)“原列事项”的预算级次分市级和县级,其中市级指设区市,县级指县级市、县。收(付)款国库为“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国家金库**县支库”,缴款(用款)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凭证的名称、填写时间及凭证号据实填写,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898”,预算科目名称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现列事项”的预算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收(付)款国库为“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国家金库**县支库”,缴款(用款)单位名称为“财政部门”,凭证的名称、填写时间及凭证号据实填写,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33”,预算科目名称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三)“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一式五联分别为:“第一联此联由市县财政部门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此联由征收机关作为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凭证”、“第三联此联由人行国库作为留存凭证”、“第四联此联由人行国库作为记账凭证”、“第五联此联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作为备查凭证”。 三、市、县财政部门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必须按每个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分别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单独调库,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名称和各预算级次分成比例。 四、人行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或国家金库**县支库)公章和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一、二、五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送省国土资源厅或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只办理农用地转用而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第五联送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 2020)2015109

附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2015-2020年)

目录 一、前言 (1) 二、发展基础 (1) 三、问题挑战 (3) 四、需求预测 (5) 五、指导思想与原则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基本原则 (6) 六、发展目标 (8) (一)总体目标 (8) (二)分区域建设目标 (11) (三)分场所建设目标 (12) 七、重点任务 (14) (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14)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16) (三)加快标准完善与技术创新 (17) (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18) (五)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19) 八、保障措施 (20)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特制定本指南,期限为2015-2020年。 二、发展基础 “十二五”以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为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除部分大型央企外,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逐步参与到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建成充换电站780座,交直流充电桩3.1万个,为超过12万辆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

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1)满足《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典型设计》中对交流充电装置技术指标的要求; (2)交流充电桩采用单桩单充式结构,每个充电接口提供AC220V/7kW的交流供电能力; (3)具备对充电桩运行状态的综合测控保护能力如运行状态监测、故障状态监测、充电计量和充电过程的联动控制、短路保护、过流保护等; (4)设置指示灯、数码管显示器或触摸屏,显示运行状态; (5)设置急停开关、操作按键等必需的操作接口; (6)预留交流三相四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的表位,进行交流充电计量; (7)设置刷卡机,支持IC卡付费方式,并配置打印机,提供票据打印功能; (8)具备过/欠压报警、充电接口的连接状态判断、联锁等功能; (9)提供完善的通讯功能,采用GPRS及以太网接口,可根据需要上传交流充电桩的运行状态参数,接 受远程控制命令。 应遵循的主要标准 电动汽车技术标准: GB/T18487.1-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 GB/T18487.2-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 GB/T18487.3-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充电机(站)》 GB/T20234-2006《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通用要求》 电气技术标准: GB/T17215.322-2008《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 GB17625.2-2007《电磁兼容限值对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无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GB17625.3-2000《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GJB3855-1999《智能充电机通用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标准: Q/GDW399-2009《电动汽车交流供电装置电气接口规范》 Q/GDW400-2009《电动汽车充放电计费装置技术规范》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4]40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1.14 【实施日期】2014.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 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4〕40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精神,稳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建立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鼓励技能人才培训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接培训机构”),对合格的培训成果实行政府购买,促进承接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促进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培养,提升就业技能和素质。 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要求,2014年组织开展试点,2015年总结经验、全省铺开。2014年的试点单位为:景德镇市、新余市,南昌县、修水县、宁都县,省建工集团。 二、购买主体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具有培训能力的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以下两类承接培训机构: (一)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机构。机构须具备法人资格且正常开展了两年以上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专业教师、实训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设备、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经费来源稳定。 (二)相关企业。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条件的企业,包括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理论和实训教师、管理人员、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 四、购买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的就业前技能培训,经认定开展培训的企业或受企业委托的承接培训机构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工业园区企业定向

国内主要城市电动汽车充电桩规划一览

国内主要城市电动汽车充电桩规划一览 2014-03-18 09:50:14 文章来源:第一电动网 ?OFweek智能电网讯:近日,北京、天津、上海、合肥等城市将大规模投建充电桩被媒体热炒。不只是它们,全国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城市均有大规模充电设施建设计划。如果这些计划落实,将掀起全国的充电站(桩)建设热潮。 充电桩是电动汽车大规模使用的基础。充电桩大规模建设,是对电动汽车的一个重大利好。随着各地政府新小区配套充电桩的新思路出台,各地加快了与电动汽车相配套的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以打通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的“最后一公里”。 以下是中国主要城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规划,以供参考。 北京 北京市发改委2014年2月25日表示,2014年内北京完成1000个公用快充桩布局建设,公用领域充电设施主要布局在以下重点区域:具备建设条件的加油站(1500平方米以上);高速路服务区;路侧停车区域;电力营业网点(城区41个网点,全市共200个);大型商圈;电动汽车4S店;旅游景点;PR停车场(目前本市PR停车场已达37个,共7513个停车位);车辆分时租赁点;社会公共停车场(含科技园和高校)。 截至2013年11月底,北京市电力公司累计投资8.26亿元,建成电动汽车充换电站69座,包含充电桩1112台,另有零散桩235台,充电桩共计1347台。 2013-2017年,北京市将投入20万辆新能源车。到2017年,北京建成加气站294座、充换电站107座、充电桩18.8万个、变电站34座、双源无轨线网151公里。 上海 上海已建成充换电站12座、充电桩1460个、充电架142个、加氢站3座(其中移动加氢站2座),建成了初步的充电监控网络。 上海将在新建小区“标配”充电桩,预计今年第二季度就会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根据计划,到2015年,上海将初步形成与城市交通容量相匹配的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目前,上海市连同公交车在内,共有近2000辆电动车在运行。到2015年,上海市计划完成电动车运行总量1万辆的目标,并在全市布局6000个以上的充电桩,将初步形成与全市电网规划相协调,与城市交通容量相匹配的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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