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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经[2016]3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24

【实施日期】2016.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

及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经〔2016〕3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

为规范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改委

2016年10月24日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赣府专纪〔2016〕14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指在江西省内建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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