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中的贪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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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中的贪污贿赂的规定

09级民商法学院法本四班张琳恵怡

[中文摘要]贪污腐败现象作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等诸多因素的消极反映,在危害着社会和经济的健康运行,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加强对官员的管理和控制,其中惩贪立法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唐王朝,这个把中国封建社会推向繁荣昌盛顶峰的王朝,在惩贪立法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最终形成了一整套内容全面,结构严谨的惩贪法律机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经济利益驱使下,贪污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如何消除腐败根源,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构建完善的惩贪法律机制,是深入开展反腐斗争,确保反腐败效果的客观要求。

[关键字]唐代惩贪法律抑制腐败

Abstract:Being the negative reflection of the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social politics,economy,culture and morals,the phenomenon of corruption is endanger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y.Almost all the past rulers paid great attention to structure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the government officials in feudal society.Legislation of punishing corruption wa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ans.Tang dynasty,which pushed Chinese feudal society toward the highest prosperous point of the dynasty,not only had carried on a great deal of explorations and practices in the legislation of corruption,but also had formed a whole set of mechanism of punishing corruption having overall contents,and tight structure .Driven by economic interests,corruption emerged in the circumstance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oday.How to eliminate the root causes of corruption,and make full use of legal means to build a sound legal mechanism Services corruption,carry out anti-corruption struggles,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anti-corruption objective. Keyword:Tang dynasty;law of punishing corruption;to restrain corruption

一、引言

(一)唐朝以前各朝代对官员贪污贿赂治理的措施

对贪污贿赂罪的规定自国家伊始就有,它贯穿于我国历史发展的始终,直到现在我们依然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贪污贿赂罪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

⒈夏商周

从古人留下的史料中能寻觅到夏朝法律的踪迹,令人赞叹的是当时已经有了惩治贪污贿赂的规定。夏朝对犯“昏”、“贼”、“墨”三罪的都要处以死刑。其中“昏”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贼”指肆无忌惮地杀人,而“墨”指的就是官员违法乱纪。夏朝这一对官员违法乱纪的处罚规定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中对贪污犯罪的最早规定。

夏以后是商,商朝制定了官刑,其中把对官吏贪赃贿赂的惩罚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商朝建立后,为惩治国家官员的职务犯罪,定“三风十愆”罪。“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其中“殉于货色,恒于游畋”即指职官在其任内贪恋财物,经常外出狩猎而不从事自己份内工作的行为。当时,涉及吏治的“三风十愆”罪被看作是关系国家存亡的重大犯罪,所谓“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就是“三风十愆”罪重要性的体现。

商之后的西周制定了一部重要的法典《吕刑》,规定了司法官员的5种职务犯罪——“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的“惟货”和“惟来”分别指敲诈勒索,行贿受贿和接受请托,贪赃枉法。

⒉秦汉

秦朝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对赃吏一律重罚,不赦不宥,如《云梦秦简》中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

汉承秦律,官吏的贪污受贿犯罪活动种类愈加繁多,大致有受财枉法(即收受他人的财物而歪曲法律)、监守自盗(即利用职权窃取自己执掌、管理的国家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公物、卖官鬻爵等。对主守官与监临官犯赃,区别用刑。“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监临官受其官属所赠饮食计偿费勿论;受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人所受”。但如“枉法受赇”,“恐受赇”加重处刑。据《汉书?刑法志》:“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所谓的“受赎枉法”,即官吏受人财物而为之曲法断案的行为。另外,还有一种叫“受金漏言”,即接受贿赂泄露机密罪。对贿赂犯罪,汉文帝时曾规定,从赃者不得为吏;安帝以后更规定,赃吏子孙,三世禁锢。总之,在汉代,对于贿赂犯罪已经有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如受贿,有受所监、受所治、受所将、受所行等。行贿,也有行赇、请赇的区分,即以非法之事请求于主管官吏并以财物相酬谢。法律对贪污受贿的官吏往往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直至弃市。禁锢指子孙禁止做官,这种禁止往往能沿袭三代。而弃市指判处死刑。

⒊三国两晋南北朝

魏承汉律,三国时期魏明帝太和二年修《魏律》十八篇,把贿赂从汉《盗律》中分出,即《盗律》中的“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以及“呵人受钱”(即借某种罪名向人敲诈勒索)、“使者验赂”(即使者在检查财物时接受钱财)等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块,创辟《请赎》、《偿赃》两篇,对贿赂犯罪加以严惩。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

西晋时期,《晋律》当中的《违制律》规定了贪赃枉法、行贿受贿的行为。除此当时注释法律盛行,使得贪赃受贿的概念规范化,如“货财之利,谓之赃”,“以罪名呵为受赇"。《晋律》还规定:“吏犯不孝、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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