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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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① 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 证。 ② 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 的指示行事。
2.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
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就建立了一项对 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是一种独立 的合同关系:它既独立于买卖双方之间的买 卖合同关系,亦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 之间依据开证申请书而成立的委托合同关系。
8.保兑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以自百度文库独立信用
的方式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证的银行。
9.偿付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
证行偿付其他付款行或承兑行或议付行 已经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的银行。 偿付行代偿货款后,责任即告终止,不 受追索,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开证行收 到票据后,如发现不符,应向议付行追回 已付的款项,但不能向偿付行追索。
6.在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通知行的责任是根据其与开证行之间的委托关 系,是把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并不 因这一行为而在其与受益人之间产生任何合同关系。
司考题解析
谢谢
2012年5月12日
5.议付行:对受益人签发的、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
汇票,予以买入贴现的银行。议付后,可以向开证行 求偿,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是出口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受益人交来信用证项 下全套货运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后,购进汇票及所 附单据,并将票款扣除利息、手续费后付给受益人。 议付行可能是通知行、转递行、保兑行、代开行,也 可能是另外的银行。
3.受益人:指信用证中规定有权享受信用证
项下款项支付的人-卖方。 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有权要求修改 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经接受,出口方即有按 时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取款的权利。同时, 对单据的正确性和货物的合格性要负完全责 任。
4.通知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 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通知行可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但对开证 行和受益人不必承担议付承兑或负款的责任。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开证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书条款,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 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不可撤销信用 证的开证行对出口方、汇票背书人和正当持票人负第一性付 款责任,但对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有拒付的权利。 开证行在付款后,不能因进口方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 口方、议付行要求退款,但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对不足抵偿 垫款部分有权向进口方追索,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 方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因之而减免付款责任。但在开证行凭 索汇电报付款或付款行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付款的情况下,当 接到单据后发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时,开证行有权向议付行追 索票款,退还单据。
6.承兑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受益人签发的、 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汇票,予以承兑并支付的银行。
7.付款行:指开证行自己或接受开证行的委托的银
行,对受益的签发的、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汇票, 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银行不能追索。 开证行通常就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行。该 行经审单无误,付款给议付行之后,即无权向议付行 追索,如信用证规定汇票以通知行或出口地其他银行 为付款行,则该开证行并无必须代付的责任,但一经 验单付款,即不能向受益人追索。如信用证规定汇票 以第三国的银行为付款行,并仅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 付款,则其地位与偿付行相同,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
信用证基本法律关系(图示)
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
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买方。 开证申请人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当 地银行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的义务; 有 凭单付款的义务和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 款的单据的权利。
2.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
5.在开证行与通知行、议付行、承兑行及其他付款
行、保兑 行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 如果被指定行与开证行之间不视为代理关系: 在信用证下开证行对给被指定行的偿付允诺的条件 不仅仅是要求被指定行对相符单据兑付或议付,还 包括将相符单据按照信用证寄单指示提交至开证行。 如果是因为被指定行的过失疏忽丢失单据,开证行 有权拒绝偿付。
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在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着以开
证申请书为证明和根据所建立的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中包含着信用关系的内容。 根据这种合同关系,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 以后,即应按照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开立信用 证,并承担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义务。
(1)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 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① 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 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 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② 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 “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 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③ 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 的责任。
3.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着合同
关系。 开征申请人即为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 受益人即为卖方,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以 信用证的方式支付货款,则买方应依合同的 规定开立信用证,卖方则应依合同发货并提 供约定的单据。
4.受益人与保兑行之间存在独立的合同关系。
如果开证行开立的是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 证,那么在信用证已经得到保兑的条件下, 出现此关系。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
——— 0950 法学
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和指
示,开证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在 一定条件下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 信用证泛指一项约定,由银行(开证行)根 据该约定主动或应客户(开证申请人)邀请 并循其指示承诺,在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 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 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 行等)付款、兑付或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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