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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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甲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乙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局、办公室)

丙方:医院

为落实新农合各项政策和相关规定,保证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权益,规范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卫生《2012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甲、乙、丙三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甲方是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监督乙方和丙方严格执行全省新农合的各项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全省新农合工作健康平稳运行。

第二条乙方及时向丙方通报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乙方自觉遵守各项新农合管理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变通新农合政策规定。

第三条乙方以电视、广播、《参合农民手册》、宣传栏等有效方式告知参合农民,引导与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丙方就诊。

第四条甲方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全省新农合平台正常运行,督促新华东分公司与丙方医院管理系统做好数据接口。

第五条乙方监管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审核参合农民医药费用。乙方按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本着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审核丙方已经垫付的新农合补偿医药费用,并在下月15 日前拨付上月经审核无误的应支付费用。

第六条甲、乙、丙三方要定期进行沟通,主动了解和听取丙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积极采纳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七条丙方建立内部新农合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开设新农合结算报账窗口,开展内部新农合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自觉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同时,在本院所属辖区内的农业银行开市设新农合资金结算帐户。

第八条丙方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管理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报销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安排专人调查处理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丙方在参合农民入院时及住院期间,按照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者相关证件、证明资料等,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

第十条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为参合农民或乙方提供出院小结证明、发票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报销补偿审核材料。

第十一条丙方按照甘肃省新农合管理系统乙方补偿标准办理参合农民报销补偿手续。

第十二条丙方对出院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在出院当日垫付(即时结算报账)参合农民医药补偿费用,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并在每月5日前将乙方参合农民上月的补偿审批表、出院小结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归集后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乙方审核。

第十三条丙方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甘肃省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全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要无缝对接,即时上传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和医药费用补偿结报信息。

第十四条丙方积极配合与支持新农合管理机构组织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财务等资料。

第十五条丙方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批准的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严格按照入出院标准,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不得推诿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

第十六条丙方严格执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1年版)》,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

第十七条丙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须严格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同级医疗机构互认规定,按照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十八条经乙丙双方协商,丙方承诺按照甘肃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费用控制指标和相关管理方案(见附件)控制参合农民医药费用。

第十九条经乙丙双方协商,丙方承诺对以下病种实行定额或限额控制(见附件):第二十条乙方要及时向丙方支付已经审核无误的垫付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乙方不予支付,由丙方承担。不合理费用主要包括:

(1)丙方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收治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2)丙方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药费用;

(3)丙方违反《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以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等形式,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4)丙方违反《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私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形式,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而发生的医药费用;(5)丙方已经垫付的、不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医药费

(6)丙方其他违规的医药费用。第二十二条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丙方未及时告知或转诊,造成参合农民损害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有关责任由丙方承担。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补偿比例相应降低10%。

第二十三条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丙方未按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病人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导致非参合农民骗取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有关责任由丙方承担。

二十四条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自付费用,参合患者有权拒付。

第二十五条丙方不得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和报销凭证。乙方查实丙方虚报费用或丙方工作人员串通参合农民骗取新农合基金的,经甲方确认后,除追回基金外,乙方有权中止协议,并在全省进行通报。由甲方建议或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丙方执行省卫生厅关于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同级医疗机构互认等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符合互认条件的重复检查费用,由丙方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七条参合农民在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乙方不予支付,由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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