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面临的反补贴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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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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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

中国面临的反补贴现状及对策研究

中央财经大学 郭文杰 杜萌

摘 要:WTO规定,当某种受补贴的产品对进口方产生损害时,进口方的相关机构可提出申请,依法对该受补贴产品进行调查,为抵消损害后果可对产生的损害的补贴行为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等措施。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研究了中国面临的反补贴现状,并且对我国应对反补贴的对策进行了相应研究。关键词:反补贴现状 对策研究 中国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3)01(b)-144-02

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做出了对中国产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的初裁决定,这是美国第一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很多人把美国的这一行动比喻为“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担心会有很多连锁反应的发生。一方面,反补贴会由造纸行业扩大到诸如钢铁、电子产品等领域;另一方面,美国的这一行动也会引起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效仿。许多国内的权威人士指出反补贴调查将成为今后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主要措施,应对反补贴调查已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所面临的棘手问题。

1 WTO关于反补贴的定义

1.1 反补贴的定义

WTO 规定,当某种受补贴的产品对进口方产生损害时,进口方的相关机构可提出申请,依法对该受补贴产品进行调查,为抵消损害后果可对产生的损害的补贴行为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等措施。这也就是说,反补贴的目的是抵消受补贴产品所带来的不对等利益,是应对贸易中的不平衡所采取的措施。1.2 反补贴措施与争端解决

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成员针对另一成员和补贴所采取的征收反补贴税措施或其他报复措施。《SCM 协定》第5部分专门规定了反补贴措施的程序为:调查、举证、磋商、补贴金额的计算、救济措施。此外,争端解决程序与反补贴措施可以平行引用。从程序角度讲,争端解决程序与反补贴措施是不矛盾的。若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实施补贴措施,该成员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同时也可以进行反补贴调查,以确定受补贴的进口产品是否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2 我国面临的反补贴现状分析

2.1 我国面临反补贴形势概述

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2011 年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额达到 34620.6 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 18986.0 亿美元,进口额为 17434.6 亿美元。2010 年中国成为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在取得举世瞩目的外贸成绩的同时,中国卷入愈演愈烈的贸易摩擦之中。中国作为国际贸易舞台最活跃的国家之一,已经成为反补贴指控的重点对象国。自1995 年 1月1日至 2011年6月 30 日,中国共遭受反补贴措施33个,占 WTO 各成员总数的20%,是遭受反补贴措施最多的国家,其中美国采取22个,加拿大9个,欧盟1个。2.2 我国面临反补贴威胁的国别结构分析 2.2.1 美国对我国的反补贴形势

迄今为止,美国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反补贴手段最多的一个国家。作为典型判例法国家,美国的反补贴法也是起源于相关的司

法实践。在对中国的反补贴问题上,美国采用的思路是将原不适

用于中国的反补贴法进行修改,并逐步达到对中国进行反补贴的目的。

2.2.2 加拿大对我国的反补贴形势

加拿大是第一个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发达国家,也是从 WTO 成立至今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以及实施反补贴制裁最多的国家。按照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反补贴措施一般不适用于包括我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因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基本上由政府控制,资源、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原材料、动力的价格和工资均由国家决定,产品价值被扭曲,产品成本很难计算,自然也就无从调查是否接受了补贴,也无法计算补贴额有多少。但从 2004 年以来,加拿大多次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2004 年4月13日和4月28日,加拿大分别发起针对中国产烧烤架和不锈钢紧固件的反补贴调查。同年6月,加拿大对其一直沿用的《特别进口措施规则》有关非市场经济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使之适用于中国。其后,加拿大又分别于 2004 年 10 月、2006 年 6 月和 2007 年 8 月对中国产复合地板、铜制管件和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发起反补贴调查。 2.2.3 欧盟对我国的反补贴形势

到目前为止,欧盟还没有对华发起过正式的反补贴调查,但是我们已经可以嗅到欧盟意欲筹备对华反补贴的气息。在2005年,欧盟发布了相关的立案公告,并宣称对中国的合成皮棉鞋与皮棉鞋进行反倾销调查。而在本案的调查问卷中开始涉及补贴和反补贴问题。在该问卷中,要求出口商回答并描述“各级政府就以下方面提供的并为贵司带来利益的各种各样的财政资助:税收和关税优惠、优惠拨款、贷款或者资本注入、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或者服务、政府购买货物”。这一案件已经显露出作为我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的欧盟,已经在摩拳擦掌,继反倾销和特保措施之后,准备对我国发起第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调查。

3 我国应对反补贴的对策

3.1 反补贴立法的完善

对于反补贴进行多层次的立法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只有从行政、规章和法律等多个层次进行相应的立法,通过政府的行政能力,才能在反补贴方面做到相应的立法完善,这是商业社会非常重要的规则。当然在进行相关的立法规章的确立时,还应当对相应的反补贴交由政府进行完善。我国在反补贴法案方面,有一些与WTO 所规定的法规和政策不尽相同的地方,这也需要在进行反补贴立法时进行相应的完善,以便完成我国该方面法律与国际惯例的相应接轨。

3.2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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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变现存的反补贴的相应法规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之中,改善与《SCM 协定》的契合度等,都对政府部门的执政能力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与政府部门的密切关联中,对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相应要求中的重中之重。而在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对于政府自身的准确定位将会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在自身的职能转变中,需要将政策的修订和更改等作为重点,而这样的重点修订又是以不过多的干预企业和行业行为作为相应的基点。具体而言,在反补贴的政府职能中,对于国际贸易和国际反补贴法律的干预将会成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而在另一方面,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协助企业,而不是干预企业的相关行政,在这样的协助中,即使企业是处在相对陌生的状态,政府也不能过多的干涉企业,而职能以协助为主体。同时,相应的反补助的条例中,中央和地方的协调也是很重要的方面,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协调,地方保护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割裂情况将会得到有效的改善,而地方也能够更好地完成与中央、乃至世界规则的接轨,真正地履行好政府职责,从根本上为发补贴政策和法令服务。3.3 根据《SCM协定》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

《SCM 协定》是对于补贴政策的很好的调整和规范,只有根据《SCM 协定》进行不断的修正,才能够在极大程度上完善我国的补贴政策。在《SCM 协定》中对于取消禁止性补贴有三年的过渡期,而在这样的过渡中,我国已经在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而对于我国而言,由于仍然处于调整期,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抵触,在这样的抵触中,需要作出不断的适应。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于把握和适应《SCM 协定》有重要的作用,只有对这些方面都做出全面的理解,才能够真正的实现竞争中的双赢。而其中一个具体的方面,就是要增加不可诉补贴的使用力度,只有贫困地区补贴、科研开发补贴等非专项补贴获得了不断的完善,才有可能不断地满足实际需要,获取有效的竞争优势。

3.4 建立与完善反补贴调查的预警机制和应对机制

建立与完善反补贴调查的预警机制和应对机制能够有效地减轻国家的相应负担,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国内损失,因为在国家的有效预警机制中,问题和矛盾能够得到相应的遏制,并且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内得到较好结果。而在进行反补贴的相应完善时,预警和应对机制应当同时建立起来,因为只有同时的确立,才能够节约相应的支付,将成本最小化。

当反补贴调查被立案时,由于有了相对完善的预警和应对机制,因此,也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相关反应,政府可以帮助企业,在涉及多个行业的沟通时帮助企业能够更好地完成系统性的处理。因为,很多时候单靠企业的力量是很难在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环节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而在帮助企业的同时,政府也应对危机作出积极的反馈,及时找到有效途径加以解决和应对。换言之,只有在完全有效的预警机制和应对机制中,才能获得相应的发展,也才能更好地促进反补贴的良性发展,走向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3.5 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

寻求WTO 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是对于解决相应问题的有效保障,作为政府行为的补贴,由于采用了双轨制,这就使得在救济手段上表现出了一定的特征。通过WTO 的相关策略对其进行解决,将会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相应的贸易摩擦,并且在即使无法避免摩擦的情况下,减少单边制裁的可能性,为我国维护合法权利提供保障,进而有效监控外国的反补贴指控,最大限度维护

企业利益。

3.6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充分利用《SCM 协定》,在《SCM 协定》中,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在这些规定中,首先是禁止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规则,而在这样规则中,发展中国家只有年人均收入低于一千美元,便可以无限期保留出口补贴,而即使是某产品具备了出口竞争力,也可以确保在八年内保留出口补贴。另外,禁止替代进口补贴规则的适用的规则,在一般的发展中国家五年内不适用,而在极其不发展国家则是八年内不适用。其次,反补贴调查中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规定予以忽略的标准指出低于标准的,可以停止相应的调查。在《SCM 协定》中制定了很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相关条例,这些条例对于我国而言,有很强的实用性,如果能够很好地利用相关条例,便能在极大程度上保障和支持我国相关产业,并且有利于我国产品的出品。这些强大的竞争力将会最终丰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使得我国企业的正当贸易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获得有效发展。

4 结语

从 2004 年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第一例反补贴调查开始,我国面对的反补贴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欧美发达国家对国内的反补贴法不断进行修改,使国内反补贴法对我国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承认。此外,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也放弃了许多《SCM 协议》给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另外,我国与多数发达国家巨额的贸易逆差,以及发达国家自身经济发展的不足,也是他们对我国企业挥起“反补贴大棒”的重要原因。虽然我国面临的反补贴环境如此不利,但我国经济的特殊性使得我国政府不得不对某些行业进行补贴。在这样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避免反补贴以及反补贴来临时如何应对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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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措施与特保措施[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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