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矿山找矿物探工作有关要求--中国地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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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矿山找矿物探工作有关要求

--中国地调局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中,物探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找矿效果,但也发现了一些应用中的问题。为了在老矿山找矿工作中使物探工作更上一层楼,发挥更好的作用,在综合危机矿山物探工作及以往矿区物探工作经验与教训基础上,制定了《老矿山找矿物探工作有关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在老矿山找矿项目中,原则上应执行物探方法各自的行业技术标准,本“要求”则是依据老矿山找矿工作的特点,补充了一些物探技术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的条款。

一、老矿山找矿物探工作的特点与难点

老矿山找矿物探工作(以下简称老矿山物探)与一般矿产勘查中的物探工作基本类似,但是有两个突出特点,同时也是工作中的难点。

1.人文干扰严重而且广布

实践已经证明,现有普遍采用的仪器抗干扰措施与抗干扰数据处理方法,不论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都不能在干扰严重的地段采集到符合各自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的数据。这种干扰严重地段分布范围广,几乎包括了整个开采矿区和部分外围地区。

2.要求探测深度大

老矿山找矿任务主要有两大类:在已知矿区深部寻找盲矿体或追索已知矿体的延深;在近外围寻找隐伏未知矿体。前者探测深度一般要求达到500米~1000米。后者的探测深度至少也应大于300米。

深部矿体引起的异常低而缓,加之地表人文干扰强而广,致使采取一般抗干扰措施后,观测数据的信噪比仍然偏低,甚至很低。这是对物探工作的严重考验。

因此,从规划物探工作开始,到设计、外业施工、数据解释推断全程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对待这两个技术难点。

二、立项

老矿山找矿项目的立项准备工作十分重要。基于前期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工作的经验与教训,以下几点必须做好,才能取得好的成果。

1. 收集、分析前人物探工作的报告、图件和数据。其一,作为开展进一步

物探工作和选择方法技术的依据(重复性工作必须明确具体理由);其二,用于新推断解释结果与原推断解释结果对比;其三,当测区因干扰严重或通行障碍无法获得更好数据时,采用老资料二次开发的方式完成本轮工作。

2. 现场踏勘地质情况与工作条件(通行、干扰、布点);当物探方法有效性不明时,进行方法有效性试验。

不允许不经踏勘就盲目建议布置物探工作。

3. 在干扰强而普遍的矿区进行间接找矿时,可允许适当降低观测精度寻找大尺度成矿地质体。

4. 立项建议书中的物探部分,必须由物探技术负责人亲自编写。

5. 凡含有物探工作的,立项报告中必须附有物探工作布置图。

6.凡含有物探工作的,物探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重要会议。

7. 凡含有物探工作的,必须安排物探先行(相对于异常验证,至少提前半年)。

8. 承担单位不但具有甲级物探资质,物探项目技术负责人还必须具有主持相应物探方法设计编写、外业施工和报告编写的资历(相当于分队、独立作业组技术负责人或以上),具备拟布置物探方法精细反演的能力。确实无法达到的,应聘任相应技术人员担任技术顾问。

9. 适合物探承担的具体地质任务为:

(1)追索已知矿体的走向延伸;

(2)在矿区外围寻找盲矿体或评价地表、近地表已知矿(化)体的深部形态;

(3)在矿区深部寻找盲矿体;

(4)在矿区内及其外围探测成矿地质体(控矿因素),即间接找矿。

除非人文干扰微弱,可以采集到高精度的观测数据,一般不适宜承担追索已知矿体延深的工作。

三、设计

必须写成针对老矿物探特点,尤其针对上述两个难点的设计,切忌大段抄贴规范或它区设计。

1.准备工作

(1)收集齐全前人资料,尤其实测数据(含物性数据)。当收集不到原始数据时,允许通过成果图数字化,采集物探数据。

(2)对前人资料进行分析,筛选可利用资料,避免布置同水平物探工作;理清前人工作成果与存在问题,为在前人工作基础上获得更多、更高成果打好基础。

(3)踏勘、落实每一测线、测点的工作条件(含对典型测线、测点实地踏勘后,在近

期、大比例尺地形图上对比分析的方式);实测测区各部分的人文干扰水平与特点;当方法的有效性不明或存疑时,现场进行方法有效性试验。

不允许未经详细踏勘就编写设计书。

(4)明确物探工作的具体地质任务(具体到各种方法的目标地质体)。

(5)进一步分析相对于各自具体地质任务的各种方法的有效性。

2. 测区、剖面设计

(1)在地面建筑密集、广布的地区,不得布置地面高精度磁测工作(含面积性工作和剖面工作)。

(2)在露天采坑等通行、布点极度困难地段,不得布置地面物探工作。

(3)若承担单位尚没有在干扰区取得合格资料的抗干扰电法技术,在干扰强而广布的开采矿区,原则上不布置地面电法工作(含面积性工作和剖面工作)。

(4)在上述无法布置重新测量工作的地区、地段,应设计“老资料”的二次开发利用工作,发挥物探方法技术的作用。

(5)面积性物探工作的测区切忌“零碎”,应尽量包括整个探矿权范围。

(6)只要矿体在地面的投影位置没有越出探矿权范围,为使异常完整、可解释,测点(尤其电法的供电电极)可越出探矿权范围。

(7)用于异常研究的剖面物探工作:凡属于研究当期面积性物探工作异常的,必须在完成面积性物探测量,且进行了异常初步解释后,布置在拟验证的异常处;利用面积性“老资料”的,须符合上述(1)、(2)、(3)、(4)、(6)条要求;剖面需垂直面积性异常的走向;跨越待研究面积性异常的范围,进入背景场;不能偏到异常源走向长度以外。

(8)鉴于目前坑道电法尚不成熟,原则上不得布置坑道生产性电法工作。

3. 工作比例尺、测网

(1)直接找矿的面积性详查工作,测线距不得大于待测最小有意义矿体的走向长度,点距不得大于最小有意义矿体异常宽度的1/3。一般,比例尺≧1/10000。

(2)用于布钻验证工作的精测剖面物探工作,异常主要部位的点距应在10米±(磁、重)~20米±(测深类电法),一般要求在异常范围内应有10个±测点。

(3)用于间接找矿的物探工作,比例尺与测网视目标体大小、形状而定。

(4)测区范围、剖面长度与位置应尽量体现从已知到未知的原则。

4. 方法选择

(1)定点、布线、布极的测地工作仪器、方法,必须满足所配合物探方法各自的精度与工作比例尺要求。尤其应注意电法关于布线方向和极距精度的要求。

(2)精测剖面必须实测每一测点的点位与高程;要求进行三维反演的面积性物探工作,必须逐点测量点位与高程;电法还应实测供电与测量电极的位置和高程,测量精度应满足定量反演的要求。

(3)选择物探方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具有明确的物性前提(用物性数据或本矿区以往实测物探成果说明);具备多种物性前提的,选择异常衬度高、干扰少、多解性少的方法用于面积性工作,其它方法用于异常定性和定量反演的剖面工作;物性前提不明的只能设计方法有效性试验工作;

b. 具有明确的探测目标体;

c. 经试验或计算,说明可能达到预期的勘探深度以及深部找矿的分辨力;

d. 方法技术的抗人文干扰能力,须经本测区强干扰地段试验证实可以达到相应规范的精度要求或间接找矿时的适度放宽要求(以批准的设计书为准);

e. 同范围、同精度、同比例尺、同参数的重复性工作不得布置;

f. 属于查证以往物探异常的工作,原则上选用与老资料相同参数的方法;

g. 用于布孔的物探方法,必须具有定量反演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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