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贵阳市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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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贵阳市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115

【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7

【实施日期】2017.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贵阳市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7〕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2017年度贵阳市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7日

2017年度贵阳市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服务体系,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按照《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一2020年)》、《贵阳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贵阳市深化改革运用大数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监督考核办法。

第二条监督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监督考核对象为贵阳市深化改革应用大数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对象应用大数据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的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内容包括领导机制、制度建设及落实、信用信息采集平台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信用活动组织和宣传、创新工作等七个方面。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监督考核工作方案,对照考核指标内容,明确开

展考核(督查)的具体时间、人员组成、考核(督查)方式等。

第七条考核对象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佐证材料。严禁推诿扯皮,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反馈给考核对象,并按程序和权重纳入全市综合绩效政府目标。

第九条设立创新工作加分项。各考核对象自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创新加分项目及印证资料。工作有创新,但没有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请领导小组召开考评会对创新项目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酌情进行加分;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对照表彰相关印证资料时间,在该年度考核中进行加分。加分总数控制在5分以内。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2017年贵阳市政府部门应用大数据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监督考核指标

附件

2017年贵阳市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监督考核指标(满分100分,加分不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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