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最新完整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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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及封建法律之大成,后人评价说:过与不及,失其均矣。唐朝统治者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进了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的发展。唐也是当时最文明的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

塘路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内容上: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强化立法顺应了这一要求。

二、形式结构上: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具有封建律点的典型性。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二是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唐律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名例》篇与各篇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唐律实行精减、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沿隋制,并为后世所继承。

二、基本精神:礼刑并用,礼法合一。

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

忠孝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道德标准。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应处以相应的刑罚。

唐统治者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

刑的基本依据,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具体体现在三个方

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

一系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3、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三:宽仁慎刑。

唐太宗借鉴隋亡的教训“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在贞观年间修订旧律时,降死刑为流刑,降流为徒者。削去烦苛,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唐律规定法定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死刑处决方法只用绞、斩。基本上一罪一刑。唐以前或以后,有时一罪二刑、三刑。加刑一般不加至死,如加至死,也只是到绞为止。加役流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这是唐太宗时创设的。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到流放地后,在那里加役一年,而加役流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也体现了仁治。对犯罪者处刑时,在执行前反复审核、向皇帝奏报,在京师的“二日中五复奏”,各州则“三复奏”,表示慎刑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自能减少冤狱。

二、唐律的地位

唐律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读唐律,能够了解历代律典之擅递关系和来龙去脉。纵观中国历代律典发展变化的事实。

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其他国家在学习中国

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最突出的是日本。刑罚制度中大宝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大宝律所规定的罪名,如阑入宫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关等,皆与唐律相同。朝鲜古代律典,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参用隋唐”。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对世界封建律典的影响,堪与罗马法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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