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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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3年。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 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 条规定。)
4、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的折旧摊销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 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 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 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 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加速折旧政策
1、自我评价
2、网上注册登记
3、准备并提交材料
4、审查认定
5、公示
有异议
无异议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核实处理
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的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优惠条款:
1、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作为不 征税收入。
⑴.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⑵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⑶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
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注意事项: 1、2007年底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
但重新认定合格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 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 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 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 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 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 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 业所得税税款 。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优惠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配套文件: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 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 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 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申 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有权部门认 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
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2、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 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
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 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 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 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 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 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 (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科技创新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及相继出台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以下 六个方面的税收优惠: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政策 (三)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 (四)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政策 (五)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六)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 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 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 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 条规定。)
4、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的折旧摊销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 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 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 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 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加速折旧政策
1、自我评价
2、网上注册登记
3、准备并提交材料
4、审查认定
5、公示
有异议
无异议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核实处理
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的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优惠条款:
1、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作为不 征税收入。
⑴.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⑵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⑶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
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注意事项: 1、2007年底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
但重新认定合格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 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 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 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 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 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 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 业所得税税款 。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优惠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配套文件: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 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 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 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申 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有权部门认 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
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2、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 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
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 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 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 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 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 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 (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科技创新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及相继出台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以下 六个方面的税收优惠: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政策 (三)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 (四)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政策 (五)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六)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 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 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