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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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正文部分
1 总则
1.0.1 为了使烧结多孔砖砌体结构的设计和施工贯彻节能、节地的技术经济政策,减轻建筑物的地震破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非抗震设防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地区,以P型烧结多孔砖和M 型模数烧结多孔砖(以下简称多孔砖)为墙体材料的砌体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在进行多孔砖砌体结构设计、施工及验收时,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烧结多孔砖
以粘土、页岩、煤矸石为主要原料,经焙烧而成、孔洞率不小于15%,孔形为圆孔或非圆孔。

孔的尺寸小而数量多,主要适用于承重部位的砖,简称多孔砖。

目前多孔砖分为P型砖和M型砖。

2.1.2 P型多孔砖
外形尺寸为240mm×ll5mm×90mm的砖。

简称P型砖。

2.1.3 M型模数多孔砖
外形尺寸为190mm×l90mm×90mm的砖,简称M型砖。

2.1.4配砖
砌筑时与主规格砖配合使用的砖,如半砖、七分头、M型砖的系列配砖等。

2.1.5 硬架支模
多层砖房现浇圈梁的一种施工做法,其具体操作是:在砌至圈梁底标高的墙上,支模、绑扎圈梁钢筋、铺楼、屋面板(暂时由模板支承楼屋面板荷载),绑扎预制板端伸出的预应力筋、浇灌圈梁混凝土。

3 材料和砌体的计算指标
3.0.1 多孔砖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多孔砖的强度等级:MU30、MU25、MU20、MU15、MU1O;
2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M15、M10、M7.5、M5、M2.5。

注:确定砂浆强度等级时,应采用同类多孔砖侧面为砂浆强度试块底模。

3.0.2龄期为28d,以毛截面积计算的多孔砖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0.2采用。

当砖的孔洞率大于30%时,应按表中数值乘以0.9。

表3.0.2 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MPa)
注:表中砂浆强度为零时的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仅适用于施工阶段新砌多孔砖砌体的强度验算。

3.0.3 龄期为28d,以毛截面积计算的多孔砖砌体弯曲抗拉强
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0.3采用。

表3.0.3 砌体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抗剪强度设计值(MPa)
注:在砌体中,当搭接长度与砖的高度比值小于1时,其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f tm应按表中数值乘以搭接长度与砖高度比值后采用。

3.0.4 多孔砖砌体的强度设计值按下列规定应分别乘以调整系数γa:
1 梁跨度不小于7.2m时的多层房屋,应按本规范表3.0.2中的数据,调整系数应取0.9;
2 砌体毛截面面积小于0.3m2时,调整系数应为其截面面积值加0.7。

构件截面面积以平方米计;
3 使用水泥砂浆砌筑砌体时,对本规范表3.0.2中的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强度调整系数γa应取0.9;对本规范表3.0.3中的数据,调整系数γa应取0.80;
4 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件时,强度调整系数丫。

应取1.10。

3.0.5 多孔砖砌体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摩擦系数、线膨胀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取值。

3.0.6多孔砖砌体的重力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γ=[1-q/2]Xl9(kN/m3) (3.0.6)
式中γ——多孔砖的重力密度(kN/m3);
q--孔洞率。

孔洞率大于28%时,可取γ=16.4kN/m3。

4 静力设计
4 静力设计
4.1 基本设计规定
4.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4.1.2根据多孔砖砌体建筑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程度,其建筑结构按表4.].2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设计时应根据破坏后果及建筑类型选用。

注:对于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1.3砌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γoS≤R(fd,ak……) (4.1.3-1)
fd=fk/γf (4.1.3-2)
fk=fm-1.645σf (4.1.3-3)
式中γo——结构重要性系数。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工作寿命为100年以上的结构构件,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工作寿命为50年妁结构构件,对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工作寿命为5年及以下的结构构件,应分别取不小于1.1、1.0、0.9;
S——内力设计值,分别表示为轴向力设计值N、弯矩设计值M和剪力设计值v等;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函数;
fd——砌体的强度设计值;
fk——砌体的强度标准值;
γf—-砌体结构的材料性能分项系数;yf:1.6;
fm-—砌体的强度平均值;
σf-—砌体的强度标准差;
ak——几何参数标准值。

4.1.4 多孔砖砌体结构整体稳定性验算和房屋考虑空间作用
性能静力计算原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的有关规定执行。

4.1.5作用在墙、柱上的竖向荷载,应考虑实际偏心影响。

本层梁端支承压力N1到墙、柱内边的距离,应取梁端有效支
承长度ao的0.4倍(图4.1.5)。

由上一楼层施加的荷载Nu,
可视为作用于上一楼层的墙、柱截面重心处。

4.1.6带壁柱墙的计算截面翼缘宽度(bf)可按下列规定采
用:
1 多层房屋,当有门窗洞口时,可取窗间墙宽度,当无门窗洞口时,每侧翼缘墙宽度可取壁柱高度的1/3;
2 单层房屋,可取壁柱宽加2/3墙高,但不应大于窗间墙宽度和相邻壁柱间的距离;
3 计算带壁柱墙体的条形基础时,可取相邻壁柱间的距离。

4.1.7对底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多层砖房,非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层数不宜超过8层;
2 底层的开敞大房间不宜设在房屋的端部;
3 框架—剪力墙部分的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沿底层全高设置剪力墙。

横向剪力墙的间距不宜大于房屋宽度的3倍。

剪力墙的数量应满足房屋抗侧力的要求;
4 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可采用厚度不小于240mm的多孔砖砌体,此时砖砌体剪力墙应按照先砌墙后浇柱方法将剪力墙嵌砌于框架之间;
5 底层框架—剪力墙结构部分的楼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

4.1.8底层为砖柱或组合砖柱承重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在结构单元的多层砌体房屋,端部布置不小于240mm厚的纵横墙体。

横墙长度宜等于房屋宽度,纵墙长度不宜小于一个开间;当房屋纵向较长时,纵横墙的数量还应适当增加。

4.1.9 多孔砖房屋应选取短墙、墙垛等砌体截面较小的和轴向力较大的部位进行受压承载力验算。

4.1.10 有单边挑廊、阳台等悬挑结构的房屋,应考虑其对房屋内力及变形的不利影响;并应满足房屋的抗倾覆稳定要求;同时对挑梁下支承面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进行验算。

4.1.11 跨度较大的钢筋混凝土楼盖梁的支座伸人砖(带壁柱)柱中较长或当楼盖梁、板伸人墙体全厚并与梁垫(圈梁)整浇时,其内力除按本规范4.1.5条的方法进行分析外,还宜按刚节点的计算图形补充进行内力分析,并据此复核墙体的承载力。

4.1.12 墙梁和支座反力较大的梁下砌体和承重墙梁的托梁支座上部砌体,均应进行局部受压承
载力计算,根据计算结果决定对砌体是否采取加强措施。

4.2 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
4.2.1受压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N≤φfA (4.2.1)
式中 N——轴向力设计值;
φ——高厚比"和轴向力偏心距e对受压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附表A.0.5—1和附表A.0.5-2采用,或按本规范附录A的公式计算;
f——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本规范表3.0.2采用;
A——砌体的毛截面面积;对带壁柱墙,其翼缘宽度可按本规范4.1.6条的规定采用。

4.2.2对矩形截面构件,当轴向力偏心方向的截面边长大于另一方向的边长时,除按偏心受压计算外,还应对较小边长方向,按轴心受压进行验算。

4.2.3计算影响系数甲或查本规范附录A表格时,应先计算构
件高厚比,多孔砖砌体构件高厚比β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对矩形截面β=Ho/h (4.2.3-1)
对T形截面β=Ho/h T (4.2.3-2)
式中 Ho——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m);
h——矩形截面轴向力偏心方向的边长,当轴心受压时,为截面较小边长(m)
h T---T形截面的折算厚度(m),可近似按3.5i计算;
i---T形截面的回转半径(m)。

4.2.4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Ho,应根据房屋类别和构件支承条件等按表4.2.4采用。

表4.2.4 受压构件计算高度Ho
注:1 表中‘为房屋横墙间距,其长度单位为m;
2 构件高度H,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有关规定采用;
3 独立砖柱,当无柱间支撑时,柱在垂直排架方向的玎。

应按表中取值乘以1.25后采用。

4.2.5 轴向力的偏心距(e)按荷载设计值计算,不宜大于0.4y,且不应大于0.6)/(y为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4.2.6多孔砖砌体的局部承压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进行,但应把局部受压强度计算面积范围内的孔洞,用砌筑砂浆填实,填实高度不应小于300mm。

4.3 墙、柱的允许高厚比
4.3.1 墙柱的高厚比应按下式验算:当墙高H不小于相邻横墙或壁柱间的距离s时,应按计算高度Ho:0.6;验算高厚比;当与墙连接的相邻两横墙间的距离;≤μ1,μ2[β]h时,墙的高厚比可不受本条限制。

β≤μ1,μ2[β] (4.3.1)
式中μ1——非承重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μ2——有门窗洞口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β]——墙、柱的允许高厚比,应按表4.3.1采用。

表4.3.1 墙、柱的允许高厚比[β] 值
注:1 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墙的允许高厚比[β] ,可适当提高;
2 括号内数值,适用于h=190mm的墙。

4.3.2 厚度不大于240mm的非承重墙,允许高厚比可按本规范表4.3.1数值乘以下列提高系数小: 1) h=240mm μ1=1.2 ; 2) h=190mm μ1=1.3; 3) h=120mm μ1=1.4
4.3.3对有门窗洞口的墙,允许高厚比应按本规范表4.3.1数值乘以修正系数(μ2),修正系数卢:应按下式计算:
μ2=1—0.4(bs/S) (4.3.3)
式中 bs——在宽度S范围内的门窗洞口宽度(m);
S——相邻窗间墙或壁柱间的距离(m)。

当按公式(4.3.3)算出的修正系数μ2值小于0.7时,应取0.7。

当洞口高度不大于墙体高的1/5时,可取修正系数μ2为1.0。

4.3.4设有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带壁柱墙或构造柱间墙,当圈梁宽度6与相邻横墙或相邻壁柱间的距离S之比b/S不小于1/30时,圈梁可视作壁柱间墙的不动铰支点。

当条件不允许增加圈梁宽度时,可按等刚度原则(墙体平面外刚度相等)增加圈梁高度。

4.4 一般构造要求
4.4.1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的梁,其支承面下应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4.4.2对厚度为190mm的墙,当大梁跨度不小于4.8m时,或对于厚度为240mm的墙,当大梁跨度不小于6m时,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构造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4.4.3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在墙上不宜小于1OOmm;在钢筋混凝土圈梁上,不宜小于80mm;当利用板端伸出钢筋和混凝土灌缝时,其支承长度可为40mm,但板端缝宽不宜小于80mm,灌缝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4.4.4对墙厚为240mm、跨度不小于9m和墙厚为190mm、跨度不小于6.6m的预制梁和支承在墙、柱上的屋架端部,应采用锚固件与墙、柱上的垫块锚固。

4.4.5框架房屋的填充墙、隔墙应分别采用拉结钢筋或其他措施与柱和横梁连接。

4.4.6 山墙处的壁柱宜砌至山墙顶部。

檩条应与山墙锚固,屋盖不宜挑出山墙。

4.4.7墙厚190mm的4层及4层以上的房屋,内外墙接槎处及外墙转角处应设置拉接钢筋,沿墙高每600mm应设置2根Φ6钢筋,并应伸人每侧墙内600mm。

4.4.8多孔砖外墙的室外勒角处应作水泥砂浆粉刷。

4.4.9在多孔砖砌体中留槽洞及埋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应准确预留槽洞位置,不得在已砌墙体上凿槽打洞;
2 不应在墙面上留(凿)水平槽、斜槽或埋设水平暗管和斜暗管;
3 墙体中的竖向暗管宜预埋;无法预埋需留槽时,墙体施工时预留槽的深度及宽度不宜大于95mm×95mm。

管道安装完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O的细石混凝土或强度等级为M1O的水泥砂浆填塞。

当槽的平面尺寸大于95mm×95mm时,应对墙身削弱部分予以补强并将槽两侧的墙体内预留钢筋相互拉结;
4 在宽度小于500rmn的承重小墙段及壁柱内不应埋设竖向管线;
5 墙体中不应设水平穿行暗管或预留水平沟槽;无法避免时,宜将暗管居中埋于局部现浇的混凝土水平构件中。

当暗管直径较大时,混凝土构件宜配筋。

墙体开槽后应满足墙体承载力要求;
6 管道不宜横穿墙垛、壁柱;确实需要时,应采用带孔的混凝土块砌筑。

4.4.10当洞口的宽度大于或等于3m时,洞口两侧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边框或壁柱。

4.4.11多孔砖砌体不应用于±0以下的墙体和砌体
4.5 圈梁、过梁
4.5.1采用多孔砖砌筑住宅、宿舍、办公楼等民用建筑,当墙厚为190mm,且层数在4层及以下时,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当墙厚大于190m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一道圈梁。

当层数超过4层时,除顶层必须设置圈梁外,宜层层设置。

4.5.2圈梁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圈梁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且宜连续地设置在同一水平面上,形成封闭状;当圈梁被门窗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

附加圈梁与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中到中垂直间距的2倍,且不得小于1m;
2 圈梁应与横墙加以连接,其间距不应大于15m。

连接时可将圈梁伸入横墙1.5~2.1m,或在横墙上设置贯通圈梁。

圈梁应与屋架、大梁等构件可靠连接;
3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宽度可取墙厚。

当墙厚不小于190mm时,其宽度不宜小于2/3墙厚。

圈梁高度不宜小于200mm。

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根Φ10,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按受拉钢筋考虑箍筋直径应为6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
4 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

4.5.3建筑在软弱地基或不均匀地基上的砌体房屋,除按本节规定设置圈梁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4.5.4计算过梁上的梁板荷载,当梁板下的墙体高度小于过梁净跨时,可按梁、板传来的荷载采用。

梁板下墙体高度不小于过梁净跨时,可不考虑梁、板荷载。

4.5.5计算过梁上的墙体荷载,当过梁上的墙体高度小于1/3过梁净跨时,应按墙体的均布自重采用。

当墙体高度不小于1/3过梁净跨时,应按高度为1/3过梁净跨的墙体均布自重采用。

4.5.6多孔砖砌体房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并应按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计算。

4.6 预防和减轻墙体裂缝措施
4.6.1对于钢筋混凝土屋盖的墙体裂缝(如顶层墙体的八字缝、水平缝等),可采取下列预防或减轩的措施:
1 屋盖上应设置声效的保温层或隔热层;
2 采用装配式有檩体系钢筋混凝土屋盖和瓦材屋盖;
3 提高顶层墙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4 减少屋面混凝土构件的外露面;
5 在屋面保温层或刚性面层上设置分隔层;
6 在顶层墙体内适当增设构造柱,适当配置水平钢筋或水平钢筋混凝土带。

4.6.2多孔砖多层房屋伸缩缝的间距应按表4.6.2采用。

表4.6.2 伸缩缝的最大间距(m)
注:1 温差较大且变化频繁地区和严寒地区不采暖的房屋墙体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应按表中数值予以适当减少;
2 墙体的伸缩缝应与其他的变形缝相重合,缝内应嵌以软质材料,在进行立面处理时,应使
缝隙能起伸缩作用。

5 抗震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抗震设防地区的多孔砖多层房屋除应满足静力设计要求外,尚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5.1.2多孔砖多层砖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规划、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基;
2 建筑的平、立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建筑的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

房屋不宜有错层;
3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宜均匀;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5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6 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或其他加强措施。

5.1.3构造柱、圈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钢筋可采用HPB235或HRB335级钢筋。

5.1.4多孔砖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4m;多孔砖房屋总高度及层数不应超过表5.1.4的规定。

医院、学校等横墙较少的多孔砖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1.4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表 5.1.4 房屋总高度(m)及层数限值
嵌固条件较好的半地下室,可从室外地面算起。

5.1.5多层房屋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表5.1.5的规定。

表5.1.5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2 9度区表中值,不适用于墙厚为190mm;
3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当采取了抗震加强措施时,最大横墙间距可适当放宽。

5.1.6多孔砖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5.1.6的规定。

5.1.7多孔砖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多孔砖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
注:1 单边走廊或挑廊的宽度不包括在房屋总宽度之内;
2 表中9度区,不适用于190mm厚砖墙房屋。

5.1.8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震缝;
1 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 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
3 房屋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防震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可采用50~100mm。

5.1.9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

当墙体截面被削弱时,必须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和出屋面的烟囱。

5.3 抗震构造措施
5.3.1 多孔砖房屋构造柱设置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号是墙厚190 mm多孔砖房屋;
2较大洞口指宽度大于2.1m的洞口。

5.3.2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本规范表5.3.1要求设置构造柱,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本规范表5.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5.3.3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造柱最小截面,对于240mm厚砖墙应为240mm×180mm,对于190mm厚砖墙应为190mm ×250mm,纵向钢筋不小于4根Ф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且在圈梁相交的节点处应适当加密,加密范围在圈梁上下均不应小于1/6层高及450mm中之较大者,箍筋间距不宜大于lOOmm。

房屋四大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 7度区超过6层、8度区超过5层和9度区建筑的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根Ф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宜砌成马牙槎,并沿墙高每500mm设2根Ф6的拉结钢筋,每边伸人墙内不宜小于lm(图5.3.3-1);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人室外地面下500mm(图5.3.3-2),或锚人距室外地面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内。

当遇有管沟时,应伸到管沟下。

5.3.4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根Ф6的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

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区,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5.3.5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房屋,横墙承重时,各类墙的圈梁设置应按表5.3.5的规定执行;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可不另设圈梁,但楼板边沿应加2根Ф12的加强钢筋,并应与相应构造柱可靠连接。

墙类6度和7度8 度9 度外墙及内纵墙屋盖及每层楼盖处屋盖及每层楼盖处屋盖及每层楼盖处
内横墙同上,屋盖处间距不
应大于7m,楼盖处间
距不应大于15m;构
造柱对应部位
同上,屋盖处沿所有横
墙,且间距不应大于
7m,楼盖处间距不应大
于7m;构造柱对应部位
同上,各层所有横

1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2 当本规范5.3.5条第一款要求的圈梁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在板缝中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带替代圈梁;
3 圈梁钢筋应伸人构造柱内,并应有可靠锚固。

伸人顶层圈梁的构造柱钢筋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
4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00mm。

配筋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配筋6度和7度8度9度
最小纵筋4Ф104Ф104Ф12
最小箍筋Ф6间距250mmФ6间距200mmФ6间距150mm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宜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 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lOO mm,伸入190 mm厚墙体的长度不应小于80 mm,板
在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 mm;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接;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区房屋的屋盖和9度区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5.3.8多孔砖房屋楼、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砖柱截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2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
3 不应采用无锚固措施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5.3.9在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区,坡屋顶房屋的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撑端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5.3.10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8度和9度区,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根Ф6的通长钢筋;
2 9度区房屋,除顶层外,其他各层楼梯间可在休息平台或楼盖半高处设置lOOmm厚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带,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钢筋不宜少于2根Ф10;
3 在8度和9度区,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nun,并应与圈梁连接;
4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5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根Ф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人墙内不应小于1m。

6 施工和质量检验
6.1 施工准备
6.1.1砖的型号、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烧结多孔砖》(GBl3544)进行检验和验收。

6.1.2砌筑清水墙、柱的多孔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6.1.3 多孔砖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倾倒和抛掷。

经验收的砖,应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6.1.4在常温状态下,多孔砖应提前1至2d浇水湿润。

砌筑时砖的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

6.1.5拌制砂浆及混凝土的水泥,应按品种、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保持干燥。

当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时,应经试验后,方可使用。

6.1.6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

对于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5%。

6.1.7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用的石灰膏、粘土膏、电石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粉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块状生石灰熟化为石灰膏,其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当采用磨细生石灰粉时,其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

不应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应直接用于砂浆中。

2 采用粘土或粉质粘土备制粘土膏时,宜过筛,并用搅拌机加水搅拌,粘土中的有机物含量用比色法鉴定时应浅于标准色;
3 制作电石膏的电石渣应经20min加热至70℃,没有乙炔气味后,方可使用;
4 粉煤灰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的有关规定;
5 生石灰及磨细生石灰粉的品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及《建筑生石灰粉》(JC/T48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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