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章执行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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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 法院执行。 2.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3. 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 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的住 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 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 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 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 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裁定并执行。
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 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 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 动。
条件:1、自愿;2、合法;3、双方当事人应 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效力:1、当事人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效力; 2、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效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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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担保
1.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 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 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即没 有参加诉讼的人。(2)必须是案外人对本 案的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或全部实体权利。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工作结束之前提 出。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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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为了保 证生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 提供保证的行为。
条件:(1)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 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3)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的, 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4)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担保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成立。
后果:执行担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有担保期限的,应与担保期限一 致,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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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导致 执行暂时不能继续进行,需要等到这种状况消失后,再行 恢复的情形。
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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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开始方式
1、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
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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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一、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一)执行主体
1、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及组成人员 2、执行当事人 3、执行参与人
(二)执行客体
执行客体又称为执行对象。包括被申请执行人 的财物和行为,不包括义务人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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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的开始 (一)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1. 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特点: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二是执行依据的有
效性;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四是执行过程的法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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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
联系:它们都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 分。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审判程序是执行程 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 续和保障。
区别:1、程序设立的基础不同;2、功能 和目的不同;3、诉讼阶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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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措施的种类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办理有关证照转移手续 8、对行为的执行 9、责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10、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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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一、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
殊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度暂时无法继续 进行执行或者是无需进行的各种状态的总 称。 执行阻却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 行担保、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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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除了执行当事 人和参与人以外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 实体权利请求。
(三)执行程序设立的意义
1. 维护人民法院的裁判和法律的尊严。
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彻底地解 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 法制宣传和一般预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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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的原则 (一)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二)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五)人民法院执行和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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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一、执行及执行制度
(一)执行的概念
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 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 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 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2、移送执行
3、委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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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执行的情况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3、不予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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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措施
(一)执行措施的概念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采 取的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的手段和方法。
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 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 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 动。
条件:1、自愿;2、合法;3、双方当事人应 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效力:1、当事人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效力; 2、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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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担保
1.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 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 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即没 有参加诉讼的人。(2)必须是案外人对本 案的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或全部实体权利。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工作结束之前提 出。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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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为了保 证生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 提供保证的行为。
条件:(1)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 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3)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的, 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4)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担保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成立。
后果:执行担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有担保期限的,应与担保期限一 致,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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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导致 执行暂时不能继续进行,需要等到这种状况消失后,再行 恢复的情形。
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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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开始方式
1、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
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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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一、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一)执行主体
1、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及组成人员 2、执行当事人 3、执行参与人
(二)执行客体
执行客体又称为执行对象。包括被申请执行人 的财物和行为,不包括义务人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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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的开始 (一)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1. 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特点: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二是执行依据的有
效性;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四是执行过程的法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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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
联系:它们都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 分。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审判程序是执行程 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 续和保障。
区别:1、程序设立的基础不同;2、功能 和目的不同;3、诉讼阶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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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措施的种类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办理有关证照转移手续 8、对行为的执行 9、责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10、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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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一、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
殊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度暂时无法继续 进行执行或者是无需进行的各种状态的总 称。 执行阻却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 行担保、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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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除了执行当事 人和参与人以外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 实体权利请求。
(三)执行程序设立的意义
1. 维护人民法院的裁判和法律的尊严。
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彻底地解 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 法制宣传和一般预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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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的原则 (一)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二)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五)人民法院执行和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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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一、执行及执行制度
(一)执行的概念
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 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 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 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2、移送执行
3、委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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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执行的情况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3、不予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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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措施
(一)执行措施的概念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采 取的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的手段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