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指导原则-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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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确定药品标准物质特性值的过程,是药品标准物质定值工作的一部分,为保证药品标准物质特性值的准确性,需要多个实验室协作研究。为建立规范的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是指在多个具有同等能力的实验室间,使用一个或多个法定方法,各实验室所得试验数据按统计程序进行处理后,得到药品标准物质的特性值。
中检院标准物质管理处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国际准则制定有关协作标定工作的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和协调协作标定工作。
第四条中检院业务科室(以下简称组织者)负责组织与实施相关品种的协作标定工作,组织者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协作标定计划的起草;
(二)协作标定作业指导书的编写;
(三)协作标定数据的统计处理;
(四)协作标定技术报告的起草。
第五条组织者应当于协作标定工作开展前向标准物质管理处提交《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设计方案》(见附件
1)。包括:样品名称、申请科室、协作标定工作的必要性、拟参加实验室的要求和数量、日程安排、试验方法、数据的统计处理分析原理、协作标定费用预算等内容。
(一)协作标定的样品应通过分装前检查,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分装后样品的均匀性与稳定性应符合要求。
(二)必要时协作标定的组织者可发放调查表(含拟标定实验方法的SOP),对拟参加的实验室进行该项检测的资质与能力进行调查。
(三)协作标定实验室的数目或独立定值组数应符合统计学的要求。
1. 参加实验室的数目
通常协作标定的实验室的数目为3-6个,随所需测定程序的复杂程度而变化。
对于化学对照品的协作标定,参加的实验室数目一般为3个。
对于生物标准物质的协作标定,参加的实验室数目不少于3个。
2.单元数及重复测量的次数
对于首批研制的化学对照品通常单个实验室可进行1-2个检测项的测定,在短时间内每个检测项需进行2-5次重复测量(即一份样品平行称样、测定2-5次)。对于原料量少且价格昂贵的品种每个单元的重复测量次数可减少为2次。
对于换批研制的化学对照品,单个实验室每个检测项可进行2-3次的重复测定。
对于生物标准标准物质,每个实验室应进行不少于5个单元的测量。
(四)协作标定的组织者指定参加的实验室用统一确认有效的实验方案。
1. 对于化学对照品的协作标定,通常采用质量平衡原理进行定值,考虑到量值的延续性,可组织1-2个实验室进行外标法测定,外标法的测定结果仅用于对质量平衡原理定值结果的辅佐证明。
2. 化学对照品的协作标定开展如下项目:干燥失重测定、水分测定、含量测定(HPLC、GC、UV)、溶出度测定等。
(五)根据协作标定实验方案,组织者应列出每项的费用,每项费用的价格参考《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成本核算办法》,如有技术服务合同按合同额计。累计参加协作标定的单位数及实验次数,计算总费用,并计算出每个参加实验室预计支付费用。
第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设计方案》需经研制科室主任、标准物质管理处的审批,必要时需提交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及主管院领导的审核、批准。
第七条协作标定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为确保参加的
实验室协作标定工作顺利实施,组织者应制定协作标定作业指导书(见附件2),主要内容如下:
(一)样品接收信息反馈
1.样品应按其特性保存,样品瓶应粘贴标签,标签上注
明样品编号,并应注明样品的保存条件。
2. 接收实验室应查验样品,填写“协作标定样品接收状
态确认表”(见附件3),并当日将该表传真至协作标定的组织者,以确认样品是否完好寄达,如发现样品异样,应及时与协作标定的组织者联系并将样品寄回。
(二)确定检测标准与方法及实验标定SOP。
(三)制定实验数据记录表,实验人员可方便填写实验结果。
(四)实验室务必于规定的日期前将印有单位公章的试验结果报告、原始记录(必须包括检测仪器打印数据)。
第八条在分发样品进行测定前,协作标定的组织者可联系相关的实验室,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失误,并在作业指导书中注明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九条协作标定的组织者应及时向标准物质管理处上报协作标定技术报告,包括:各实验室数据及统计处理过程与结果、协作标定结果分析和后续处理措施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化学对照品协作标定项目的结果取各实验室数据的平均值即可。对于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品,应将全
部的数据汇总后按统计处理原则进行可疑数据的剔除、结果的合并以给出最终结果及其协作量值的不确定度,并应请相关的统计学专家审核,以评估其准确性。
第十一条协作标定的组织者应当在协作标定工作完成后向各实验室通报协作标定的结果、技术分析与技术建议。
第十二条对于协作标定结果明显偏离的实验室,应暂停其承担该品种协作标定的资质。组织者应与该实验室共同分析原因,该实验室完成纠正措施并经组织者确认后,方可恢复其承担该品种协作标定项目检测的资格。
第十三条中检院标准物质管理处可组织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实验室的能力验证,选择的项目主要为化学对照品协作标定开展的项目。生物测试项目的实验室若年度内参加了境外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项目的能力验证可报送中检院标准物质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中检所院参加境外机构或者国际组织的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的科室,应当将有关情况向标准物质管理处报告,包括:组织协作标定机构的介绍、协作标定的内容与时间、参加实验室的范围和数量、实验室技术报告以及组织者提供的结果与报告等(可事后补报)。
第十五条参加协作标定的实验室如弄虚作假、串通数据,经核查属实的,组织者视其结果为不满意。组织者应当
报告标准物质管理处,并取消其今后参加相应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标准物质管理处可采取组织专家评议、向实验室征求意见、抽查档案等方式,对药品标准物质的协作标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