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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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5]24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5.11.28

【实施日期】2005.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28日川价发[2005]243号)

省内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规范我省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公办高等院校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

1、公办高等院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

公办高等院校学费标准,根据现行规定,控制在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5%以内,需调整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由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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