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危险废弃物处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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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危险废弃物处理办法(暂行)根据公安部门、环保部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对化学试剂、有毒药品的管理和规定,加强对我所科研用后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从事实验研究的人员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各实验室或研究组应配备安全员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有害、有毒废弃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等;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是指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腐蚀性废弃物。
包括:废药品、有机溶剂废物、涂料废物、爆炸性废物、废酸碱、放射性废弃物、含有害重金属废物及上述物质的包装物等;
第四条各研究组对本组使用后的危险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处理,由安全员集中保存并填写《植保所危险废弃物处理登记表》,研究组长签字,待后勤物业部门统一回收;
第五条后勤物业部门每周五定期到各研究组回收一次;研究组如一次处理的危险废弃物数量较大时,可随时与后勤物业部门联系,上门回收。
联系电话:62815602;
第六条后勤物业部门回收的危险废弃物由专人负责保管,统一存放,存有一定数量时集中处理;
第七条后勤物业部门处理危险废弃物时必须通过有资
质的专业部门处理,手续要完备,要有详细清单、处理单位要有回执,并存档。
第八条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职工、学生,轻者批评教育,对于给研究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重者,在全所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取消年终评优资格,所在处室取消精神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8月31日起施行。
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