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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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工作,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X发〔X〕X号),《X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会)是省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省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省规委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省规委会委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省人防办、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省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处理全省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规划改革试点时期的难点问题;
(二)审查全省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三)审查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规划调整;
(四)指导、检查设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省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省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省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提交省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

第六条省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省规委会章程,支持省规委会工作;
(二)承担省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三)落实执行省规委会有关决议。

第七条省规委会下设三个机构:
(一)办公室。

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规委会日常
工作。

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二)专家组。

由国内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非行政专家组成,为省规委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组成员采取部门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推选产生,经省规委会办公室初审,报省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省规委会办公室颁发聘书。

专家组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经省规委会办公室报省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三)督察办。

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省规委会下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拟定省规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报省规委会审定;
2做好议题提交省规委会会议审议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省城乡规划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省规委会审议;
4负责省规委会的日常工作,起草并报审省规委会会议纪要,督促检查落实省规委会会议的决定事项;
5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组
l对需提交省规委会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2对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对城乡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3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省规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4承担省规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督察办
1对各城市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省规委会提出对城市人民政府执行规划情况的督察报告;
2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等有关情况向省规委会报告;
3督促各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向省规委会报告查处情况。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省规委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专项问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省规委会委员、专家组成员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得缺席应参加的省规委会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或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委托其他人参加。

第十条全体会议由省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省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全体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省规委会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二)审查省级及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内容调整;
(三)协调处理省级有关规划、重大设施建设与城市规划之间的问题;
(四)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十一条专题会议由省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相关委员、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
(一)根据省规委会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全省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中需审议的重大问题;
(二)审查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内容调整;
(三)省规委会交办的其他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二条办公会议由省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办公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省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做好上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
(二)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
(三)组织协调专家组的工作;
(四)研究拟定省规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课题研究经费计划;
(五)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X条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省规委会特聘专家作为特邀委员参加省规委会会议,参会的特邀委员享有委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省规委会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采取议决方式,并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由省规委会主任签发后生效。

审议通过的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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