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中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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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中的消防设计的探讨

摘要:对于现代建筑,消防是非常重要的,而建筑消防设计则是建筑防火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环,目前设计者应该熟悉和掌握的建筑消防电气有关的设计规范主要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6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以下简称“报警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以下简称“民规”]等。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建筑电气工作的工程设计经验,对消防配电设计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两部分内容中易出现问题的部分,在规范的使用和理解的基础上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电气设计;消防电气;防火;国家标准

0 引言

消防电气的设计主要包括消防配电设计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两部分。消防电气设计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能否及时发现,能否及时、有效、有秩序地扑救和使人员生命和财产的损失降至最小等问题。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建筑电气的工程设计经验,就这两部分内容中易出问题的部分,在规范的使用和理解上提出一些看法,以供大家参考。

1对消防规范的理解与执行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建筑防火规

范》(gb50045—95)(2006年版)等国家消防电气设计规范、规程是电气设计的重要依据,是设计人员应严格遵照执行的技术准则。

1 . 1《建规》和《高规》

标准《建规》第11.1.4条和《高规》第9.1.1、9.1.3条均提出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规定消防负荷的供电等级应充分保证消防供电、配电系统的自主性和连续性,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根据笔者多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在执行该规范时经常会出现由于理解偏差而造成错误的或违背规范原意的做法。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 1 )消防设备末端箱接至分配电箱,分配电箱至低压配电室配电柜的消防供电回路与非消防设备供电回路混箱、混路。比较典型的设计方案是对电动防火门、排烟阀甚至消防类泵、排烟风机在末端箱采用双电源互投消防专用配电箱且至分配电箱采用专用消防

供电回路,但分配电箱中消防回路与非消防回路混箱,如图 1所示。

根据《建规》第11.1.4条的解释,其中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最末级配电箱

的配电线路。

图1中1algd配电箱为消防设备和普通设备混箱供电,以往工程中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在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系统中,由于消防需要自动切除非消防负荷,有些设计在低压柜处将-1algd 电箱

自动切除,这样造成需要二路电源供电的消防负荷(一、二级负荷)在火灾时只有一路供电,低于供电的负荷等级和可靠性,而造成消防另一路电源故障,火灾时使消防设备失电而无法运行。②在火灾自动报警的系统中,自动切除-1algd配电箱中的非消防负荷,不切除 -1algd配电箱的进线电源。但在工程实际中由于-1algd配电箱为消防和正常设备混用配电箱,常未设置消防配电箱标志,且在平时由于其中的正常设备故障或维护,经常停电检修并按正常设备配电箱进行管理。

在不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系统中也同样,很难保证消防设备供电的需要。消防人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需要检查和切断非消防电源,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大和避免触电事故,因发生火灾时时间紧迫,检查和切断非消防电源常在低压配电室或分配电室中进行。正是由于不少单位或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像上述情况是混合敷设的,又无明显标志和提示,不易分清哪些是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消防人员不得不在配电室全部切断无消防配电标志的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因此,应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对于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因无法自动切除非消防负荷,为防止上述情况出现,更应严格执行这一规范条文。设计人员也应深刻理解发生火灾时切除非消防电源的目的和消防电源设置专用回路,以符合它的可靠性要求。图1中消防正压送风机的配电方式符合规范的正确做

法。

图1 典型设计方案1

( 2 )在双电源互投的消防设备配电箱中接入非消防负荷。在以往的工程设计中,常见到末端双电源互投的消防照明配电箱中接入插座、普通照明、排风扇等非消防负荷,如图2所示。该设计从经济上确实可以节省配电箱等设备,但却会造成违反国家规范规定的现象发生。

图2中的wc1和wc2回路为非消防负荷,当火灾发生时作为非消防负荷是应当切除的。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的系统,应设置分励脱扣与消防信号联动,在火灾发生时自动脱扣。目前一些项目设计中针对图2的情况就是采取切除wc1和 wc2非消防负荷,而不切除ale1配电箱进线的方式来实现规范要求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但在实际运行时,这一规范要求往往无法执行,有以下两种情况:①因为ale1配电箱中接有非消防负荷,非消防负荷故障时需要检修,平时需要维护,因此经常发生物管人员任意或长时间断开ale1配电箱进线电源的情况发生;②由ale1配电箱是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混箱,许多类似ale1的配电箱在实际中并未设置相关消防标志,上级低压配电室配电柜也未标注为消防回路。上述两种做法在实际运行时均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范,给消防灭火工作带来了隐患,因此图2的做法并非符合规范的做法,在实际运行时易有违反规范的隐患发生。上述情况下的正确做法是

应将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分箱供电,将wc1和wc2回路从ale1

配电箱中移出。

图2典型设计方案2

(3)在高层建筑的电气设计中,经常看到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共用电源的情况发生。大部分情况是将两路电源引入到消防电梯机房中,一路引入普通电梯机房,这是不符合消防规范规定的。《高规》第9.1.3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中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应严格分开,即有了可靠的电源,而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证消防设备的安全供电。

(4)对于消防负荷的负荷等级的认定和做法,在以往的工程设计中出现过一些因概念不清而违背规范的情形。1algd配电箱主进断路器在火灾时断开。消防灯具供电系统对于消防负荷等级为三级的建筑是适用的,可满足规范的要求,但如果是消防负荷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就是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违背规范原意的。

(5)关于消防灯具自带蓄电池(30min、180min) 时蓄电池的充电问题。经常能看到一些图纸设计的设计说明或图例中标注上述灯具持续放电时间统一为30min、60min或90min。《建规》第11.1.3条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这也是上述标注的依据。jgj 16 -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8.5条规定,消防控制室、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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