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培训讲义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标准讲义

一、环境标准基本知识

(一)为什么说环境标准是环保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环境政策是制定环境标准的依据,是国家环境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执行环保法规的基本保证,通过环境标准的实施可以实现科学管理环境,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环境标准是监督管理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行使管理职能和执法的依据。也就是处理环境纠纷和进行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是衡量排污状况和环境质量状况的主要尺度。

(二)环境标准的功能和作用

1、环境质量标准

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环境质量要求所做的规定。目的是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经济技术条件。

按环境要素和污染要素划分为大气、水质等

2、污染物排放标准

是为实现环境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控制所做的规定。它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保证,也是对污染强制性控制的主要手段。

按其控制方式不同,可分为:浓度、地区控制系数、总量、负荷控制

3、环境基础标准

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代号、图示、量纲、指南、导则等由国家所做的统一规定,它在环境标准体系中处于指导地位,是制定其他标准的基础。

4、环境方法标准

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实验、统计、计算、测量等方法为对象制定的标准。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环境监测必须制定和执行国家或部门统一的环境方法标准。有时,还必须执行国际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应尽量采用国际通用或统一的方法。

5、环境样品标准

是对环境标准样品必须达到的要求所做的规定。

6、环境保护其他标准

是指上述标准以外,对在环保工作还需统一协调的仪器设备、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等所做的规定。

二、标准物质

是按规定的准确度和精密度确定了的物理特性值或组分含量值,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有可接受的均匀性和稳定性,并且在组成和性质上接近环境样品的物质。是量值传递的媒介,是质量追踪的目标,是检验水平的标准。

标准物质的用途:

(一)用于环境监测的质量控制

监测分析数据的质量控制,是保证监测分析数据准确可靠的重要手段,而要进行质量控制,必须要有标准物质给予有力的技术支持。如绘制质控图、批内插入明码或密码样品、考核技术人员、检验实验室等。

(二)用于分析仪器的校准

根据需要可选用一个或数个标准物质对分析仪器进行校准或校验,以确定仪器工作状态,减少或避免监测数据的系统误差。

(三)用于评估监测数据的准确度

按照选用样品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选用与样品相当的标准物质,选用与分析方法相同的方法和程序,同时测试标准物质,如果所测标准物质的结果与保证值一致,则可判断实际样品的测试结果可靠。

(四)用作新方法的研究和验证

用标准物质对拟研究或改进的分析方法进行验证测式,可正确地评估和判断新方法的准确可靠性。

(五)用于评价和提高合作实验室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

(六)用于工作标准

为消除分析工作者用自己配制标准溶液所作工作曲线的不一致性和不够准确的缺陷,可用与被测样品基体类似的标准物质作为工作标准作工作曲线,不但能使分析结果建立在一个相对准确、可靠、可比的共同基础上,而且还能提高测定数据的可靠性。

(七)用于控制标准

1、当使用仪器进行大批量样品连续测定时,为了监视并校正仪器示值可能发生的漂移,可采用一个或多个标准物质作为控制标准,在连续测定中以一定间隔重复测定,监视和校正仪器示值可能出现的数据漂移,以提高测结果的可靠性。

2、当被测物很少贵重或特殊原因要求迅速提供分析结果或不允许进行重复测定时,应选用多个标准物质内行平行测定,以严格监控测试过程,确保结果准确无误。

(八)用于仲裁依据

四、标准物质的选用原则

(一)必须采用与待测样品相类似的标准物质

(二)所选物质的的水平应与直接用途相适应

若用标准物质评价分析方法时,应选择浓度水平接近方法上限与下限的两个标准物质;当用标准物质作控制标准时,应选择与被测样品浓度相近的标准物质;当用标准物质校仪器时,则应选择浓度在仪器测量线性范围内的标准物质。

(三)标准物质的准确度水平应与期望分析结果的准确度相匹配

一般情况下,标准物质的准确度应比被测样品预期达到的准确度高3~10倍。

五、常用环境标准

(一)水环境

关于《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T1627-2008)。《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T1627-2008)规定了25种污染物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省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与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修订的内容:

1、将DB-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与废气排放标准》相关内容合并,修订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标准实施时段: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日期为准)以及现有造纸、糠醛、印染企业,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之日已建成(含在建)的排放污水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GB5749-2006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注、水质监测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