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刑罚原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环境犯罪刑罚原则

【摘要】工业社会不合理的发展,带来了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严重阻碍了各国的经济、政治、人口素质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环境犯罪问题,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是目前许多国家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面临的重大而亟待解决的难题,而各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急需完善。本文以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原则为切入点,探讨我国环境犯罪中面临的刑事处罚问题。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事处罚;原则

作为现代社会的新型犯罪行为,环境犯罪与传统犯罪在认识论和价值取向上都有许多不同之处,因此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原则也不同于传统犯罪的刑事处罚原则,为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其在未遂犯的加重处罚、法人犯罪处罚的复杂化,及特殊主体处罚的加重等方面得以体现。一、环境犯罪刑事处罚的来源

世界各国关于环境犯罪刑事处罚的立法表现主要有:①

(1)巴西于196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第172条,首次在其宪法中加入了环境方面的处罚:公共权力机构(各级国家机关)有责任对那些破坏性地使用土地资源的人进行处罚,进而加快了关于环境犯罪刑事处罚立法的进程;

(2)日本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14个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度空前,以“公害国会”闻名世界,制定出了《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这一行之有效的法规,且

率先以单行刑事法规的形式对有关惩治环境犯罪进行了规定;

(3)德国于1980年以修改刑法典的形式,将分布在各个单行环境法律和各个法规中,将涉及刑罚的规定提取出来,并集中规定在刑法典中,同时设立新的章名“危害环境罪”,这也为完善刑法典体系提供了例证;

(4)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于1989年通过了《环境犯罪与惩治法》,其开创性以州级的刑事立法形式增加了环境刑事立法的形式。这些立法当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对刑事处罚的范围扩大,如惩处举动犯、危险犯的扩大解释;增加处罚法人犯罪制度,确立双罚制度;同时以罚金刑为主,自由刑为辅;

(5)我国直到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才针对环境犯罪这一问题进行修改,其中在刑法分则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一节。二、环境犯罪刑罚的认识论

环境犯罪在刑事处罚上与传统犯罪刑罚有许多不同。传统犯罪刑事处罚一般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以机械的世界观论作为指导,忽视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时对自然的内在价值进行否认。

虽然传统刑事处罚理论以人本主义为指导思想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因为其忽视人与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内在价值,以至于面临环境危机时无从解决。因

此,许多学者认为环境犯罪刑罚应以与自然相和谐为核心,以生态主义认识论为思想体系,并把生态学和生态伦理学作为思想理论的基础,同时认为人类与整个自然界为一个整体,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接近真理的过程。三、环境犯罪刑罚的价值论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罚源于传统刑法,因此其具有传统刑法“人本主义”思想,其所维护的价值利益是人类自身的利益。而如今的人本主义价值取向已不能解决当今环境犯罪刑事处罚中的突出问题了。(一)生态价值论

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安全,为人类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传统刑法只关注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且仅限于人类社会自身的内部。而实际上,“生态安全是安全秩序的基座”,人类社会的任何发展,人的生活品质的提高,都离不开生态安全②。由于生命是由一个最简单的自然现象发展为庞大而复杂的社会有机体的链条,人类社会仅仅是自然进化和不断变化的链条中的一环。所以环境犯罪刑罚的价值取向决定于自然界固有的规律和秩序,因此其生态安全的价值取向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态安全向人与自然界的生态安全拓展。(二)平等价值论

生态主义认识论中的环境犯罪刑罚在平等价值方面主要体现于时间维度方面。一般传统法关于平等价值主要认为是在同一时代人之间的平等——代内平等。而环境犯罪刑罚则认为平等不仅包括代内的平等,也应该包括代际平等,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

的发展为代价,生态资源应该进行可持续的循环利用,平等原则由于时间维度而产生新的维度。环境资源应该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人人都有共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也有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因此,环境资源的公平分配原则对环境犯罪刑罚具有价值取向的指导作用,而环境资源的代内公平分配应向代际公平分配转变。四、环境犯罪刑罚的基本原则

尽管刑罚是有限的,犯罪是无限的,以有限的刑罚对付无限的犯罪是社会一种无奈的选择③。因此,作为环境保护最严厉的手段——环境犯罪刑罚,对环境保护具有极大的作用,因此作者认为,我国环境犯罪刑罚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一)预防为主原则从刑罚角度来分析,各国刑法普遍认同刑罚目的“二元论”,刑罚目的除了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也有预防犯罪的目的。由于环境犯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般的刑罚只处罚情节犯或结果犯,无法起到惩罚环境犯罪的最终目的;所以只有把危险犯同时规定到环境犯罪的内容里,环境刑罚才能发挥预防犯罪的效果,这样才能符合刑罚“二元论”的目的。环境犯罪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会有严重的影响,生态环境一旦受到严重污染,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消除危害结果。环境犯罪侵害的不只是现代人的利益,还有后代人的利益,有些危害甚至是永久性的,这对整个人类的生存发展都会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世界各国往往采取预防优先原则来解决环境犯罪,同时

规定危险犯和抽象构成犯等行为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在借鉴各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以预防优先原则为基础,制定相应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体系,这就能很好的弥补环境犯罪中行为犯与结果犯之间的法律空白,同时也能发挥刑法在环境犯罪中的预防作用、指引作用和惩罚作用。(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环境犯罪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可以有效的预付和惩罚有些特殊环境犯罪,对保护环境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种理论:

1.责任报偿论,一般认为一旦获得利益就须承担相应的风险。环境犯罪往往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活动所造成的,企业主为了追求巨额利润而不愿承担环保责任,在利润增加的同时环境破坏行为也越严重。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利益和自然资源,同时应赋予行为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认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由其行为带来的危害结果。

2.分担风险论,一般认为作为现代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工业活动,其本身并没有违法,但工业自身又存在风险,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和高耗能产业,既存在研发的风险,也存在科研成果自身带来的风险,即在特定范围内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环境犯罪一旦引入严格责任制度,行为人需要对其所带来的环境危害承担相应责任,责任风险就能得以合理的分担。(三)区别对待原则

美国学者认为,刑罚是由社会关系体系化的产物,刑罚消耗的成本是由社会机构实施刑罚行为所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

1.国家为体现刑罚的严厉性,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