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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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正义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1-135-01
摘要马克思认为正义观念、法的观念、伦理观念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特别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反映;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
灭剥削和压迫之后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通过对法的正义价值的研究,更好地让正义价值体现出来,充实法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关键词法正义价值沿革
法的价值是伦理性价值。
由于法本身的价值是法的工具性价值的根据,法的工具性价值的伦理性根源于法本身的价值的伦理性,是
法本身的价值的伦理性的具体体现,因而法的伦理性价值从根本上说或者主要是指法本身的价值。
法的伦理性价值的实质就是正义,法的所有其他价值实际上都是正义的展开和具体化。
一、正义概念的内涵
从广义上理解,正义可以用来指称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及事业、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它是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
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作的事,也指一种
道德评价,即公正。
“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
”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实现正义,
法的价值还突出的表现为实质正义,实质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意味著正义的终极状态必须实现,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
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
这种正义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它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福祉、体现社会主义本性的正义观。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
对正义定义的完整表述应该是:正义就是各得其所,而所得的内
容是由每个人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背景决定的。
二、古今关于正义和法关系认识的沿革
(一)西方关于正义与法关系认识的沿革
在希伯来思想中,经典的教义比臆测的观念更实际;正义与正直
定会从生活的实际问题中出现。
摩西法律比希腊人根据法律发展的正义思想更清晰完整:法律与正义是相同的,因为二者均出自上帝。
希伯来的传说强调了法律对正义之举的重要性。
16世纪西方掀起了使自然法世俗化的潮流。
格劳秀斯开辟了主权国家的新时代,认为普通有效的自然法高于任何人定法,他还为新
的形势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淮则。
到了19世纪,正义的观念被逐渐融入历史主义思潮和社会学、人类学的理论中。
文艺复兴以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西方的正义观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在价
值取向上,从对神的信仰转到了对人的尊重;在内容上,从要求人们
各守其位转到了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在形式上,从服从上帝的法律转到了制订人间的法律;在标准上,从《圣经》转到了人的理性。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近代西方正义观更加关注社会秩序问题。
霍布斯把正义或公道归结为遵守法律。
为保证法律的充分实现,他主张主权者应该是至高无上、不受法律约束的。
黑格尔认为,客观精神的发展经历三个阶段,即抽象法、道德、伦理;其伦理的发展又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二个阶段。
近代西方正义观的第三种形态是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休谟说过:“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唯一起源”。
功利主义者认为,人必须在互相交往中彼此促进利益。
如果一个人行动的效用最有利于社会普遍的幸福,那么这个人就获得最高尚和最持久的快乐,实现了最大的正义,因而成为最有道德的人。
19世纪中期,随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在清算资产阶级及以前的唯心主义论调中、正义的观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一方面,它认为正义观念、法的观念、伦理观念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特别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反映;另一方面,它认为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和压迫之后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
每一时代的人都是处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别是处于特定经济关系中的人。
作为社会性的人,他的基本权利总是要受到特定经济关系的制约,而不能凌驾于一切的经济关系之上。
(二)中国关于正义与法关系认识的沿革
在中国,正义的观念同样久远。
它既典型地表现在古老的“灋”字及其解释上,也体现在“儒”、“法”、“道”、“墨”等诸子百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和国家的“刑”、“礼”制度中。
有人把“情”、“理”和“法”的概念与儒家的“仁”、“义”和“礼”的概念联系起来考虑,并排序为:仁、义、礼、情、理、法。
以说明在古代中国的公平正义观念。
这样的观念在我国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中可见一斑。
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好汉对“天”的理解摆脱不了大环境文化思维的烙印,但另一方面,主流宣扬的“天”剥夺了他们的基本自由,主流诠释的正义与他们的诉求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这迫使他们寻求某种反抗。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孔子所说的“导之以政,齐之以礼,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尚书·为政》)在“无讼”观念下,所隐含的是对“礼”这一规范的信任和依赖,“引礼入法”“礼法合流”使“法”作为辅助治理手段不能产生真正的正义。
正义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也是法的现象之一。
自中国确立建立法制社会的长期国策以来,人们越来越关注法的正义价值,只有建
立在正义价值之上的法律才是公平公正的,才是社会主义的法律,
才是和谐社会所应有的法律。
只有通过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历史沿革的研究,才能更深刻地了解正义价值所应该到达的目标,才能更好
地与法律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