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安全生产法解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的 《安全生产法》
1-16条,共16条 17-48条,共32条 49-58条,共10条
第四章 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 Text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59-75条,共17条
76-86条,共11条 87-111条,共25条 112-114条,共3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四、主要内容解读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安全 评价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3
(4)
高危行业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增加“金属冶炼”,新的 安法相应 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 审核的权力和责任:
30条:“三同时”工作:安监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31条:“三同时”工作: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监部门监督核查
矿山 建设项目
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
生产、储存 险物品 建设项目
建设 单位
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对工程质 量负责。并负责组织验收。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4
建立对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制度:
第25条(原安法第21条)增加一款:
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 当包括三个必须的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
4
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新法第4条 增加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
事故起数107万起 死亡13.9万人 重特大事故128起。
事故起数30.6万起 死亡6.8万人 重特大事故42起。
安全生产 行业状况
煤矿死亡6995人, 除道路交通外,排 在第一位。
煤矿死亡931人,排在 第六位。
二、修正过程
2011年6月13日,总局成立了《安全生产法》修改领导小组。 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研究“7.23” 事故,要求加快《安全生产法》的修正工作。 2011年12月30日,总局完成修正稿报国务院法制办。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2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一审。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参与: 涉及安全生产 经营决策
不得: 因依法履职而处 罚(工资、福利、 合同)
1、新 增 4条
( 3)
第23条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38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新 增 4条
( 4)
建筑施工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3
( 2)
高危行业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增加“金属冶炼”,新的安法 相应 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 力和责任:
24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合格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3
( 1)
高危行业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增加“金属冶炼”,新的安法相应 条款均设 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力和责任:
21条:设臵安全生产管 金属冶炼单位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5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20条(原安法第18条)增加一款: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 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部门 制定
2、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50条)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第 51条) 4、拒绝权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51条) 5、紧急避险权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 52条) 6、获得赔偿权 有权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第 53条)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
2
将原安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修改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新法第三条):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安全第一 是思想
“综合治理”也是 在十六届五中全会, 作为安全生产的方 针写入了国民经济 十一五规划。
预防为主 是工作
安全生产 方针
章节对比
原 《安全生产法》
1-15条,共15条 16-43条,共28条 44-52条,共 9条 53-67条,共15条 68-76条,共 9条 76-95条,共20条 96-97条,共 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Text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7
(1)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新安法在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修改较少,主要是本章名称增加“安 全生产”,增加1条关于被派遣劳动者享其他有从业人员同等的权利义务。
从 业 人 员 六 项 权 利
1、知情权 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第 50条)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
3
为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新法第9条 增加一款
在修改的条款中,多次 使用这一表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
新法第4、18、19 条
原 《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28次会 议通过,11月1 日起施行。
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主要内容
原 《安全生产法》 共七章 97条
对 比
新的 《安全生产法》 共七章 114条
人大的修改决定共52条,新增16条。 修正原则:
1、在保留框架的基础上,完善、创新,适度超前; 2、适当细化,缩小空间,提高可操作性; 3、求同存异,适当集中。
安全第一!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监督 考核机制。
1、新 增 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机制,加强落实情况的监 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1)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修改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
提 纲
1 2 3 4
修改必要性
修改主要过程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解读 对立法工作的思考 法律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5
6
一、修改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 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作出指示批示。多次主持 中央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亲赴青岛市 “11.22”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现场并发表重要讲话;今 年5月29日主持中央政治局第23次集体学习并就健全公共 安全体系发表重要讲话。 •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 •强化生命红线意识,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严以履职、勇于负责; •防患于未然,构建风险防控体系; •坚持“常、长”二字,建立长效机制; •推进依法治安,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2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第18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增加一项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 是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
2
将原安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修改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新法第三条):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 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2号文件提出: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 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 格局。
矿山建设项目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设计 审查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3
(5)
高危行业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增加“金属冶炼”,新的安法相应 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力和责 任:
3
(3)
高危行业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增加“金属冶炼”,新的安法相应 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力和责 任:
29条:“三同时”工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建设项目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
5
加强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新法第7条 增加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改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多次召开生产经营单位座谈会,征求意见。 新安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增加 了4条,共32条款。 将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2010‟23号文件中许多对生 产经营单位要求的条款,以法律条文形式写入新安法。
原《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人 民群众的期待有了很大变化,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情况和 新要求。
2002年
2014年
经济快速 发展
安全生产指 标持续下降
2002年国内生 产总值10.2万亿
2014年国内生产总值 63.65万亿
(平均每人7485美元,其中, 广东6.72万亿元)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6
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25条(原安法第21条)增加一款:
培训内容: ●必要的安全知识 ●熟悉规章和操作规程 ●掌握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增加了: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 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 结果等情况。
认真总结现行安法实施12年来的经验,认真落实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结 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修正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 方面:
修正 主要
1.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2.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3.进一步强调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4.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 5.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22条
1、新 增 4条
( 2)
高危行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 险物品)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七条职责。
制定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教育和培训
重大危险源管理 组织 参与 督促
主要职责
应急救援演练 排查安全事故隐患
“反三违” 落实整改措施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方向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
原安法第一条:促进经济发展
1
新的安法第一条:促进经济社会 持续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
2
(1)
将原安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修改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新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安全发展。
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科学发展观,坚持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国民经济十一五 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指导原则中,首次提出 “安全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