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廊坊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廊坊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廊坊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

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整合和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信息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平面坐标系统采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控制测量点由廊坊市城乡规划局提供。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

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输油、照明、公共监控视频、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地下管线运营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综合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第六条廊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探测、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及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

行管线建设。

第八条地下管线权属、

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条地下管线信息涉及国家保密范围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到

“廊坊市空间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中心”查询现状资料:有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委托廊坊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技术服务单位库中的测绘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与廊坊市城乡规划局签署《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果信用协议》)对现状资料进行现场探测核实;没有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委托廊坊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技术服务单位库中的测绘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与廊坊市城乡规划局签署《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信用协议》)进行探测并查明该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建设单位将核实或探测的地下管线数据提交至“廊坊市空间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中心”进行数据接边,中心出

具《廊坊市地下管线现状数据确认单》。

2.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建前,必须与廊坊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技术服务单位库中的测绘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与廊坊市城乡规划局签署《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信用协议》)签订《跟踪测量技术服务协议》,“廊坊市空间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监督。该测绘单位的职责是:负责现场数据核实、放线和跟踪测量工作,并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要求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进行监测;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满足《廊坊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试行)》、《廊坊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试行)》要求,地下管线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3.建设单位到廊坊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办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廊坊市地下管线现状数据确认单》;

(2)《跟踪测量技术服务协议》;

(3)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申请书;

(4)书面申请;

(5)行政许可申请书;

(6)平面位置图(总平图);

(7)设计文件;

(8)预算书;

(9)土地证(仅限征地市政工程)。4.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十二条地下管线设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设施工程,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批准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信息传递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廊坊市城乡规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廊坊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廊坊市城乡规划局不得批准。

变更内容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经行论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厉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报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管线设施位置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废弃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注销并到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备案。权属单位应及时拆除报废地下管线,不便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依据《跟踪测量技术服务协议》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后,向廊坊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复验,经复验无误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由与建设单位签订《跟踪测量技术服务协议》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覆土前建设单位向廊坊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市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核实。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向“廊坊市空间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中心”提交符合《廊坊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试行)》、《廊坊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试行)》要求的竣工测量信息资料,“廊坊市空间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中心”及时更新地下管线数据库,保证数据库的现势性。第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不得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廊坊市城乡规划局不予接收档案材料,由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地下管线设施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且经催要拒不移交的,将被列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督平台黑名单,并报市政府备案。

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测绘单位如有提供虚假地下管线竣工资料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廊坊市城乡规划局责令其限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期改正,同时报请上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对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2015年8月31日截止。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解决方案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解决方案 一.项目的意义与必要性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城市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雨水、污水)、燃气(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信、电力、热力、工业管道等几大类,它们担负着传送信息或输送介质的工作,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被称为城市的“生命线”。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城市地下管线也越来越庞大、密集,其种类也越来越复杂,城市管理部门需要管理的管线已由单一、简单的形式发展到多类别、多权属,布局复杂的综合管线。随着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对地下管线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在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中,如果没有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线信息,高效办公就无从谈起。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城市地下管线及其管理滞后于城市的发展,已成为阻碍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瓶颈。面对日益繁杂的管线种类和日渐增多的管线量,必须采取更有效的机制和手段来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因此,加强城市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的管理与信息化建设,是保障城市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务于民的需要,也是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实现地下管线(道)安全防范和保障维护的需要。 在当今社会,城市信息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数字化又是信息化的基础,伴随信息技术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数字城市的建设工程也越来越现实地走进城市发展建设的日程中。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正是实现数字城市的关键点之一,也是"数字城市"基础信息系统的重点之一。 二.项目内容 综合国内外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建立管理系统的经验,本项目采用地下管线探测、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和综合应用一体化的方法,全面查明城市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建立具有充分性、现势性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构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管理;将地下管线信息以数字的形式进行获取、存储、处理、分析、管理、查询、输出、更新,并建立切实可行的数据更新机制,保证地下管线数据的动态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效率,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减灾防灾提供决策支持。 (一)技术标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的各类标准如下: ● 《城市测量规范》CJJ18-99; ●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 ●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 《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控制措施

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控制措施 (一)存在问题 1.文件材料形成不规范、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 2.档案收集制度不严,收集不及时,造成文件散失 3.档案整理不规范,各参建单位标准不一 4.建设期档案保管条件差,保护意识弱,造成档案损毁、散失 原因分析: 1.重点建设项目自身特点为档案工作带来了困难 2.档案意识薄弱,重视程度不高 3.档案工作的专业性 (二)明确责任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项目档案管理各项制度、规范、程序,并组织协调项目管理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实施。 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项目文件档案管理责任。包括项目文件形成的质量要求、归档范围、整理标准、归档时间、归档套数、介质、格式、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监理合同条款还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所监理项目的文件和档案的审查、检查责任。对参建单位进行合同履约考核时,应对项目文件管理条款的履行情况做出评价。合同款支付审批时应审查项目文件的归档情况。 建立项目文件管理和归档考核机制,对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和归档情况等进行考核,履行项目档案法人验收和移交。将项目档案信息化纳入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的申报和准备工作。 2、参建单位: 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制造等单位。具体负责建立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文件管理制度,报建设单位确认。负责所承担项目或任务的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对所监理项目的归档文件、竣工图的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系统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形成记录。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总承包范围内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部分文件的收集、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或在总承包单位协调下直接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参建单位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安全保管要求的设施设备,确保项目文件的安全。 3、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本行业(系统)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本行业(系统)建设单位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组织或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 4、建设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 负责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责任制及项目管理环节,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5、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档案实行监督指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并具体负责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doc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范 一、基本概念 本规范所称的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等。报送机构一般为法人机构(包括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下同)。 本规范所称的数据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象,也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下同)和根据监管需要虚拟的机构,但不包括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范所称的虚拟机构是指目前不存在的,但出于保险统计的需要,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创建的保险机构。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数据机构为统计信息采集、统计指标计算和统计报表生成的基本单位。信息系统根据数据机构设置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报送完整性校验。 二、管理权限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划分报送机构

和数据机构的管理权限。中国保监会负责报送机构维护和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维护,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以及比照法人进行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等;各派出机构负责分支数据机构(二级和三级机构)的维护,包括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三级机构)。 中国保监会可授权各派出机构对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进行维护。 三、报送机构设置规范 根据法人监管原则,一个法人为一个报送机构。属于同一集团的保险集团公司和各保险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的报送机构。 四、报送机构命名规范 报送机构的全称应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中的登记公司名称一致。报送机构简称一般采用习惯简称,新增报送机构简称应区别于已有报送机构简称;报送机构代码共6位,以流水号编制。报送机构简称和报送机构代码见《报送机构一览表》(附表一)。 五、数据机构编码规则 数据机构编码规则为:报送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

工程信息管理制度

工程信息管理制度 1项目相关公共信息管理 1.1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信息。 1.2市场信息:材料、机械设备等供应商信息及相关动态。 1.3自然条件信息:地区气候、场土地类别、交通条件、环保要求等。 2工程总体信息 工程的总体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理位置、交通状况、业主单位及联系方式、监理单位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及联系方式、招投标文件、相关合同、图纸会审记录文件、工程开工报告相关资料(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技术、安全交底记录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规划)文件、施工日志记录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洽商记录文件、工程测量记录文件、施工记录文件、工程质量事故记录文件、工程竣工文件等资料信息。 3 交底会制度 3.1为了保证项目部各岗位人员明确设计意图,熟悉设计图纸,掌握本工程特点,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交底会制度。 3.2设计交底会包括施工前设计交底及设计变更的会审与交底。 3.3施工组织(施工方案)设计会审与交底会。 3.4各工种作业技术交底会。 4项目施工信息及管理 4.1施工记录信息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查记录、材料设备进场记录、用工记录表等。 4.2施工技术资料信息包括: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证明和实(检)验报告、合格证和说明书,施工实验记录,预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设备安装工程记录及调试记录表,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资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竣工验收资料,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等。

4.3施工现场内各单位之间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协调安排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传达,如有特殊情况需立即口头处理时也必须在12小时内完善正规手续。 4.4 现场所有往来文件均以标准打印文本为准,并妥善保存。如非标准打印文本各单位有权拒绝签收,相应产生的影响和责任由发出方承担。所有发出的文件均应有签收回执。 4.5现场内各种往来书面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甲方认可的管理人员签收。签收后如有异议必须在当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同,并应严格按照文件内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成。 5项目管理信息 5.1项目进度信息管理:项目经理每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表、资源计划表、完成工作分析表。 5.2 项目成本信息管理:责任目标成本表、实际成本表、降低成本计划和成本分析报告。 5.3项目安全信息管理:安全交底表、安全设施验收表、安全教育登记表、安全监察及复查整改记录表。 5.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管理: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定表。

重庆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admin日期:2010年04月29日来源:本站原创浏览:79 次我要评论(0)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2]98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理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对管线的损害,保证地下管线功能的正常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城市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档案,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照明、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地下工程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资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地下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监督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重点工程、市批准立项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部新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移交;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移交。 第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工程归档承诺书。未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承诺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进度应当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八条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查明管线性质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及标高,并由产权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档案。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先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档案专项未达合格以上等级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等批准文件及其有关附图;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新蓝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于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和技术负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大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桥主体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桥主体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职责工 程管理部为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结合***大桥主体工程的特点,制订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明确档案管理目标、管理职责和要求; (二)监督各参建单位完善档案管理体系的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各级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等; (三)领导、监督档案管理中心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四)对各参建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五)交(竣)工验收阶段,监督档案管理中心做好交(竣)工资料的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四条档案管理中心职责档案管理中心是管理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 经验的机构成立的负责档案资 料管理的专职机构。该中心将负责管理局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与归档工作,并在管理局的授权与监督下对各参建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档案管理中心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其职责主要是: (一)对***大桥主体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制订《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划》、《***大桥主体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大桥主体工程档案工作制度》、《***大桥主体工程档案管理考核标准》等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监督落实; (二)推行档案工作标准化体系建设,统一***大桥主体工程各种建设、

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保障信息化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合理性,高效支撑业务发展和管理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工负责与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一般主要流程包括:业务需求确定、立项、采购、实施、验收等阶段。 第三条省分公司下达的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使用信息局经营成本的信息化项目均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成立省信息技术局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 组长:省信息局总经理 副组长:省信息局副总经理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需求、规模、难易、实效、应用价值等方面确定项目归口部门、设定项目组人数上限、完成时限等。第六条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由工程建设部负责,主要负责项目组织、进度管控、项目采购、验收以及考核管理等工作。工程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所需各项资源安排和申请,组织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评审,开展项目具体实施,配合完成采购及验收,落实人员考核等工作。在项目归口部门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具体实施任务。第七条由工程建设部牵头,项目归口部门配合确定项目组长、项目成员(可跨部门),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设立。对项目组的日常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部和项目归口部门的双管理。 第三章业务需求确定 第八条业务需求原则上由省(市)分公司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据信息化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把握技术方向,对标行业先进水平,按照平台化思路进行充分梳理和整合后提出。 第九条业务需求应包括建设背景(其中,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类项目应包含信息系统现状、应用效果等)、建设目标、业务流程优化或业务功能描述、业务的处理能力需求及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条业务需求审核由需求提出部门组织开展,原则上应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业务、技术、管理等相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审核应依据完整性、正确性、一致性等原则,审查业务目标是否明确可实现、范围界定是否清晰无歧义,审查需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查业务流程是否优化高效、业务功能是否切合实际可实现、成本效益分析数据是否准确合理等。 第四章工程立项及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工程立项由工程建设部组织申请,经省分公司同意批复后,由项目组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在认真分析各项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详细论述技术实现方案、系统功能结构、软硬件体系架构、系统网络架构、关键技术路线、与关联系统的关系等,明确系统的性能指标、安全方案(含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软硬件配置方案,可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对比分析,提出工程

建筑工程地下管线竣工档案告知书

建筑工程地下管线竣工档案告知书 建设单位: 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竣工档案。为确保地下管线竣工档案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地下管线(特别是非金属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及时通知测量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覆土前未通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开挖验证探测管线的位置。 二、与测量单位签订《测量工程任务委托书》等测量协议(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测量单位严格按照《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探测;各类管线应测全,不应漏测或少测;做好与市政管线的接边;管线不连续时,应作出说明;图面标注信息清晰,图例制作完整;测量报告中应包含技术结论和成果评价,明确管线的探测精度;电子版测量成果以MDB数据库文件格式存储等。 三、申请办理《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前,需提交一份该建筑工程范围内的各类地下管线种类明细表,详见附件。 四、建筑工程地下管线竣工档案是办理《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必备要件之一,未按规定移交的,不予开具档案合格证。 五、其他未尽事宜,及时与平度市城建档案馆联系。 请各建设单位高度重视建筑工程地下管线覆土前竣工测量和档案移交工作,以免给后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等手续带来不便。

附件:1.建筑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种类明细表 2.建筑工程地下管线竣工档案归档内容 联系人:城建档案馆联系方式:88337269 平度市城建档案馆————————————————————————————— 《建筑工程地下管线竣工档案告知书》回执 平度市城建档案馆: 我单位已收到《建筑工程地下管线竣工档案告知书》,并将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建筑工程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工作,确保地下管线竣工档案符合档案移交规定。 建设单位(公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备注:此告知书及回执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平度市城建档案馆与建设单位各执一份。告知书及回执详见平度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公共邮箱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在GIS下的建立

第27卷 第5期湖 南 大 学 学 报 (自然科学版)V o1.27,N o.5 2000年10月 Journal of H unan U niversity(N atural Sciences Editi on)O ct.2000 文章编号:100022472(2000)0520085206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在G IS下的建立Ξ 张望军,王国生,王政华 (湖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摘 要:从地下管线管理的角度阐述了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 重要性,提出以全市区地形图、规划图和管线普查成果与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作为系统的基本数据,以G IS软件为支撑平台进行开发,实现地下管线管 理所需的查询、分析、综合、统计和辅助决策等功能,从而达到以计算机为手 段对地下管线实行有效管理的水平Λ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G IS);地下管线;普查;数据库 中图分类号:TU992.01 文献标识码: A E stab lishm en t of U rban U nderground P i pe2line Info rm ati on s System Based on G IS ZHAN G W ang2jun,W AN G Guo2sheng,W AN G Zheng2hua (Co llege of C ivil Engineering,H unan U niv,Changsha 410082,Ch ina) Abstract:T he i m po rtance of estab lishm en t of u rban underground p i pe2line info r m ati on system is elabo rated from the po in t of adm in istrati on in th is paper.A developm en t fo r m u la based on the data of the w ho le u rban topographyic m ap,general investigati on su rvey,fin ished con structi on su rverying,and the suppo rt p latfo r m of G IS softw are is p resen ted.Som e functi on s such as inqu iry,analysis,syn thesis,stastistics, assistance decisi on w ere ach ieved. Key words:geograp h ic info r m ati on system;underground p i pe2line;general investigati on;su rvey databased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突飞猛进Λ但是,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长期以来滞后于城市建设,多数城市历史上没有实行管线竣工测量,造成历史资料不全、精度不高、现实性不强,往往在施工或维护过程中发生地下管线被破坏的事故Λ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近几年来,我国有部分城市陆续开始了地下管线普查,但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未能建立完善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因而不能满足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造成花费大量资金进行普查,却得不到社会与经济效益,过些年又需进行普查Λ为此城市地下 Ξ收稿日期:2000201218 作者简介:张望军(1970-),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大学硕士,现在广东省清远市城建规划信息中心工作.

网站流量统计系统

网站流量统计系统 摘要 网站流量统计是改进网站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获取用户在网站的行为,可以分析出哪些内容受到欢迎,哪些页面存在问题,从而使网站改进活动更具有有针对性。 常用的网站流量统计指标包括三类:(1)网站流量指标,如在一定统计周期那网站的独立用户数量、总用户数量、网页浏览数量、每个用户的页面浏览数量等;(2)用户行为指标,如用户来源网站、用户所使用的搜索引擎及其关键词、在不同时段的访问量情况等;(3)用户浏览网站的方式,如用户上网设备类型、用户浏览器的名称和版本、访问者电脑分辨率显示模式等。 获取网站访问统计资料通常有两种方法:(1)在自己的网站服务器端安装统计分析软件进行监测;(2)采用第三方提供的网站流量分析服务。 两种方法各有利弊,采用第一种方法可以方便地获得详细的网站统计信息,并且除了访问统计软件的费用之外无需其他直接的费用,但由于这些资料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因此在向第三方提供有关数据时缺乏说服力;第二种方法则正好具有这种优势,但通常要为这种服务付费,虽然也有一些免费网站流量统计服务,但由于在功能方面会有一定的限制,或者通常需要在网站上出现服务商的标识甚至广告。 因此本人以第三方统计网站流量为设计基础,运用Python编程语言及其web开发框架Django,结合SQLite3数据库,完成对访客的IP地址,浏览器,操作系统,浏览页面的记录,并按时间单位进行统计统计。 关键词网站流量统计;Python;Django;SQLite;

第1章绪论 1.1 网站流量统计的动机 在用户访问模式、Web软件组件的性能和基本网络基础设施的特征参数提取中,Web流量测量起着关键的作用。 内容创建者可以从用户浏览模式测量那里收集有价值的数据。考虑销售图书的电子商务站点,站点访问者数量的统计数字将影响Web页面里嵌广告带来的广告收入。另外,分析用户访问模式可以指导Web站点重新设计的过程。设想有许多用户访问主页,并点击特定次序的超文本链接以查找到平装书籍。这将激发改变主页的想法,以提供给含有大量普通图书列表的直接链接。知道用户停留在网站有多长时间和下载了多少网页将是很有用的。如果许多用户在查看了一两页后就离开的话,那么网站就需要更好地组织或增加更令人感兴趣的资料。在连续网页间迅速切换的用户可能不会发现他们想要的信息。于是内容创建者可通过允许用户根据主题搜索站点来解决这个问题。 内容的创建者也可能对知道用户怎么到达Web站点感兴趣。例如,设想对图书网站的访问请求的25%是用户从某个新闻网站点击超文本链接而来,那么图书销售商可能会在这个新闻网站继续做广告。测量也可以用来刻画Web站点的性能特征。 1.2 网站流量统计指标 网站流量统计的基础是获取网站流量的基本数据,网站流量统计指标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每类包含若干数量的统计指标。具体的网站流量统计是通过不同的IP登陆网站来计算的。也就是说,一天内同一台机器登陆网站的次数不论是多少,在流量统计中只记为一次有效登陆,这种计算方法可以较为科学的计算出有多少人登陆过该网站,有效的防止了有意的对网站进行刷新从而增加自己网站的点击率。 网站流量指标: 1、独立的访问者数量(unique visitors);

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以下统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未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在适当修改的基础上适用此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和学科建设、基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科技发展规划,立足学科前沿,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努力获取原创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家、江苏省的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积极组织和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努力建设成为我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员和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应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标准,争取建设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主管部门为学校科学技术处。有关学院应关心、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切实帮助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有义务支持有关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并在学科建设方面与相关学院相互协调。 第二章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相关学院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将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列入“高水平大学建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提供支撑。相关学院也应在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时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予以重点考虑。 第七条学校拨专款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每年运行经费不少于2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3]69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1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3〕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1日 威海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汪疃镇、苘山镇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通知印发,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

工程信息管理的手段和措施

工程信息管理的手段和措施 信息是工程建设三大监控目标实现的基础,是监理决策的依据、是各方单位之间关系的纽带、是监理工程师做好协调组织工作的重要媒介。信息管理是工程建设监理中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确保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有效进行的有力手段。本工程既涉及到众多的土建承包商、众多的材料供货单位、业主、管理单位,也涉及到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相互之间的联系、函件、报表、文件的数量是惊人的;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组织、程序和方法,及时把握有关项目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资料收集的真实性,信息传递途径畅顺、查阅简便、资料齐备等,使业主在整个项目进行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各种管理信息,对项目执行情况实际全面、细致准确的掌握与控制,才能有效地提高各方的工作效率、减轻工作强度、提高工作质量。 我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工作,从文件体系中就涵盖了信息管理和资料管理,而且对信息资料管理有了明确、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我公司在大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中拥有广泛的经验,这使我们能帮助承包商同业主、各级政府机关等单位保持联络,保证向业主等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形式符合要求,对业主提出的任何要求我们能做出恰如其分、令人满意的回答。 从信息收集上来区分,信息管理将由施工前期信息收集,施工中信息收集和竣工交验后信息收集整理三部分组成。 (一)信息管理的主要任务 (1)及时与业主沟通信息,使业主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2)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影响项目目标的问题,及时通过信息传递,报告业主;(3)超出合同约定的各种变更,均应得到业主的批准指令; (4)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监理月报或周报)项目三大目标的执行情况;(5)建立工程会议制度; (6)督促承包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组织有关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技术交底、资料管理,处理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以及材料物资供应、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doc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实施日期:2005.12.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

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

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 产品文档 文档名称:数据填报员操作指南 文档版本:V1.1 程序版本:V4.1.0 完成时间:2009年10月 本文档是"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填报员操作指南,包含了数据填报员利用本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工作的操作说明,旨在指导您正确快速地掌握本系统填报户的数据填报功能。 本手册可以作为"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的培训教材,也可以作为"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的日常操作指南。 本文档适用的"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产品版本为vIRPT4.1.0_WSB1.9。 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25F 邮编:100084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29761319.html, 目录 1. 系统登陆 1 1.1 用户名规则 2 1.2 进入系统 2 2. 数据报批 3 2.1 选择报表 3 2.2 报表新旧风格介绍 4 2.3 旧风格报表报批 4 2.3.1 选择报表期 4 2.3.2 数据录入 6 2.3.2.1 下载插件 6 2.3.2.2 数据填报 6 2.3.3 数据计算8 2.3.4 数据审核8 2.3.4.1 逻辑性审核当前表8 2.3.4.2 逻辑性审核所有表9 2.3.4.3 合理性审核当前表9 2.3.4.4 合理性审核所有表10 2.3.4.5 审核当前表10 2.3.4.6 审核所有表10 2.3.5 数据上报10 2.3.6 数据审批11 2.4 新风格报表报批12 2.4.1 选择报表期12

2.4.2 数据录入13 2.4.2.1 下载插件13 2.4.2.2 数据填报14 2.4.2.3 机构查找19 2.4.3 数据计算21 2.4.4 数据审核21 2.4.4.1 逻辑性审核选择户21 2.4.4.2 合理性审核选择户23 2.4.4.3 合理性审核当前户23 2.4.4.4 逻辑性审核全部23 2.4.4.5 查看未通过审核户24 2.4.5 数据上报24 2.4.6 数据审批25 2.4.7 数据列表状态栏介绍26 3. 其他功能27 3.1 修改密码 27 3.2 在线交流 28 3.3 通知 29 3.4 不能下载插件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30 3.4.1 IE浏览器设置了阻止弹出窗口30 3.4.2 IE安装设置阻止下载插件30 3.4.3 控件屏蔽工具阻止下载插件32 3.4.4 WINDOWS权限较低32 3.4.5 手动安装插件方法33 3.5 同一用户的数据多处上报情况33 卫生直报基层填报流程 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中,操作用户根据角色的不同,可分为: (1) 数据填报员:基层医疗单位、县区卫生局、个别市卫生局(特例)人员; (2) 数据管理员:各级卫生局(厅)数据管理员、业务人员; (3) 系统管理员:各省市卫生局(厅)系统管理员,各省系统管理员有且仅有一个。 各类角色的权限: (1) 数据填报员:主要进行数据填报。包括在线或离线填报报表数据、审核数据、上报数据。 (2) 数据管理员:主要是各级数据管理员及业务人员进行数据审批、数据查询与分析。包括查看下级机构上报情况、浏览上报数据、审批数据、查询与分析、管理下级机构与用户等。 (3) 系统管理员:主要进行系统管理。包括查看下级机构、查看系统日志、数据分析权限、管理下级机构与用户等。 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中,基层医疗单位、县区卫生局、个别市卫生局(特例)均可以填报调查表数据。 那么这些单位该如何填报数据呢?接下来将逐一介绍整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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