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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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
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整合和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信息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平面坐标系统采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控制测量点由廊坊市城乡规划局提供。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
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输油、照明、公共监控视频、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地下管线运营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综合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第六条廊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探测、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及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
行管线建设。
第八条地下管线权属、
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条地下管线信息涉及国家保密范围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到
“廊坊市空间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中心”查询现状资料:有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委托廊坊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技术服务单位库中的测绘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与廊坊市城乡规划局签署《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果信用协议》)对现状资料进行现场探测核实;没有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委托廊坊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技术服务单位库中的测绘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与廊坊市城乡规划局签署《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信用协议》)进行探测并查明该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建设单位将核实或探测的地下管线数据提交至“廊坊市空间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中心”进行数据接边,中心出
具《廊坊市地下管线现状数据确认单》。
2.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建前,必须与廊坊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技术服务单位库中的测绘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与廊坊市城乡规划局签署《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信用协议》)签订《跟踪测量技术服务协议》,“廊坊市空间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监督。
该测绘单位的职责是:负责现场数据核实、放线和跟踪测量工作,并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要求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进行监测;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竣工测绘成果应满足《廊坊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试行)》、《廊坊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试行)》要求,地下管线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3.建设单位到廊坊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办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廊坊市地下管线现状数据确认单》;
(2)《跟踪测量技术服务协议》;
(3)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申请书;
(4)书面申请;
(5)行政许可申请书;
(6)平面位置图(总平图);
(7)设计文件;
(8)预算书;
(9)土地证(仅限征地市政工程)。
4.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设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设施工程,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批准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信息传递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廊坊市城乡规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廊坊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廊坊市城乡规划局不得批准。
变更内容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经行论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厉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报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管线设施位置或者将其废弃。
确需废弃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注销并到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权属单位应及时拆除报废地下管线,不便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依据《跟踪测量技术服务协议》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后,向廊坊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复验,经复验无误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由与建设单位签订《跟踪测量技术服务协议》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覆土前建设单位向廊坊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市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核实。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向“廊坊市空间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中心”提交符合《廊坊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试行)》、《廊坊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试行)》要求的竣工测量信息资料,“廊坊市空间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中心”及时更新地下管线数据库,保证数据库的现势性。
第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不得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廊坊市城乡规划局不予接收档案材料,由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地下管线设施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且经催要拒不移交的,将被列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督平台黑名单,并报市政府备案。
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测绘单位如有提供虚假地下管线竣工资料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廊坊市城乡规划局责令其限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期改正,同时报请上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对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2015年8月31日截止。
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局
划
规
乡
城
市
坊
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