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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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设定与确权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属管理,规范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设定与确权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高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的设定与确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取得相应的土地权利。
第四条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的取得与确定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着眼现实,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表权利空间是指保障地表用益物权的空间范围,可以深入地下或延至空中。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是指在他人地表权利空间以上或以下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空间的权利。
权利空间采用空间面界定,称权属分界面。
第六条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依法对国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空间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七条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有权将空间土地权利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或者出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确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权利的取得与确定
第九条地上、地下空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经营性用途的地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方式取得。
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取得的具体方式,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他人地表权利空间以上开发建设的公共交通设施、商用设施等,包括城铁、高架桥、空中走廊、空中缆车等,可以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
第十一条在他人地表权利空间以下开发建设的公共交通设施、市政设施、民用设施、商用设施,包括地铁、地下隧道、地
下立交、地下车库、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变电站、地下共同沟、地下水库、地下商场、地下餐饮、地下仓库、地下工厂、地下娱乐场所等,可以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
第十二条由同一主体在地表空间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同一宗地,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经依法批准分层设立的;
(二)土地权利取得方式不一致,确需分层设立的。
第十三条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的取得应依法进行,不得与国家关于国防、航空、军事、防灾、文物保护、电力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且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十四条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依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或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给开发建设或使用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国家将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租赁给企业的,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依法确定给租赁的企业。
第十六条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将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空间作价入股设立企业,或者向企业投资的,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依法确定给该企业法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的企业破产后,其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经破产程序依法处置后,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确定给新的受让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的企业破产后,其
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的期限参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依用途不同而分别确定。
第十九条在地表权利空间内建设的输电线路、信息线路、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管道、信息管道、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地面支撑杆塔、出入口等,权利人与已确定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可依书面合同取得地役权;地表土地未确权的,可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使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的建(构)筑物对应的地表支撑桥墩、支撑杆塔、出入口、通风口等,地表土地已确权的,可依书面合同取得地役权;地表土地未确权的,可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地上、地下空间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或地下)。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或地下)包括按份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或地下)和共同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或地下)。
第二十二条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将其按份共有并可以分割的空间土地权利依法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三条经规划许可,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配建范围内的规划停车位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所有的原则,空间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投资开发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权利归属,但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剩余部分可以由投资开发方处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二十四条规划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但事实上已为业主共同使用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及尊重现实的原则,维持使用现状。
第三章申请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的登记应当依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空间土地权利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权利范围由土地权属分界面确定,通常为空间多面体。土地权属分界面由三维界址点描述,三维界址点一般取空间多面体的顶点。宗地图应显示空间多面体与XY平面的交线,有条件的可增加显示透视图。
宗地是土地权属分界面构成的封闭空间。
第二十七条申请登记的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以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或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