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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42号范文

会计准则42号范文

会计准则42号范文会计准则42号(AS42)是指财务会计准备和报告政府补贴的相关规定。

该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于2005年10月1日生效。

AS42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在准备和报告政府补贴时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以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AS42要求企业将政府补贴分为两类:可确认政府补贴和无条件政府补贴。

可确认政府补贴是指企业已满足与政府相关的条件,并有望获得该补贴的。

无条件政府补贴是指企业无需履行任何附加条件即可获得的补贴。

对于可确认政府补贴,AS42规定企业应在收到或有望收到补贴时将其确认为收入,并根据确切或可靠的证据确认其金额。

例如,企业可以确认为收入的政府补贴包括政府支付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补贴、环保控制费用的补贴等。

企业应将这些收入按照适当的会计政策记录在财务报表中,并披露相关的基本信息,例如补贴的性质、金额和预期获得补贴的时间。

对于无条件政府补贴,AS42规定企业应在收到补贴时将其确认为收入,并将其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损益。

这些补贴通常是为了支持企业的业务发展或补充现有资源。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的基本信息,例如补贴的性质、金额和收到补贴的时间。

此外,AS42还要求企业在收到或有望收到政府补贴时披露与其相关的重要前提和估计。

这些前提和估计通常涉及政府补贴的确认条件、金额和时间。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估计,并按照审慎的原则进行披露。

AS42还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

具体的披露内容包括政府补贴的性质、金额、确认条件、使用范围、收到补贴的时间和预计将要获得的补贴等。

通过这些披露,财务报表使用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影响和重要性。

总之,AS42规范了企业在准备和报告政府补贴时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

遵守AS42可以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从而做出更准确的决策。

财政部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财政部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财政部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总会计师》
【年(卷),期】2018(0)3
【摘要】财政部会计司日前发布了《关于持有待售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简称《解读》),就《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中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总页数】1页(P16-16)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解读;非流动资产;终止经营;会计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2
【相关文献】
1.解读财政部新修订之《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J], Heather;
2.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走向纵深发展阶段——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解读《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 [J],
3.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解读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特点与创新 [J],
4.深入学习贯彻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促进会计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部王军副部长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贯彻实施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J],
5.财政部: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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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介)(DOC 63页)

企业会计准则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介)(DOC 63页)

企业会计准则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介财政部会计司199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其中,基本准则在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了重大修订和调整,对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供投资人作出决策、完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准则的地位和作用(一)基本准则的地位从国际会计惯例看,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是美国等国家或者地区,在其会计准则制定中,通常都制定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有关国家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也是会计准则制定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

我国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扮演着同样的角色,它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起着统驭作用。

基本准则规范了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在内的基本问题,是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是制定具体准则的基础。

在我国,会计准则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根据《立法》规定,我国的法规体系通常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四是规范性文件。

其中,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发。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发。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长以部长令签发。

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是由财政部金人庆部长于2006年2月15日以第33号部长令形式签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分别于2006年2月15日和2006年10月30日以财政部文件形式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准则,于2024年发布实施。

准则第15号规定了企业应当如何识别、计量和报告收入,以及与收入相关的成本。

收入作为企业的核心经济业务活动之一,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进行解读和理解对于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准则第15号强调了“控制”的概念。

准则明确指出,只有当企业对经济利益的所有权和风险承担有了控制,且能够调整该经济利益的数量时,才能确认收入。

这一控制的概念突出了企业在交易中的实际控制权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重要性,有助于企业更准确地判断何时确认收入。

其次,准则第15号还对收入计量进行了明确规定。

准则认为,收入的计量应该基于收到或有权获得的对价,对价可以是货币资金、其他资产或股权等形式。

在确定对价时,企业应当合理估计可能出现的退款、折扣和其他类似减记的金额,并在收入中扣除。

这一规定强调了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减记因素的影响,进一步提高了收入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准则第15号还对收入识别和合同解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

准则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可能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将符合确定性条件的收入识别为相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此外,准则还对合同解读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交易活动的认知和理解。

总体而言,准则第15号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收入核算行为,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准则明确了企业在确认收入、计量收入和核算与收入相关的成本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供了对关键概念的解释和解读。

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应当深入学习和理解准则的内容和要求,并结合实际业务对该准则进行正确应用,在会计核算中准确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准则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准则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42号讲解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42号讲解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42号讲解首先,准则1142号是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的,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具有法定效力。

该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财务报表。

准则1142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审计准备阶段:在准备阶段,审计师需要进行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情况,制定审计计划,并对风险进行评估。

2.风险评估:审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对重大错报风险和违反与金融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3.审计证据的获得:审计师应当通过合理的手段获取足够且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对财务报表金额、披露内容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核实。

4.内部控制评估:审计师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落实情况,并对可能影响审计的错误、舞弊、违法等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

5.审计程序的执行:审计师应当执行适当的程序来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包括对账簿、单据和财务记录的检查、抽样等。

6.审计报告的发表:审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应当发表合乎法律法规的审计报告,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

准则1142号还对审计师的专业素质、审计工作的保密性和审计工作文件的保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审计师应当遵循准则1142号的要求,确保自身的审计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各方提供高质量和可靠的审计服务。

综上所述,准则1142号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对保障审计质量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相关方来说,了解并遵守该准则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答案--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答案--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第1部分判断题题号:QHX019422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1.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见PPT第39页: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题号:QHX019420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 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见PPT第26页: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例5:一主体因产品需求下降,停止使用一台生产设备。

但该设备仍保持在可使用状态,并预计一旦需求上升就将恢复使用。

该设备不作为放弃。

题号:QHX019417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3. 企业决议出售其总部大楼的计划,并获得购买承诺,但要等大楼清空后才将大楼转让给买方,符合可立即出售的标准。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见PPT第19页:一主体决议出售其总部大楼的计划,并获得购买承诺。

(1)该主体要等大楼清空后才将大楼转让给买方。

对于这类资产的出售而言,清空大楼所需的时间是正常的和合乎惯例的。

那么,在符合上述标准时就符合可立即出售的标准。

(2)该主体将继续使用大楼,直至新总部大楼建成,在新楼建成(并且现有大楼清空)之前主体不打算将现有大楼转让给买方。

该主体(卖方)对现有大楼转让强加的这种时间上的推延表明该大楼还不能立即出售。

直到新楼建成时才能符合可立即出售的标准。

题号:QHX019419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4.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只有在出售后企业不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才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把该部分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作者:张金玲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年第23期[摘要] 2017年4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该准则旨在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相关性、及时性需求,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

[关键词] 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会计处理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23. 004[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23- 0012- 020 前言2017年4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持有待售准则)。

该准则的发布,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主要针对该准则的会计处理进行研究。

1 正常使用非资产转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条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要将原本正常出售的资产出售,即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可立即出售。

(2)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做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适用范围 (3)(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 (3)(二)终止经营的列报 (4)三、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8)(一)持有待售类别分类的基本要求 (8)(二)某些特定持有待售类别分类的具体应用 (12)四、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16)(一)初始计量 (16)(二)后续计量 (18)(三)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26)(四)终止确认 (27)五、关于持有待售类别和终止经营的列报 (30)(一)资产负债表列示 (30)(二)利润表列示 (31)(三)附注披露 (33)(四)特殊事项的列报 (34)附录二 (38)《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起草说明 (3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本准则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基本划分原则,即如果企业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本准则规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和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后续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但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和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两者不能抵销;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详尽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读.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读.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解读鲁阳《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要求,属于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

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一、内容《固定资产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1、制定目的——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适用范围——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

但下列存货除外:①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注释: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建筑物的后续计量,仍适用《固定资产准则》。

投资性建筑物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不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二是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虽然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但企业仍决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②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另外,下列固定资产的计量也不适用该准则: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②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③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④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⑤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⑥固定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

第二章确认:3、固定资产定义——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4、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概念——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5、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并同时满足,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解读及其带来的影响浅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解读及其带来的影响浅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解读及其带来的影响浅析作者:王康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18期文 / 王康摘要:本文以 2017年 4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等已有相关准则的梳理和分析,对新准则发布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适用、核算、列报等主要变化进行解读,并浅析其对上市公司业绩和财务报告带来的影响。

经与原有准则相关内容对比,新准则的发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和透明度,进一步为构建成熟资本市场的制度奠定基础。

关键词: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核算;列报;变化2017 年 4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这是一项新会计准则,并于 2017 年 5 月 28 日施行。

本文就该新准则的主要变化以及对上市公司业绩和财务报告带来的影响进行解读。

一、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相关准则的演变( 一)“持有待售”的提出2006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固定资产》,是我国首次提出“持有待售”的准则文件。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单独制定“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准则不同,我国 2006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并将“终止经营”纳入《企业会计准则低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予以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6)》对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计算、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进行了明确规定。

( 二 ) 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2007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除了确认《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关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计算和减值损失的计提的规定外,还对可以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认定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且明确提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会计处理2高级会计师考试.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会计处理2高级会计师考试.doc

例2:2005年12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代垫运杂费0.3万元。

双方商定于2006年2月5日结清货款。

乙公司于当年年末已计提坏账准备1万元。

2006年2月5日,甲公司因财务困难,与乙公司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设备一台,原价15万元,已经计提折旧3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

偿还全部债务。

乙公司将受让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甲公司债务账面价值=12(万元)甲公司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10(万元)甲公司获得的债务重组收益=1210=2(万元)甲公司获得的资产转让收益=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转让设备的账面价值=10(153)=2(万元)甲公司分录:(1)注销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12累计折旧3贷:固定资产15(2)清偿:借:应付账款乙公司12贷:固定资产清理1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2(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2贷:固定资产清理2乙公司发生的净损失=债权账面价值受让资产公允价值=(12-1)-10=1(万元)乙公司分录:借:固定资产102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解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解读”供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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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近日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并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完善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这些规定为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问题的统一细化规定或指引,不利于实务操作。

企业会计准则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介财政部会计司199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其中,基本准则在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了重大修订和调整,对于规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供投资人作出决策、完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准则的地位和作用(一)基本准则的地位从国际会计惯例看,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是美国等国家或者地区,在其会计准则制定中,通常都制定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有关国家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也是会计准则制定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

我国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扮演着同样的角色,它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起着统驭作用。

基本准则规了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在的基本问题,是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是制定具体准则的基础。

在我国,会计准则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根据《立法》规定,我国的法规体系通常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四是规性文件。

其中,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发。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发。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长以部长令签发。

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是由财政部金人庆部长于2006年2月15日以第33号部长令形式签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属于规性文件,分别于2006年2月15日和2006年10月30日以财政部文件形式印发。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墓础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

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介)(DOC63页)

企业会计准则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介)(DOC63页)

企业会计准则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介)(DOC63页)企业会计准那么--差不多准那么简介财政部会计司1996年2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那么——差不多准那么»〔以下简称差不多准那么〕和38项具体准那么在内的企业会计准那么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那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那么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其中,差不多准那么在1992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准那么»的基础上,依照形势进展的需要作了重大修订和调整,关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供投资人作出决策、完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差不多准那么的地位和作用〔一〕差不多准那么的地位从国际会计惯例看,不管是国际会计准那么理事会,依旧美国等国家或者地区,在其会计准那么制定中,通常都制定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那么和有关国家会计准那么的概念基础,也是会计准那么制定应当遵循的差不多法那么。

我国差不多准那么类似于国际会计准那么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美国财务会计准那么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企业会计准那么体系建设中扮演着同样的角色,它在整个企业会计准那么体系中起着统驭作用。

差不多准那么规范了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差不多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计量原那么、财务报告等在内的差不多问题,是会计准那么制定的动身点,是制定具体准那么的基础。

在我国,会计准那么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依照«立法»规定,我国的法规体系通常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四是规范性文件。

其中,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发。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发。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长以部长令签发。

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答案--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答案--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答案--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第1部分判断题题号:QH某019422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见PPT第39页: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题号:QH某019420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见PPT第26页: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例5:一主体因产品需求下降,停止使用一台生产设备。

但该设备仍保持在可使用状态,并预计一旦需求上升就将恢复使用。

该设备不作为放弃。

题号:QH某019417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3.企业决议出售其总部大楼的计划,并获得购买承诺,但要等大楼清空后才将大楼转让给买方,符合可立即出售的标准。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见PPT第19页:一主体决议出售其总部大楼的计划,并获得购买承诺。

(1)该主体要等大楼清空后才将大楼转让给买方。

对于这类资产的出售而言,清空大楼所需的时间是正常的和合乎惯例的。

那么,在符合上述标准时就符合可立即出售的标准。

(2)该主体将继续使用大楼,直至新总部大楼建成,在新楼建成(并且现有大楼清空)之前主体不打算将现有大楼转让给买方。

该主体(卖方)对现有大楼转让强加的这种时间上的推延表明该大楼还不能立即出售。

直到新楼建成时才能符合可立即出售的标准。

题号:QH某019419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4.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只有在出售后企业不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才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把该部分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

42公告解读

42公告解读

信息列示的门槛问题: 第十四条中,很多项目披露要求,如(一)5、财务数据 (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二) 1、关联方信息(所有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三)5、 关联交易数据(所有关联与非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利 润),是否设定最低门槛的问题? 由于企业规模不同,各地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掌握。例如, (一)企业概况5、财务数据,如果关联交易有200笔业务, 其中占整体营收比重大于5%的有12笔,其他均占1%以下,可 以披露这12笔。如果200笔均不足1%,可以视情况披露前2030笔。 重要性原则
4、同期资料的豁免条款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 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 额不计入本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本地文档准备门槛)的关 联交易金额范围。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 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八项要点
公告第十四条本地文档中的“关联交易流程”,披 露关联交易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 流程的异同: 信息流: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是供应链管理中的表述 方式。物流是物资的流通过程,是发货程序,方向是由 供应商经分销商、零售商等指向顾客;资金流是货币流 通的过程,方向是由顾客经由零售商、分销商等指向供 应商;信息流是商品和交易信息的流程,方向是在供应 商和顾客之间双向流动,在这里可以理解为与业务流相 关的内容。
3、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准备条件: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 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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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解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解读”供考生参考。更多考试内容请访问会计从业资格或微信搜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近日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并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完善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这些规定为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问题的统一细化规定或指引,不利于实务操作。

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推进,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补充细化,有必要制定单独的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相关性、及时性需求的增加,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例,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 (二)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续趋同 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此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又先后在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时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进行了修订。 二、定义和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给出了处置组的定义及终止经营的条件,并明确了本准则涉及的非流动资产范围。

此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4)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5)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6)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三、条款与结构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由总则、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列报和附则五章,共三十三条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说明了制定该准则的目的、准则的适用范围,处置组的定义及终止经营应满足的条件。 第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

第三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计量。 第四章《列报》,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明确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四、新旧准则之变化分析 本准则沿用现行准则的有关规定,细化了计量和列报要求。

首先明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关于计量方面,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 关于终止经营的列报,在利润表中应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并在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

五、重点条款解读 本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重点条款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本准则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定义,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本准则沿用了现行准则规定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该出售计划需要得到股东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应当已经取得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除满足其他条件外,企业必须在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后才能将相关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这一要求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为严格,便于实务中严格执行,并防范利润操纵的情况。 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企业针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

(2)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内完 成出售,企业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上条允许在特殊情况下,放松“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要求,更符合实务中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

(二)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本准则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

1.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 而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准则规定,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如果该处置组包含商誉,应当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例题1】 2017年4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不可撤销合同,将某资产组进行出售,当日该资产组(包含三个单项固定资产、一项无形资产、商誉)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以前未计提减值准备。2017年6月30日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 2017年4月30日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情况一:假定该资产组合同约定价格(公允价值)为350万元,估计处置费用为10万元。

按照账面价值300万元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340万元(350-10)孰低进行计量。不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情况二:该资产组合同约定价格(公允价值)为280万元,处置费用为10万元。

按照账面价值300万元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270万元(280-10)孰低进行计量。调整资产组账面价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

贷:商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0

【例题2】甲公司计划出售一项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于20×7年6月30日被划分为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320万元,预计处置费用为5万元。该固定资产购买于20×0年12月11日,原值为10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零,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取得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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