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结构分析(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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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结构分析

————大股东权利的限制,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在公司成立之前,构思公司股权结构的过程中,将公司股权划分比例为60% VS 40% 。在这种股权结构下,显而易见,持股60%的为大股东,持股40%的为小股东,公司大小股东泾渭分明,而大小股东的区分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不同。大股东出资多,承担了更多的经营风险,相应地也拥有了对公司较大的控制权;而小股东,因出资比例相对较小,则仅拥有对公司较小的控制权。但在实践中,大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使股东表决程序流于形式,进而大股东支配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有必要探讨制约大股东,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可行方案。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法律不是万能的,公司法也不是万能的,当然公司章程更不是万能的,法律、制度还要靠充满活力的人来实施。

如果在公司尚未设立之时,即担心公司壮大之后,尾大不调,即使设置种种法律障碍,也无法实现预期法律目的。所以,在公司设立之初,便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尤其是即将成为控股股东的合作伙伴。 

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既需要股东之间资本结合,也需要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从很大程度上讲,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营主要取决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

二、合理的股权结构

我们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从以往案例可知,存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多是利大于弊的。因为,若二者股权均等,即二股东一人持有50%的股份,则容易造成公司决策困难,经营效率低下,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公司无法长期存续;如若在一个仅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哪怕控股股东仅仅持有51%,该股东也会很容易

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而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排斥其他股东。

建议: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在实践中,合理的股权结构常为一个公司三个股东。即一股东40%,两小股东30%,30%,或者两大股东40%,40%,一小股东20%,三足鼎立,三方均衡的布局。在一个公司三个股东的以上两种股权结构下,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这是因为另外两个股东发挥了很大的均衡的作用,另外两个股东所持股份相加,则均超过了大股东40%的股份。因而,在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发生时,则会出现小股东相互联合,以更大发言权制约大股东的现象,从而,也因此实现了公司的稳定。

三、 个性化的公司章程:

2005年新的《公司法》颁布后,为鼓励公司自由健康的发展,赋予公司章程前所未有的权力,标志着公司章程一旦经股东签字确认,并经工商登记备案,即成为公司内部运营的一部“宪法”,公司章程将约束公司股东、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以“一双无形的手”控制公司方方面面的对外投资运营活动。而一旦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即可提请法院认定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从而挽回公司或股东损失。因此,公司章程大有文章可为,因此,根据股东投资的实际需要,制定一份个性化的公司章程也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通过跟您的交流,我总结了一下,公司股东的情况大体如下:

一、持股40%的股东居住地不在公司的注册地,这意味着该股东很可能对公司的运营情况了解不全面,不真实,从而导致可能丧失对公司决策的发言权;

二、持股40%的股东并非对公司经营状况毫不关心,相反,该股东除希望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之外,还希望以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保持相当的发言权或控制权。

针对以上目的,对下列公司事项进行设置,以制约大股东,保护小股东。

(1)公司章程的修改权:须由股东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方可通过。通过此种设置,在目前的股权结构下,持股60%的大股东便无法擅自修改公司章程,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了大股东在公司章程范围内的滥权。

(2)表决权的设置,变更控股股东:二股东虽然出资比例不同,但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公司重大决策上,二者享有均等的表决权。这样,就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拥有同大股东一样的发言权。

(3)公司增资时,确保认股权:在公司决定增资后,对新股的认购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定的,按出资比例认购新股。从而确保了持有40%股份的股东股权不会因增资而被稀释。

(4)利润分红:可由双方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约定。本章程约定,按照两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这样,是最公平的了。

(5)账务报表:公司的对外经济活动,无不体现在公司的账务报表当中,为了保障股东,特别是持股40%股东的知情权,本章程规定:每一季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在10内报送股东;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15日内,报送公司股东。

(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

执行董事:通过股东推荐产生。

因40%的股东不参与公司运营,所以,由大股东出任这一职务。

执行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可由股东根据需要在3年以内的范围进行设定。

监事:由持股40%的股东担任。监事即是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经理:由公司股东共同聘用。

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监事推荐产生,并由执行董事聘用。而持股40%的股东出任公司监事,则持股40%的股东可控制公司财务的用人权,从而有力地防止出现公司假账现象的发生。

四、 事后,补救措施

一旦出现,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法律规定,做出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时,小股东可申请法院撤销公司决议,或宣布其无效,并要求大股东赔偿经济损失。由于这一块更为复杂,且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此不作累述。

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总结:新公司法的法律本意,即在于放松监管,鼓励公司意思自治,从而赋予了公司章程以很大的权限,公司股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为日后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公司的正常发展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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