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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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监督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经过多年的行政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值得我们探讨。

关键词:行政监督;必要性;问题;完善对策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防止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实现。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行政行为尚未完全通过法制形式加以严密规,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乱纪,权钱交易等现象还很严重,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已成为我们党和国家政权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监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需切实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当前,我们的一些政府公务人员政治信念弱化,思想退化,甚至变质;制度不完善,从而造成行政效率低下,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监督行政的力度不够或不能实现有效监督等问题普遍存在,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加强对行政的有效监督,完善监督的有效机制,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发展过程中,具

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制度的完善,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意识

当前《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及其贯彻执行,使得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活动更加公开和透明,进一步从法制上完善了对行政的监督。强化对行政的监督与约束,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将会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意识,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在肯定法制建设成就的同时,目睹中国行政立法、执法、守法的现状,使得加强对行政的监督成为一种社会共识,而不完善对行政的监督制度,使得我们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意识到若不依法行政,就将受到各种监督制度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有利于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总结,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这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念的一大飞跃和进步。建立健全对行政的监督制度,完善对行政的监督约束机制,是促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立法制社会十分重要的方面。

(三)防止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随着中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完善过程中需要一个宽松的环境,这就要求我们的行政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防止行政活动中出现行政、行政越权、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行为。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要防止上述行为是很难的,建立和完善对行政监督制度,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是保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四)有助于消除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树立廉政作风

消除政府少数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克服政府中存在的办事推诿拖拉、人浮于事、不讲效率、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也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反腐倡廉、克服官僚主义,提高政府的行政质量和效率是人民群众的热切呼声,也是社会主义与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们对官僚主义者惩处较轻,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不够,是社会风气未根本好转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强有力的监督行政的制度,依靠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及时发现和打击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是建

立高效、廉政政府的有力措施。

二、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到现在,从总体上说,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较全面、有效的。但是,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发展较晚,并且整个监督体系庞杂,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行政管理中的政令不畅、寻租腐败等现象正是表明了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地位与独立性

“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地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在要求。”但是,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的地位却不独立,导致缺乏监督力度。在我国行政机关部监督体系中,设置在政府部的行政监察机关,受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部监督机构往往难以从全社会和宏观上实现监督,从而使监督陷于一种两难境地,严重制约了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另外,群众监督、新闻监督等往往缺乏固定权威的制度安排作为保障,或是对腐败者缺乏威慑力,或是追踪曝光严重滞后,也存在监督乏力现象。(二)行政监督形式与容单一化,缺乏有效的全程监督,偏重事后监督

对于行政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只有三者全方位有机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我国,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权力被正确地运用和行使,“它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应当贯穿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但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监督工作偏重于事后追惩。一旦问题发生了,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了,才进行查处和惩罚。这使得行政监督机构忙于应付问题的查处和惩罚,而失去了应有的职能,使监督工作陷入了不利和被动的局而另外,在监督容方面,我国的行政监督比较注重违规行为,而忽视对非最优行为的制约。因此,容易造成腐败和权力的滥用,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三)行政监督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滞后,致使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它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会导致监督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我国行政监督立法不够完善,监督法律制度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缺少重要的监督法律、完善的监督法律体系和必需的监督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有关行政监督的法规、法律和政策,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但是并没有形成健全的体系。第二,在现有的法律中有关监督的规不完善,缺乏明确的监督围和监督程序。第三,对相关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法律比较少,部分领域甚至是空白。第四,一些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这就造成一些秉公办事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而遭受伤害。

(四)行政监督缺乏开放性和透明度

在我国,由于行政活动的公开化程度不高,如“暗箱行政”、“报喜不报忧”等现象,造成了政务公开的缺失,而政务公开和透明正是行政监督的前提,由此就导致了监督信息的不平等、渠道的不顺畅,从而造成行政监督难以发挥实效。

(五)行政监督人员素质不高

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工作的承担者和实施者,因此,他们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监督的质量。在我国,部分监督人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一些行政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不高。其次,思想素质不到位,表现为不坚持原则、贪污腐败、监督不当或放弃监督。这些问题阻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开展

三、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对策

(一)赋予监督机构以应有的政治地位和独立性,提高其监督权威

要以权力制约权力,就必须要求制约权力的权力即监督权应大于或至少应独立平行于被制约的权力,否则,监督权就难以充分实现。笔者认为,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赋予人大实实在在的最高行政监督权,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整个行政过程中的真实有效的监督,赋予各级纪检机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独立监督职能,其中包括监督机构具有与同级党政权力机构相对平等的权力主体地位,人事任免除需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官员外,其他人员的人事任免由监督机构独立行使任免权,财务经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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