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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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区别于剥削阶级法律的最基本的特征。社会主义法律与以往剥削阶级法律一样,都是取得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基础与剥削阶级法律相比又有着本质的不同,因而导致了两者的根本区别。阶级性和人民性怎么统一?无产阶级能否代表人民?资本主义思想家讲法的人民性,马克思也讲人民性。即使在无产阶级取得统治的条件下,法仍然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我国已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市场经济不发达,所以,尽管建国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科学文化有了很大发展,但总的来说,社会的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政治、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这也决定了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由工人阶级的特点及其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只有首先反映工人阶级意志,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然而,建设社会主义、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实现祖国的繁荣富强,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共同事业,是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就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但是,工人阶级如果不团结和依靠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单靠自己一个阶级的力量也不可能完成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不仅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也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作为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意志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起着领导和指导作用。当然,社

会主义法律也必须反映和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应该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非是社会各阶级、各阶层意志的简单相加,更不是这些阶级或阶层中个别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各阶级利益相互作用的结果。当前则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共同意志,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维护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共同意志,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共同意志,这一共同意志是我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2.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法律的科学性是指法与客观规律的关系、法律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法律愈能反映客观规律,其科学性程度就愈高。法律的科学性是法律生命力所在。法律要使自己能在实际生活中行之有效、切实得到贯彻实施,就必须反映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律都有一定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成分,有一定的科学性。但由于剥削阶级的阶级偏见和唯心史观的局限,剥削阶级法律往往不能真正地、充分地反映客观规律,甚至与客观规律相违背一般说来,当剥削阶级处于上升时期,当其某些利益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一致时,剥削阶级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具有一定科学性。但是,当它从革命转向腐朽没落、其阶级利益同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发生矛盾时,它所制定的法律也就会逐步丧失科学性。体现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维护剥削制度的各种历史类型的法律,从本质和整体上来说,都是与客观规律相违背的。社会主义法律维护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其具体内容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调整完善的,也是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一致的。因此,社会主义法律能够反映人民的共同期盼,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2)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

(3)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1.历程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紧全面立法工作。

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规模法律清理,为确保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铺平道路。

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1]

由此,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2.构成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3.特征

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国情和发展道路不同,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具有不同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1)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本质,由这个国家的法律确立的社会制度的本质所决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制定哪些法律,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规定,都坚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2)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中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进。一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内在要求,是在深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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