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鼓励新上工业项目入驻洛阳伊洛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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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鼓励新上工业项目入驻洛阳
伊洛工业园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政[2008]47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1
【实施日期】2008.04.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鼓励新上工业项目入驻洛阳伊洛工业园区暂行办法的通
知
(洛政(2008)47号2008年4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鼓励新上工业项目入驻洛阳伊洛工业园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鼓励新上工业项目入驻洛阳伊洛工业园区暂行办法
为促进洛阳伊洛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伊洛园区”)快速发展,缓解城市区工业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鼓励各城市区和偃师市新上工业项目入驻伊洛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政策引导。
伊洛园区是全市工业发展的共同平台,依据我市产业规划,凡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项目入驻条件的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优先到伊洛园区聚集发展。
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符合进入伊洛园区的新建工业项目,积极引导其到伊洛园区建设。
第二条项目准入。
禁止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入园,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各城市区和偃师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它新上项目,凡符合伊洛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入驻条件,经伊洛园区管委会同意,由伊洛园区管委会优先安排供地和入驻,并鼓励按照伊洛园区的产业规划,独立兴办小园区,开发建设不同类型的产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