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误诊医方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癌症误诊医方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癌症误诊医方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癌症误诊医方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时间:2015年02月03日 | 作者:张志强律师 | 关键词:癌症误诊,医疗纠纷 | 浏览:1623

张某因为上腹疼痛到某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为胆道蛔虫、胆囊炎和结石〃医院治疗后出院〃张某多次疼痛进院〃最后检查为胆管癌〃张某便转到另一家医院〃医院对其进行了手术〃不久张某去世。下面华律网律师就该医疗误诊引发的纠纷问题为您作详细的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至11月〃张某因“上腹部疼痛〃时伴发热”多次至某医院门诊就诊〃每次诊断不一〃予抗炎、对症治疗。11月18日因“右上腹痛伴寒战、高热3天”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胆道蛔虫、胆囊炎、胆囊结石。某医院给予驱蛔、抗炎、补液等治疗〃至11月27日张某出院。12月1日张某又因“右上腹疼痛伴有便血”至某医院消化科复诊〃查大便隐血(+)〃予胃镜检查上消化道未见出血灶。12月29日至某医院门诊就诊〃某医院予MRCP及B超检查〃见肝内外胆管扩张〃考虑为胆管周围炎、胆汁淤积。2010年1月6日张某再次到某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月12日某医院对张某行ERCP术〃术后诊断:但管内粘液肿瘤;胆总管结石;ERCP术后急性胰腺炎;急性胆管炎:ERCP+胆道清理术后;胆囊炎、胆囊结石。1月26日肠镜检查:结肠癌。1月30日张某出院后转至另一医院〃诊断:胆管癌、结肠癌。1月31日行胆总管肿瘤切除+胆管空肠+结肠癌根治术术后接受化疗、靶向治疗〃2011年8月18日出世。

鉴定意见:

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张某于2009年2月至11月期间多次在医方门诊就诊治疗〃主要表现为胆管炎症状〃予抗感染等治疗后症状缓解〃并进行了一些常规检查〃诊疗过程有其合理性;患者在此期间恶性肿瘤的临床症状不典型〃且就诊过程不系统〃难以考虑恶性肿瘤的诊断;2009年11月17日腹部CT检查已提示升结肠管壁增厚〃入院后检查提示评学〃肿瘤标记物轻提高〃医方未及时行肠镜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结肠恶性肿瘤的诊断;患者入院后MRCP检查提示肝内外胆管扩张〃考虑胆道蛔虫的可能性;11月24日ERCP发现可移动的充盈缺损〃取出大量絮状物后充盈缺损消失;诊断胆道蛔虫有一定依据。但综合本案例患者的病史、体征及相关检查〃医方对患者胆道恶性肿瘤的可能性认识不足〃鉴别诊断不够完善;医方在诊治时间上的延迟对其生存期可能有一定的影响。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某省医学会鉴定意见:1、患者张某在2009年2月至11月期间〃10多次在门诊、急诊就诊某医院门诊对病情记录不详细、检查项目不完整、诊断不慎重、字迹潦草〃侧重对症处理〃待症状缓解后让患者离院〃缺乏对患者多次重复的病情做连贯性仔细分析〃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门、急诊诊疗规范〃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2、2009年11月18日患者第一次住院期间〃MRCP检查提示“肝门部胆管异常信号”〃上腹CT 检查提示“胆管体积增大、升结肠管壁增厚”〃肿瘤标记物轻度升高〃医方对上述辅助资料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能及时行肠镜检查以便鉴别诊断。11月24日行ERCP〃术中取出大量絮状物〃在未送病理检查的情况下〃且术后大便常规镜检未见虫卵及其他〃隐血(+)〃诊断“胆道蛔虫、胆囊结石”缺乏诊断依据。医方没有对辅助检查结论引起重视〃没有结合患者病情发展过程作综合深入分析〃术后大便隐血试验阳性未做肠镜追踪检查〃一味按“胆道蛔虫、胆囊炎、胆囊结石”诊断施治〃在诊断思维上存在偏差。3、2009年12月1日张某病情加重再次入某医院治疗〃胃镜显示上消化道未见异常〃大便隐血阳性仍然存在〃医方仍未行肠镜检查〃复查ERCP发现“胆总管中段狭窄、做胆管刷片+活检找到核异性细胞团”,考虑胆管癌。2010年1月2日转普外科治疗〃经肠镜

检查明确患者有”胆管癌、结肠癌“两种肿瘤同时存在。患者从发病至明确诊断时间较长〃医方存在延误诊断的过错。其二、患者年轻罹患胆管癌、结肠癌双原恶性肿瘤〃在临床上较为少见〃根据肿瘤生物学特征〃双原恶性肿瘤恶性程度大、预后差、病死率高。且该患者起病症状、体征不典型〃多次就诊以“上腹痛、发热”为主要症状〃经抗炎、补液治疗奏效〃与“胆管炎”病情相似〃表明患者肿瘤的症状与体征具有隐匿性。故患者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转归所致。但恶性肿瘤在理论上主张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与肿瘤病人的生存期有一定相关性〃该患者长时间多次至医方就诊〃医方诊断思维失误〃未能早期明确诊断〃与患者过早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结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信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判令某医院赔偿患者一方人民币273035元。医方不服〃上诉至某市中院〃中院驳回医方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该案件历经两次鉴定〃最终采信省医学会鉴定结果。该案实际上两级医学会认定医方的过错均大同小异〃但在因果关系上〃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明显保护医方利益〃而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站在较客观的分析了因果关系〃延误诊治的行为实际上减少了患者生存的机会或者生存时限的长短。

案件上诉中〃医方提到该病的最长生存期为五年〃即使医方早期诊治〃患者生存的时间也不会超过5年〃因此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不应按照20年的时间来进行计算〃而应按照5年的时间来计算。该理由虽然貌似有一定道理〃但我们国家计算死亡赔偿金采取定额话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未对减少计算年限有相关例外规定〃医方要求缩短本案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