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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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论文关键词:民法本质权利本位市民社会论文摘要: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已被学术界所公认,但并不能因此就把它简单地理解成是一种单一的理论体系,它应是多层次的。民法以“人”为核心,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论文关键词:民法本质权利本位市民社会

论文摘要: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已被学术界所公认,但并不能因此就把它简单地理解成是一种单一的理论体系,它应是多层次的。民法以“人”为核心,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一、民法是以“人”为核心的

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在无论是主体单一的时代,还是多元主体的时代,都是以“人”为核心的。民法从部分自然人(罗马法只确认“家父”是法律上的人)到全部自然人(法国民法典确认了所有法国人都是民法上的人)以至到现代自然人的延伸和发展,如法人等拟制人,作为商品交换主体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企业,也无论其国籍、身份,均用“人”这一抽象的法律称谓。此处笔者所指的“人”并非实际生活中的自然人,而是已经成为实证法所确认、法律拟制的抽象概念。

1民法对“人”——权利主体能力的规定,确立了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性,排除了不具一般因素的特殊性和个别性。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调整的条件下,现实关系的参加者被确认为法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成为根据法律能够实际参加法律关系的人。于是,民法根据经济活动、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现实利益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状况=如社会承认的参与生产、交换等活动的资格,赋予了自然人一种法律属性,从而成为了民法上的“人”。如《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对应的民事活动;公司法人制度对公司权利能力的规定,就排除了国家机关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可能,防止了权力进入市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2民法设计了可以充分发挥民法“人”创造力的空间和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其智力和能力的场所,通过确立自由、平等原则,允许民法“人”理性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和自己全面的权利。又通过大量的授权性规范使民法“人”在实践中具有放任性,行使权利、放弃权利、如何行使完全取决民法“人”,使得“人”成为民法设计和运用的核心。授权性规范的这种放任性,其实质是规范的时间形态的不规则性或不确定性。正是授权规范的这种实践不规则,才决定了权利与人们自由间的必然联系。

3民法又设立了激励机制,鼓励民法“人”不断的创造并拥有自己的成果,尊重、保护其私人利益。民法也设立了保障机制来实现民法“人”的利益要求,排除了利益实现的各种障碍。民法在允许民法“人”在最大限度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其行为损害其他民法“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此来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民法的保障与激励机制的统一。这就是民法的权利体系,包括对原权利的救济和在原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权。

二、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权利本位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权利本位的内涵就是:法律确定所有的人都享有真正的人的资格,其实就是承认所有的人都是自然人。因此权利本位实际上是人本位。法律也正是通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来实现此目的的。义务本位则认为自然人在社会中有不同的身份,也就在社会中形成了不同的等级。义务本位其实也就代表了等级本位。但是,事实上权利成

为了民法的核心概念,民法也就体现为权利的庞大体系,假使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整个体系难免顷刻坍塌,这一现象学者名之曰“权利本位”。

1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而且一切都是以权利为核心展开的。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到民法的权利方面的内容,再到民法的其他基本制度,绝大部分都是以明示的方式确认和构造了以权利为核心的庞大民法体系。而更重要的是,私法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以法的不明文禁止即允许为原则,因此民法又包含了许多默示的权利。这些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

2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简单的个人权利本位。民法的权利本位体系也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进步的。以民法最基本的权利体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例:财产权随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出现了股权等对传统民法个人直接支配财产的突破;而现代民法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更是对民法体系的重大突破。

3有学者认为20世纪以来,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转变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笔者认为现代民法仍是权利本位法。法的本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上,通过国家意志的中介实现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与社会性都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因此任何法律都被统治者宣称为大多数人所考虑、代表全社会、体现社会本位的法,所以社会本位这个概念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近代民法时期,经济相对不发达,民法允许个人享有较大的行为自由,如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等。到了现代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特别是工业的发展,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于是民法在其自身领域内对此作了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对个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但是,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都还是以权利为中心,个人本位毫无疑问是代表着大多数的个人权利,社会本位也只是个人权利的复杂复数形式,只不过一个受限制多,一个受限制少,二者是在不同情况下为更好实现权利的不同选择方式。因此,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都是权利本位,只不过个人本位是权利本位的近代形式和第一阶段,社会本位是权利本位的现代形式和第二阶段。

三、民法是人格平等法

英语中的人格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经过古罗马哲学家的运用、尤其是经过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发展,其词义逐渐确定为“人格”,即表示理性的、个别的存在。法学中的人格概念源自罗马法,实际上指的就是主体资格法律人格,其真谛是自然人人格平等。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人的权利“天赋平等”和“自然平等”,这个理论逐渐为法律所确认。

2民法是人格平等法,它包括了三层最基本含义。首先,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干涉。主体人格生而平等、生而独立,这种资格只有主体自我才可以支配。他人支配无疑就形成了不平等的等级关系,但是当父母同意用自己幼儿的肖像用于营利活动,这是代理并非强行支配。其次,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干涉。如干涉他人的婚姻自主权,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干涉了公民的人格,因而造成了人的地位不平等。再次,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控制。从罗马法的“自权人”对“他权人”的控制到资产阶级初期民事立法的“妻”受“夫”人格的控制,反映了此时人格并不平等,现代民法彻底否定了自权人和他权人的概念,要求人格平等,不受他人控制。

3人格平等是民法最基本和最根本的保证。基本在于:人们在享有平等人格时,才会最大程度上享有和保护其利益,才会最充分地调动自己的积极性去生活和生产。根本在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证明了历史发展阶段从根本上就是以自然人人格的解放程度为标志的,现代民法大厦的基石也是由平等的人格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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