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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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残联厅﹝2009﹞39号关于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保密协议书和保密承诺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各种残疾人基础信息资源,全面了解和掌握残疾人的基础信息,提高残疾人工作的科学和精细化管理能力,为残疾人改善基本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数据支撑,2008年中国残联正式启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
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为依据,以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为基础,以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为契机,以近2800个县级残联为数据采集点,采用数据直报和数据交换的方式建设。其中“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为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采集系统。
由于该系统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残疾信息等内容,为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防止相关数据泄漏,保证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有关保密协议的签署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密协议签署范围
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保密文件由《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两部分构成。《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由各省级残联与中国残联信息中心签订。《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由各省级残联组织所有参与办理二代残疾人证业务的有关人员签署。
二、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各省残联要加强对使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和抽查,强化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纪委和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罚,并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建立安全保密制度和人员变更培训制度
各省残联要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使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使用人员变更时,要做好对变更人员的保密教育与培训,并及时向中国残联信息中心来函进行备案说明。中国残联信息中心依据省级残联提供的人员变更备案申请和签订的《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对用户信息进行调整。
四、建立调用残疾人基本信息监控制度
为了保护残疾人个人基础信息安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与利益,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将建立调用残疾人基本信息监控制度,实时对异常现象进行反查定位,并及时通报各省残联及有关部门。各省残联和具体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签订的各项条款。
五、履约时限及要求
各省残联要在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工作,并将省级残联签署的《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报送中国残联信息中心进行备案。对于没有签署保密协议的省份,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将不再提供涉及残疾人公民身份信息的查询服务和数据。
附件:1、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
2、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