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军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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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时期的发展阶段:优抚+安置 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完善了优抚工作,另一方面又增加 和完善了退役军人的安置与退休军官和离休军官的安置、 养老等内容。1950年,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 发布了《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决定》。此后, 国家和军队先后制定、发布了《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 法》、《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决议》、《关于 处理义务兵退役的暂行规定》、《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 的暂行规定》、《总政治部关于高级干部在军队离职休养 的待遇和管理问题的规定》。这些法规的发布,初步形成 了安置、保障的体系,标志着我国军人社会保障进入了新 的历史阶段。
军人社会保障有其特定的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1.军人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庭成员 2.军人社会保障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基本生 活保障 3.军人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和社会组织 4.军人社会保障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实施的 5.军人社会保障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三)改革的基本原则 1.权益原则 2.适应原则 3.适度原则 4.社会原则 5.法治原则
(四) 未来的发展


分三步走: 第一步是解决与地方保障制度的接轨问题,初步 建立起基本的保障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二步是逐渐增加保障项目,加大基金积累,提 高给付水平,增强服务功能,使军人伤亡、退役、 养老、医疗有可靠的保障。 第三步,随着军人薪酬大幅提高,军人及其家属 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进一步提高军人的生活 质量,提供完善的社会服务。
三、军人社会福利
军人社会福利是指国家、社会和军队在军人基本薪酬的基 础上,为改善和不断提高军队成员的物质文化水平而采取 的各种社会政策和措施的总称。以我国为例,主要有: 一是国家和各省、市级地方政府对军粮供应、军服生产等的 财政补贴等; 二是军队为现役军人提供的各种生活福利待遇、集体福利设 施、住房福利及军人休假等; 三是社区提供的文化娱乐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困难户服务 以及其他各种便民服务等。此外,还有其他军人福利事业, 该项目主要面向残疾军人、退伍老红军及患有精神病的老 年军人,为他们提供保健康复服务、收养服务、生活及护 理服务等,如开办光荣院、敬老院等。

(三)新时期的改革阶段:优抚+安置+保险



在优待方面,从1980年开始,为了适应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的新形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农村义务兵家属的普遍优待。实现了 从战争年代的“代耕帮收”、到20世纪50年代实行合作化后的“优待 工分”,再到实行优待金的第三次大变革。 在抚恤方面,1985年,中央拨出专款,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改为由国家实行定期抚恤,并且标准随 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长,从此确立了由国家抚恤“三属” 的制度。 在军队退休、离休干部安置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离、退休干 部逐步移交地方民政部门安置,减轻了军队的社会工作负担。 1998年,开始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现在的离、退休制度将逐步过渡到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1999年,制定了士官退役安置办法。 2001年,对转业干部安置增设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这是安置制度 的重大突破。
二、军人优抚安置



优待是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提供的 援助,通常是指对军人家庭成员和退役军 人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抚恤是国家和社会对因公受伤、致残人员 或殉职、病故人员的家属给予的精神上的 慰藉和经济上的资助。 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对退役军人面临的就业、 养老等问题所作的安排。我国的安置也有 多种情况。
三、我国军人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


1.保障覆盖面不全:退役安置中对农村义务兵及一、
二级士官及复员官兵尚未覆盖
2.保障水平偏低:保障水平与军人的特殊性比起来,
还是偏低。
3.保障投入有限:财政投入有限 4.保障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和单位保障为主
四、新世纪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的改 革思路
(一)改革的目标
第三节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的沿革

我国现行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人民军队的诞生和发 展建立起来的,大体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战争时期的创立阶段:优抚为主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起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 的优抚工作。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央 政权,建立了民政机构。在同年11月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 表大会上,制定、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令》。此 后,还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令》、《优待红军家属耕田条 令》等法规。这批法规的出现,把军人的权益置于法律的 保护之下,是具有现代意义的军人社会保障创立的标志。 但是,在战争时期,在没有取得全国政权的条件下,能对 军人实施的保障项目有限,主要内容是优待和抚恤;并且, 那时不可能对退休军人的安置形成统一、系统的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 法》、《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关 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 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军队转 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防法》等。 为军人社会保障的规范化、法制化打下了基础

四、军人社会救助

军人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 陷入生活困境的军队成员及其家属,给予 财物接济或生活扶助,以使其最低生活得 到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军人社会救 助同其他社会救助一样,是无偿援助。
五、军人补充保障

军人补充保障是对军人基本社会保障的补 充和完善,本质上不属于国家依法强制建 立起来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它虽 然也体现着国家的政策精神和原则,但主 要是军队各级单位与个人意愿的体现,是 社会保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一种补 充。




军人职业劳动补偿理论。该理论认为,军人职业是特殊的 职业,军人劳动是高风险、高强度、高成本的人类劳动, 因此,与其他职业劳动者相比,应给予军人更高的社会保 障待遇,作为对军人特殊职业劳动高付出的补偿。军人职 业劳动的特点: 劳动风险大; 劳动条件艰苦; 劳动强度高; 劳动复杂; 军事劳动流动性大; 劳动有强制性约束; 劳动不仅机会成本高,附件成本也高; 劳动的公益性。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发展的总体目标概括为: 基本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体现军人权 益保障的特殊要求、资金来源多渠道、保 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 和服务社会化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
(二)改革的任务 1.完善军人社会保障系统 2.确保军人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 3. 建立、健全保障机构
社会保障学 08劳动与社会保障 08行政管理
第十一章 军人社会保障
2010年12月15日
管理资料
第十一章 军人社会保障
一、军人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 二、军人社会保障的实施 三、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现状与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doc
第一节 军人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

什么是军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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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 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基 本生活权利和物质利益给予保障的一项社会制度。 其目的是把军人权益依法置于国家和社会的双重 保障之下,以取得比单纯依靠国家保障更大的保 障效益,从而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军人的 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稳定军心,保证国家安全 和社会稳定。
复习思考题


什么是军人社会保障? 军人社会保障有什么特点? 军人社会保障有哪些项目?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军人社会保障的地位: (一)军人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 部分 (二)军人社会保障是保障军人权益实现的有效 形式 (三)军人社会保障是军队建设的重要政策和制 度

军人社会保障的作用:
(一)军人社会保障对个人的作用 补偿作用 恢复作用 分散风险作用 (二)军人社会保障对军队的作用 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凝聚军心,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建立新型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将有利于提高军事经济效益 (三)军人社会保障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 军人社会保障能够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建立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
员的标准
3.保障功效的特征:(激励性)消除军人后顾之忧,
提高军队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功效。
4.保障管理的特征:(独立性)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




建立军人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 军人权益理论。该理论认为,军人在履行职责时, 其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应该享受的权利受到了限 制和损失,因此,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当再予以相 应的回报。主要体现在: 军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法规上有不对称性; 军事活动对军人权利具有限制性; 社会对服役军人所尽义务的付出有无可回报性; 服役军人所尽义务的付出具有替代全体公民应尽 义务的性质。



军人伤亡保险是通过设立伤亡保险基金,对死亡 或者伤残的军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或赔偿的保险 制度。伤亡是军人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通过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的 保险制度。军人退出现役后,没有条件享受免费 医疗或不能完全享受免费医疗的国家,需要设立 此项保险制度。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是通过建立专项基金,用于保 障现役军人按规定退出现役后养老的生活需要而 给予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节 军人社会保障的制度实施
一、军人社会保险制度


军人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或军队依法建立专项后备基金,用 于对军人遇到职业特殊风险或因年老、伤残、疾病丧失工 作能力,按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或赔偿的一种特殊的社 会保险制度。军人社会保险大体上可分为现役军人保险和 退役军人保险两类。 现役军人保险是着眼战争风险设置的军人人身保险,包括 军人人寿保险(军人生命保险)、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主要项目是军人的伤亡保险。退役军人保险则与现役军人 保险有连续性,有些项目的资金筹集在服役期间就开始了, 有的则要归并到地方国民社会保险体系中。退役军人保险 项目主要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伤残保险以及失业保险 等。目前,我国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军人社会保险有以 下几种。

军人社会保障的特征
军人社会保障作为整个社会保障的组成部 分,具有社会保障的共性特征。

军人社会保障与一般的社会保障一样,都 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保证性、 储存性/ (普享性、互济性、福利性)等特 征。


除了上述共性特征外,军人社会保障有其 个性特征,具体如下:
1.保障对象的特征:(特殊性)军人及其家庭成员 2.保障待遇的特征:(福利性)待遇高于一般社会成
二、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的现状
1.保障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享受人数增加) 2.形成了较为全面的保障体系(保险、优待、抚恤、安
置、离休、退休、福利、救助等)
3.保障标准逐步提高(国家投入逐年加大,各项待遇提高) 4.保障的管理逐步趋向规范化
优抚方针: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优 抚原则:“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 安置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原则“从哪里来,回 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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