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情理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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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要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在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我们无论是行使公权还是私权都要充分考虑“情、理、法”的因素,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同样也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其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就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

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

“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

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

“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有时还相互冲突。

比如,“城管大家都熟悉”,有一个社会现象不知大家是否注意,一旦城管和商贩爆发冲突马上就会形成舆论焦点、社会热点,而且往往会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声势,大家思考过没有,为什么?难道二者天敌?难道城管多此一举?难道城管活该遭到唾骂?从城管的管理行为而言,它是一种代表政府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更是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一种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有政府授权,是一种必须作
为的行政行为,那么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共同认可,甚至成为大部分人痛恨的行政行为?因为它尽管合法但不尽合情
合理,情和理往往成为人们判断是非和左右公众舆论的“超法律”标准,无论行使公权,还是行使私权都要讲究情理法,这便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的国情。

(还有合理不合法的情形:殴打小偷)
情理法的差异和矛盾是一直以来固有的吗?答案并非
如此,在中国传统社会(封建社会)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也包括族规),这个家规很重要,它的基础就是封建礼教,讲究的是君臣父子长幼尊卑这种等级的观念,它也是规制个人行为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重要遵循,是基于情、理和风俗习惯的一种强制约束。

此时的国法也是基于礼教基础之上的,是对家规、族规的一种深化和保障,所以家规、国法是一致的。

在清末民初,欧陆法律引进之后,这种情理法一致的局面被打破了,国法与家规、族规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在处理矛盾和争议上由原来的颇具感情色彩的私了、调解为主,过渡到后来以冷冰冰的法律公裁、公断为主的阶段,这也是中西不同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体现。

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

“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

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

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

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

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简单地说哪一个最为重要,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首先,“法”居情理法之末,末即是下,是情理法的基础,离开法就没有什么情理法可言,没有法的基础就不可能由情入理。

我们的行政行为更需要在合法的基础上来衡情论理,没有合法性这个前提,再和情理的行政行为也不能成为逃避法律约束的借口。

其次,“情”居情理法之首,表示我们的行政工作必须要从情入手,充分考虑对方的面子。

所以我们只有从情入手,给对方足够的面子,才会在情面上获得沟通,彼此情感交流良好,自然达成合理的共识。

法,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挂在嘴上说的,如果你老是与对方讲法,容易伤感情。

一旦感情受到伤害,谈起道理来更加困难。

所以把情放在前头,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更有助于彼此的沟通。

第三,“理”居情理法之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居中为吉。

因此理是情理法的关键所在。

情是用于讲理的,才称为由情入理,而法也是用来讲理的,才合乎合理合法的的精神。

中国人很少单独说合情,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称为合情合理。

也很少单独说合法,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成为合理合法。

因为老百姓只接受合理的法,不接受不合理的法。

所以,我们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行政的时候,不是单单依法就行,一定要把“法”当作腹案:心里想的是法律的规定,嘴巴上讲的是人情,以理来衡量具体行政行为的尺度,在行政行为过程中,时刻提醒自己我的行为是否合理?我们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依情依到合理的地步;
依法依到合理的地步,我们在执法当中不能不讲法律,但又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

我们在执行法律的时候,要由“情”入“理”而“法”,而不是离开“情”、“理”两字硬套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这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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