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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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法的案例分析
2014年11月25日7时许,万达公馆项目施工现场,鸿基建筑
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架子工张××在拆除脚手架施工过程中,所系安
全绳断裂,失足坠落,至张××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鸿基建筑
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有意瞒报了该起事故。
经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三十七条规定,没有对从业人员
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形成严格的检查检验制度,导致工人使用
的安全绳未经确认完好就投入使用,同时未按规定在拆除作业的脚
手架下搭设安全平网。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上报,违反《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七十条规定,构成瞒报事故。
针对以上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均依法缴纳到位。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4”伤害事故案
2015年2月4日,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黄岛区的
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1201罐区东侧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电焊作业点附近的含油污水井发生爆炸,爆炸压力波掀起的水泥盖
板将一名工人砸伤致死,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施工组织不力,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超范围用火作业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用火审批不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监管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四十一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驻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胡××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超范围用火、安全防护措施落
实不到位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
规定,对胡××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即人民币壹万零八佰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已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6·18”物体打击事故案
2015年6月18日,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队在中国石
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硫磺装置施工工地拆除脚手架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根据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安全监护人员的职责、监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违
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规定;在拆除脚手架作业
过程中没有在架体外围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防护,违反《建筑
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JGJ59-2011)第3.5.1条和《中国石
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年硫磺回收及改造脚手架施
工方案》第7.14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承包单位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善,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协调、
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和
方案要求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防护的事故隐患没有督促进行整
改;没有督促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做好现场管理,明确安全监护人员的职责和监护范围。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已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9·16”起重机械伤害事故案
2014年9月16日上午9时30分许,黄岛区董家口循环经济区青钢集团建设工地,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钢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王××,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没有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全部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9”高处坠落事故案
经黄岛区安监局调查: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青岛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承包了10KV甲旺墩线铁塔工程项目。3月29日,该公司在人民路和北京路路口东北角300米院内拆除康石支线线路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电线杆突然发生倾倒,正在电线杆上作业的员工王××从高处坠落,导致右腿小腿骨折,鼻梁骨骨折,经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构成重伤。而王××未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即上岗作业。
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处作业中违反《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岛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山铁矿“8·2”提升运输事故案
根据平度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该矿已依法关闭,设备已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