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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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浅见
幸福问题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永恒的伦理话题,可以说是人生问题的核心。

在伦理学和社会生活中,幸福问题一直是一个开放的问题,或许这一问题不应该有任何终结性的结论。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是对幸福问题探讨最多、最系统的人,进而提出了比较完整的幸福观。

他和前人一样认为幸福是人生最高的目标,并且他将幸福规定为最高的善,将幸福和至善作为人类生活的根本目的和伦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幸福”贯穿于全书的始终。

幸福是什么
什么是幸福,这无疑是一个仁智互见且颇具争议的问题,在常人看来幸福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亚里士多德指出,“关于什么是幸福,人们就有争论,一般人的意见与爱智慧者的意见就不一样了。

因为一般人把它等同于明显的、可见的东西.如快乐、财富或荣誉。

”亚里士多德在前人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幸福观”。

幸福是最高的善
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活动的目的是善,而最终目的是至善。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开篇,他写道:“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

” [1] 亚里士多德在前人的基础上探讨了事物产生变化与发展的本因、物因、动因和目的因,其中目的因是最重要的。

他认为自然不会做任何没有目的或不合理性的事情。

一切事物都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存在,各事物的目的就是各事物的善。

自然界这样,人类世界也是这样。

例如:医术的目的是健康, 商业运作的目的是金钱,战争的目的是胜利。

因此亚里士多德对善的理解是多层面、多角度的,善都是具体的、多种多样的,并不存在一个普遍的、一般的善。

在多样的善中,有的目的或者善是用来实现另一目的或者善的工具或手段,这种善叫“自身的善”,以它为手段要实现的另一个目的或者善叫“更高的善”。

这样就构成了一个目的的善的概念等级的链条,其中前一个行为以后一个行为为目的,依次构成了从低到高的目的次序。

在这个等级体系中,作为最终目的的善处于主要的、首要的位置,统辖着其他的众多善,其他一切善都以它为目的。

“有某种为其自身而期求的目的,而一切其他事物都要为着它,并非全部抉择都是因它而作出,那么,不言而喻,这一为自身的目的也就是善自身,是最高的善。

” [2] 这就是人的行为的善的顶点,人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这个目的,追求它不再是为了获得别的任何目的----幸福就是人生最终的目的。

亚里士多德指出:幸福是“行为所能达到的一切善的顶点。

” [1]几乎大多数人都同意这是幸福。

幸福是行动作为符合德性
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善实际上是价值论意义上的善,而非纯粹道德意义上的善。

这种善的观念直接逻辑关联着幸福、德性及其二者的关系。

他认为幸福是合于德性的现实活动。

“幸福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是亚里士多德德性幸福论的核心命题。

他自己认识到,如果仅仅把幸福规定为至善不足以说明幸福到底是什么,幸福是至善,但又不等同于至善,因而他主张应该从人的本性即德性出发来看待幸福,以人的“功能”来说明幸福的内涵。

德性的希腊文arete与善是同源词,古希腊的传统用法就是把善、功能、德性三个概念不加严格区分,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任何事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或长处,该事物就具有德性。

亚里士多德表示“人的功能决不仅是生命。

因为甚至植物也有生命。

我们所求解的,乃是人特有的功能。

”他认为在人的灵魂的功能之中,又以理性功能为最优秀的功能,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殊性就是人能够通过主动选择理性生活来过一种道德生活。

动植物的活动的目的是自然地实现,人的动的目的的实现则要借助人的理性的运用,因而是实践的、非自然的,因此,有没有道德生活成为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

人们只有在实践理性的现实活动中才能真正地获得幸福,那么,人类的善不能仅仅根据德性品质去把握最高的善,必须在实践理性德性的现实活动中才能把握最高的善,达到幸福,而作为至善的幸福也就是合乎人心灵的德性的现实活动。

“如果幸福在于体现德性的活动,我们就有理由可以说它应当体现最高德性”。

[1]
幸福是属于现世的人的,存在于有德性和理性能力的人的行为活动中,植物、其它动物、幼儿、死去的人都无所谓幸福;幸福是人的优秀品质的实现活动,通过德性的实现活动展示出来,由优秀的德性所引发的作为即是幸福,所以说德性是构成幸福的必要和核心的部分。

同时他强调,这里的德性不是肉体的德性,而是灵魂的德性,也就是灵魂的善或功能。

幸福是城邦公正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这一最高的善即“至善”同样是政治科学研究的对象,它是最主宰的科学、最有权威的科学。

他的幸福观不只是停留在个人的安身立命和个人幸福上,还非常重视城邦治理和城邦幸福——城邦的善为“至善”,实现城邦的善更为重要,更为完满,同时这种善对于个体和城邦来说是统一的。

个体善的实现与城邦善是统一的,体现了整体主义价值观念。

追求幸福是城邦及其公民共同的目的,公民践行德性,城邦制度公正,那就是幸福。

亚里士多德尤其珍视公正对于幸福的相关意义。

他说:“所谓公正,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

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

” [1]公正又分为个体应为的公正和整体应为的公正,个体应为的公正即是对于城邦中的人来说的“公平”和“守法”。

在他看来,所谓公平,指对好处不多占,对坏处也不少占,这样就不会侵占他人的利益,也不会回避对自己的不利。

必须守法,是因为法律表现了城邦公民的共同利益并且是行为准则,它鼓励符合德性而禁止恶行。

整体应为的公正即是对城
邦而言应该分配公正,分配公正的根据是人的德性,即个人对城邦社会的贡献及其能力的大小分配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只有这样,城邦才不被不公平所引发的纷争所破坏,分配公正是对公民个人利益的维护,也是对城邦稳定繁荣的维护。

幸福是政治学的目的。

“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人有理性和语言的能力,使交流得以可能,必然要过一种社会的生活,不可能存在孤立的个人,“城邦在本性上先于家庭和个人”。

政治学的目的则是要造就公民善良高尚的行为和愉快的生活,行为高尚本身是幸福,同时也是快乐生活的前提。

由于亚里士多德把幸福,特别是城邦的幸福当作自足和至善,因此,幸福特别是城邦共同的公正对于人的多重生活选择而言就具有价值导向的意义。

实现幸福的途径
“幸福生活就像一块美味蛋糕,其中有许多的影响它美味的成分。

也许没有糖,蛋糕仍是可口的。

但是,糖无疑是使蛋糕更有可能成为美味食物的成分。

对影响幸福的外在因素来说也是如此。

如果人适当地具备了这些条件,也能够发挥它的理性,那么,他就处在一个亚里士多德称之为幸福生活的最佳位置。

” [3]
自觉选择中道
亚里士多德在谈及幸福的获得时说,“幸福不是品质”,并不能像拥有财产那样地占有;幸福也不是某种神的恩赐或纯粹是机遇的礼物;幸福是通过学习、某种习惯或训练而获得的。

只有进行实践理性的现实活动才能获得幸福。

实践理性的现实活动一定要行动,必须要去做,并且要做得好。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的获得必须遵循中道原则。

幸福须合于德性,要培养德性就必须运用理性,而合乎理性也就是合乎中道。

“中道”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就是“适中”、“适度”、“执中”的意思,也就是“无过无不及”的中间境界。

“过度和不及都属于恶,中庸才是德性” [2]。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情感世界是最复杂和最难把握的,可以把情感的度分为高、中、低三种状态,而惟有中间状态才是最值得人们称赞和追求的,这种中间状态的情感就是中道,寻求中道是达到幸福的正确途径。

“中道”是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的重要特征,也是他德性幸福论中的一个基本原理。

所谓中道,就是要求人在一切活动中,人们用理智来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感情行为,使之既无过度,也无不及,自始自终保持适中的原则。

过度和不及都是过错,唯有中道才是德性,才是善,亚里士多德讲的中道,不是“绝对中道",而是两个极端的距离绝对相等的中间状态,是“相对中道",是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变化,是“在应该的时间,应该的境况,应该的关系,应该的目的,以应该的方式"来行动和感受的。

例如,勇敢是恐惧与鲁莽的中道,节制是快乐与痛苦的中道,自重是虚荣和自卑的中道,等等。

总而言之,幸福的获得需要合于中道的行为作保障。

这些中道行为是“自愿”的行为,出于自身意志和自主选择的行为才合乎这种中道。

人的意志是行为的“始点”,德性也必然遵循“中道”原理,好的行为是对“中间”所对应,而不是不及和过度所破坏。

各种伦理德性都是出于自愿,
并以中道原理为依据的性质。

沉思及思辨活动
亚里士多德想要讨论的并不是理念善,因为它是虚幻的、虚空的,是没办法在现实生活中被实现和执行的。

他关注的是通过追求可以获得的善,可以被践行的善。

随后亚里士多德对这种界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幸福作为人的最高选择,不能和“善事物”相混同,它是人的功能的充分实现,这种功能是指人的自我完善能力。

所以,幸福就是人的理性功能的自我实现。

之前从一般意义上探讨了合于德性的现实活,但亚里士多德认为还有一种幸福高于一般幸福,他说,静观的、思辨的生活是最高的善,也是最大的幸福。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沉思是我们本性的最好部分的实现活动,动物没有思辨活动,所以不能分享沉思的幸福,人则以自己所特有的沉思享有思辨的幸福,而沉思本身就是目的。

沉思能给人带来最纯洁的快乐且沉思的生活持续最久,与其他行为相比,人们更能不断地沉思。

理智是人们“最高贵的部分”,也是人所特有的,而沉思的生活与理智德性相联,因而,最高的幸福应归于沉思的生活。

如果一个人能够终身从事思辨活动,他就是最幸福的人。

但作为沉思主体的人却需要有外部条件的支持,如一个健康的身体、食物及其他物品的供给等,但是,这些外在的东西不能过度,只要具有中等物质的水平,一个人就可以做合于德性的事情,享有幸福的生活。

这里又体现了上述的“中道”的观点与运用。

关于一个思辨者应如何在他的生活里处理思辨活动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亚里士多德实际上给出过一些意见。

他说道,实践活动并不是思辨的一个部分,但是实践活动能够“为思辨做准备”。

这暗示了思辨者应最大限度地运用实践活动去服务于其思辨活动。

总之,亚里士多德幸福论体现了人本主义与现实主义精神,是古希腊伦理价值观念的总结。

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主张快乐与德性相结合、个体幸福与公共幸福相结合,强调用理性约束快乐欲望。

“合乎德性的行为,使爱德性的人快乐”,这种快乐是一种本性上的快乐,是一种精神上的愉悦。

所以,有德行的行为自身是快乐的。

这种快乐不是附加物,而是德性自身的快乐,所以,“最美好、最善良、最快乐也就是幸福”。

[1]亚里士多德这种对幸福问题最深刻、最系统的论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人类生产、生活的诸多领域中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 [美]加勒特·汤姆森,马歇尔·米斯纳.亚里士多德.张晓林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
[3]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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