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申报命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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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申报命名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的申报和命名,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大力建设城市森林,加快推进森林浙江和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申报命名活动由浙江省关注森林组织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政协人资环委、省绿化委员会、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浙江日报社、省教育厅、共青团浙江省委、省林业厅)组织,省关注森林执行委员会承办。
第二条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设区市、县(市、区)可申报森林城市,建制镇(乡、街道)可申报森林城镇(已申报创建森林城市的建成区镇、乡、街道除外)。
第三条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是指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城乡绿化协调发展、稳定健康的城市(城镇)森林生态系统,各项建设指标达到要求,并经浙江省关注森林组织委员会命名授牌的城市(城镇)。森林城市的建设区域主要是城市规划区涉及的范围,森林城镇的建设区域为建制镇(乡、街道)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申报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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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备指标达到要求,自查测评得分在90分以上(见附件2);
(二)森林城市(城镇)建设规划必须在编制完成、通过评审的基础上,已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三)通过创建森林城市(城镇),绿化空间挖掘充分,绿化质量提升明显,森林环境变化巨大,城镇居民感受深切。
第五条各申报单位在全面自查基础上,达到申报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关注森林执行委员会行文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申报表、工作报告、自查报告(含自查评分表)。
第六条省关注森林执行委员会于每年5-7月组织专家预检。预检重点:
(一)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情况;
(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情况;
(三)各部门、乡镇(街道)创建任务分解和政府考核情况;
(四)现场察看近年绿化成效;
(五)创建氛围和公众参与程度。
第七条省关注森林组委会于每年年底前组织省森林城市验收,省关注森林执委会组织省森林城镇抽验。主要采取察看现场、听取汇报、观看录像等方式进行。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文字材料。包括申报文件、申报表、自查评分表及说明、工作报告和有关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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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资料。包括有关森林城市(城镇)评价量化指标体系的统计数据及其证明材料。
(三)图像资料。包括图片、照片、录像等。录像资料播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为宜。
以上材料应装订成册,上报一份到省关注森林执委会。
第八条通过验收的,由省关注森林组织委员会授予“浙江省森林城市”、“浙江省森林城镇”荣誉称号。
第九条申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应先取得“浙江省森林城市”称号。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申报命名办法、主要评价标准和核查办法的通知》(浙森执…200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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