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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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及省委办公厅、公司(集团)的实施意见,结合公司(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执行民主集中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
3、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建设及反腐倡廉责任情况;
4、遵守廉洁从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执行公司(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5、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正措施;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的时间及方式:
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应在当年的12月底前进行。

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可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其它形式进行,并将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有机结合。

领导人员的述职述廉报告,都应形成书面材料。

述职述廉后,并要将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各单位党组织要广泛征求员工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领导人员本
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各单位要提前15天向上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准备情况和具体时间。

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15天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

要根据情况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发现领导人员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要与所属党组织一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情节严重的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组织处理。

第九条公司(集团)将把各单位述职述廉工作纳入全年综合考核,并把述职述廉对象的述职述廉情况纳入年终的绩效考核内容,对述职述廉工作开展较差,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洁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绩效处罚。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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