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正义论》_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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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罗尔斯
第一章:作为公平的正义
总体来说,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理论之上,而这种“社会的契约被一种对最初状态的解释所代替,这一状态把某
些旨在达到一种有关正义原则的原初契约的程序限制条件结为一体。”目的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
哲学传统理论。” 这里的关键词是“最初状态”“正义原则与原初契约”
后面逐渐会加以解释。
一,有关正义
开篇罗尔斯就说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公民与正义》林火旺著中,译成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德行,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第一德行。)
罗尔斯将正义单独提炼出来,就像善一样是不被社会时代等其他因素影响而独立存在的。“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平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正义与真理,在罗尔
斯看了,是人类活动最首要的价值,是决不妥协的。从这一方面便已否认了为大多数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功利主义思想,而更像是直觉主
义的一种确信。
那么说道正义,更确定的来说具体是指什么呢?罗尔斯解答“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间的划分的方式。”这里“主要制度”是指“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因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因而,罗尔斯的正义只是正义问题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关整个社会分配与结构的正义,这与每个人特有的正义观并无冲突。也与传统的概念并不相悖,因为社会的正义原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虽然也许是最重要的基础的一
部分。
罗尔斯正义观的限制是:1.为一个被理解为暂时同其他社会隔绝的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概括出一种正义观。2.主要考察那些调解着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原则,每个人都被假定是在符合正义地行动,在坚持正义的制度中尽他的职责(关于个体的原则和限制,后面解释)因为,罗尔斯的这种正义观是在一种理念社会中提出的,它带给我们现实社会的只是一种对照和参考。所以,我们首先要假定这样一个社会:“这个社会是由一些个人组成的多少自足的联合体,这些人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承认某些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并且使自己大部分行为都遵循他们。”这种规范就是公开的正义,“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的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的满足这些原则。”公开正义观是构成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
联合体的基本条件。
社会的假定完成后,还要假定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这种状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
ignorance)后被选择的。”
原初状态:
“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所有人都被剥夺了这种信息的状态,这种状态排除了对那些会使人们陷入争吵、使自己受自己的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这样我们自然就达到了‘无知之幕’的概念。”所谓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是希望达到一种平等,因为“平等——体现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平等的基础在于人们这样两方面的相似:目的体系并不是以价值形式排列的;每个人都被假定为具有必要的理解和实行所采用的任何原则的能力这些条和无知之幕结合起来,决定了正义的原则。”
而在这种状态中,我们将要限制,或者说提出个体原则的条件:1.在这个社会中,人们是在公平的条件下同意这些原则,成员自律,责任自我给予。2.它把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为是有理性和相互冷淡的(mutually disinterested 我认为把“冷淡”翻译成“无利害关系”更
好些)
在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中,被限制条件的理性个体选择一套作为公平正义的原则来制定社会规范,这是罗尔斯提出的基本理念。而在反
思的平衡中,我们则需要将合理的条件与所考虑的修正判断不断调和,因为“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想法的互相印证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
前后一致的体系。”
(在桑德尔著作《公正》中也提到相似的观点,原则和理论都是在不断反思与判断中修正的,而正义观更是需要多种想法和论点的支持和批判,所以,我们可以说,真正的正义观永远是开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