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的动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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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的动因理论;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制度变迁的含义,就目前的文献所见此词应该是林毅夫在1989年表的文章“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汉译在国内的发表中提倡的,而后几成流行语,此前我们说到类似语义时说的变化,改变,改革等慢慢的被提及的次数就少了。英语中的Institutional Change对应制度变迁,Change对应变迁,从语义学的角度而言,汉语中“变迁”一词指事物的变化、变更、发展、进化、演变等,英语Change做动词作用等同于become,应该说,在英文中,“change”一词的本来含义是“变化”和“改变”,并没有多少中文中“迁”即“演变”或“进化”的意思。但是,在诺思制序分析的理论框架中,他曾明确指出:“制序提供了人们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从这一理解出发,诺思明确地表明,在他自己的论述中,“结构”一词是指“制序框架”,而“‘change’一词是指制序的创立、变更以及随着时间的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诺思,1981,)。
制度变迁的定义:是新制度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制度的过程,制度变迁可能在以下意义上发生:第一,扩充型:原有各种制度保存,产生新的制度;第二,改变型:原有制度本身变革成新制度;第三,减少型:原有制度结构中的一些制度因失去存在意义而消亡。如商品粮制度,介绍信买机票的制度;第四,平移型: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中,制度的性质种类不变,但相对地位发生了变化,从而使制度结构发生了变化。如在人事任免中的档案制度。
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是:分析变化了的自然环境、技术水平、人口结构、产权、道德文化、意识形态等等外在的制度环境如何向人们提供新的获利机会,从而提供改变制度、创造新制度的动机,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或节约某些交易成本,人们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当新制度所能提供的边际收益相当于旧制度运行所需付出的边际成本的时候,制度变迁就会暂时停止,制度结构就达到了某种“均衡”;只有当环境改变时,才会又发生对新制度的“需求”与“供给”。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使人们的需求满足时,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
早在19世纪,马克思所创立的经济学体系是一个完整的制度分析框架。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也承认,马克思是第一个研究经济增长与制度变迁关系的经济学家。诺斯曾确认:“这里的一个例外是卡尔•马克思的著作,他企图将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结合起来。马克思最早阐述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是将技术限制与制约同人类组织的局限性结合起来所作的先驱性努力。”“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诺斯,1991)。马克思比他的同时代学者更深刻地洞见了技术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历史关系。他将发明看作是一个社会进程,在马克思的体系中,阶级斗争反映了经济制度的演进与生产技术进步之间的不断“冲突”。尽管马克思强调了生产方式的变化(技术变迁)与生产关系的变化(制度变迁)之间的辩证关系,但他相信前者提供了社会组织变迁的更为动态的力量,他的观点继续支配着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关于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的思想。(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1982)
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变迁的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变迁的分析最初是从需求方面展开的,科斯对此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科斯指出:“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和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调整,否则,通过转移与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
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不会实现。”他进一步指出:“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改进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必须注意到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行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失误。而且,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和转变为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应考虑总的效果。”(科斯《社会成本问题》1960)此后许多经济学家对于制度变迁的需求方面的研究都基本遵循科斯的观点,即认为制度是在变迁所获收益超过变迁所需成本时改变。同时科斯也指出,制度变迁的效果在结构上并非全部都是帕累托效率的,即导致某些决策改善的现行制度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失误。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科斯确认了交易成本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制度变迁中的供给因素一般未作论述。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是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即“外部利润”。“正是获利能力无法在现在的安排结构内实现,才导致了新制度安排的形成”。而产生潜在利润是由于许多外部性变化,包括规模经济的变化、外部成本与收益的变化、对风险的厌恶以及市场失败与不完善,这些外部因素的变化成了诱致人们去努力改变制度安排的来源。
制度创新、制度变迁是制度均衡不能维持的情况下发生的,制度均衡是在特定条件下的制度供求力量相对平衡的初始状态,制度均衡并不是永久性的。导致变迁的客观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是潜在利润的形成,诺斯认为,至于充分条件,则是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获取利润而支付的成本。在分析导致收益与成本的变化以及潜在利润的产生因素时,诺斯指出三大类:一是对制度创新的需求作出很大贡献的因素,包括市场规模的变化、技术创新、制度创新者的收入预期的改变。二是涉及某些制度安排、创新与操作成本的因素,如组织费用的外部承担、技术革新、知识积累、教育体制发展、政府权力的集中与社会影响。三是导致制度从均衡向不均衡变化的外部性变化因素,如政府规模、构成或规则的变化,公众行为规范和社会的价值标准的改变。
诺斯还指出,实现制度变迁应具备一些主观条件,如变迁主体的形成。他强调国家和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也就是说,除非建立一个稳定的对高效率的经济制度起支持作用的政治制度,否则就决无可能建立起稳定的有效率的经济结构
诺斯认为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制度安排的非均衡,及未达到帕累托效率准则最优(资源得到了最优配置、分配最为公平、社会福利最大的状态),这是制度变迁的前提;制度变迁的动因在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推动制度变迁,否则,就会维持原有制度不变。所以制度变迁的主要经济动机是获得制度收益,减少制度成本或交易费用。从历史的长河中看,制度总是在不断发展演进的。并且,他还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制度变迁是一个渐进性的连续的演变过程,是通过制度在边际上的不断调整而实现的。当然,他也不排除剧烈的非连续性的制度变革的存在(如法国大革命等)。但他认为,这种非连续性的剧烈变革不仅不是制度变迁的常态,而且它也只能是发生在正规制度的领域中,而不能发生在非正规制度的领域中。非正规制度的演变永远只能是渐进性的。那么是什么东西引起了制度的变迁呢?按照诺斯的说法,引起制度变迁的诱因,是相对价格与偏好的变化。
必须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要存在制度变迁的诱因就一定会导致制度的变迁。关于这一问题,制度变迁理论是用制度均衡的概念和原理来解释的。所谓制度均衡是这样一种状况,即在所有当事人的谈判能力给定的条件下,没有人能够通过改变现有制度而获得好处。在这种均衡状态下,制度便是稳定的,不会发生变化的。当我们说制度处于均衡状态,并不是说在现存制度下,人人对制度都是满意的,而是说,在这种条件下,人们为改变制度所须付出的成本大于其预期所能获得的收益,因此没有人愿意去致力于制度的变革。而只有当相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