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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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答:联系:

1、国际税收是以国家税收为基础的,国际税收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2、由于经济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各国政府不可避免地要求面对国

际税收问题,为了更好的处理与其他国家质检的税收分配关系,要求给过政府在制定本国制度时应遵循国际税收准则、规范或惯例。

区别:

1.二者反映的关系不同。国家税收反映的是一国与其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

系,而国际税收反应的则是不同国家之间的财权分配关系。

2.二者的课税对象不同。国家税收的课税对象主要是国内所得商品流转额和财

产收入,而国际税收的课税对象主要是跨国性收入和国际商品流转额。

3.二者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利为依托,强制性征税,

其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更为鲜明,而国际税收则不具有强制性。

4.二者的利益协调方式不同。国家税收中各方的利益协调以国家强制性规定为

协调、管理依据,而国际税收中国家间的税收征收分配或协调关系则往往通过双边协定方式加以解决,其原则是平等互惠。

2. 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如何产生的?请举例说明

答: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收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当一国征税导致另一国不能征税,或者当一国多征税而造成另一国少征税时,两国之间便会发生税收分配关系。

例如,为了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的居住过可以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而由所得的来源国单独行使征税权;或者居住过让来源国先行使征税权,然后在来源国征税的基础上对这笔国外所得按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征。

3. 税收居民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①住所标准: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的居住

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均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②居所标准: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又不准备永久居

住的居住地。

③停留时间标准: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和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纳税居民。

停留时间标准一般是按纳税年度制定,即当事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他就要按本国居民的身份纳税。

(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①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国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

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②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

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公司管理机构所在地有时也被称为“财政住所”。

③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法人居民。这里的

总机构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

④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的居民股东所掌握,

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家的法人居民。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VN范本《联合国范本》

OECD范本《经合组织范本》

两个范本的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章,协定范围,包括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协定适用的人的范围和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定义,包括第3~5条,对协定涉及的概念,如人、公司、主管当局、国民、居民、常设机构等作出明确定义。

第三章,对所得的课税,包括第6~21条,明确缔约国对各类所得的课税办法及行使地域管辖权课税的条件。

第四章,对财产的课税,包括第22条,明确缔约国对财产课税的办法。

第五章,消除国际重复课税的方法,包括第23条A和第23条B,规定了缔约国可选择减免的方法、抵免方法及税收饶让抵免。

第六章,特别规定。在《联合国范本》中,包括第24~27条,分别规定了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及可给予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的

财政特权。在《经合组织范本》中,除上述三条外,另有第28条,

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协定实施区域的扩大。

第七章,最后规定。在《联合国范本》中,包括第28~29条,在《经合组织范本》中,包括第29~30条,规定了批准文件的互换与协定生效的

期限,以及协定的终止方式。

《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相比,在内容上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常设机构的范围及“引力原则”的范围

(二)对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所得制定了可供选择的条款

(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作出了有利于地域管辖权的规定

(四)对转让公司股票的收益作出了有利于地域管理权的规定

(五)对个人劳务所得作出了有利于地域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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