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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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0卷第13期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杨勇
【摘要】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经常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

本文从分析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出发,分析了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缺失的表现,进而提出完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杨勇(1989 ),男,西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8级本科学生;研究方向:会计学
一、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

中小投资者抵抗风险能力差,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比例达到70%以上。

证券市场的稳定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得好的市场中,市场透明度高,各种法律法规健全,监管措施严格,投资者对资本市场有着充分的信任,因此,无论在资本市场处于繁荣阶段还是低迷时期,投资者的心态都很稳定,资本市场相应也稳定。

相反,投资者权益保护较差的市场中,资本市场发展滞后,证券市场发展也不健全。

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前提。

(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才能提高优化资源配置效率。

美国的《财富》杂志曾公布的一项比较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保护得比较好,那么这个市场的运行效率就会比较高,市场发展也就比较好。

究其原因,在一个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较好的市场中,上市公司的直接融资成本较低,资源配置的效率相应就高,从而使资源配置走向优化,进而带来GDP总量的增加,增长速度的提高。

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助于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是这个市场的活力之源,只有通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使资金流入具有潜力和发展的行业,使我国证券市场获得稳定的发展。

(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而他们之中大多数为个人投资者,他们的投资资金大多来源于日常的积累储蓄,如果这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必然会影响到人民的生活,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此外,如果中小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迫使大量的投资者退出市场,从而使证券市场萎缩直至崩溃,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丧失,国家经济陷入僵局,人民生活水平出现严重下降,这些都会影响社会的安定与团结。

所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仅是维护中小投资群体利益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缺失的表现
(一)内幕交易猖獗。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内幕交易丑闻的曝光会迫使众多的投资者纷纷逃离证券市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

此外,内幕交易会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丧失客观性和时效性,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工具,最终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失去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二)机构投资者的违法违规现象严重。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虽然中小投资者所占比例较20世纪末有一定减少,但中小投资者仍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构成主体。

由于机构投资者拥有信息收集处理的优势,拥有的资金量大,投资选择多,而且机构投资者一般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投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操盘经验和专业手段,同时具有投资规模效应等。

因此,虽然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比中小投资者低,但是他们比中小投资者具有更多的投资优势。

如果机构投资者利用他们的优势进行违规操作的话,中小投资者则会损失惨重。

(三)大股东侵占资金。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一直是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律,大股东侵占资金是指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有偿或无偿地拆借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委托大股东进行投资活动;通过银行提供委托贷款;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市公司代大股东偿还债务;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上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等。

大股东侵占资金这一行为导致上市公司经营困难,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很大损害,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2011年第10卷第13期
直流融冰装置设计要点
□鲜艳霞
【摘要】直流融冰装置在设计过程中会忽略的几点:融冰电流的适当选取;切换回路有可能误操作,导致事故的危险。

设计人员应在设计时增加对装置容量的复核,并加强对装置安全性的重视。

【关键词】直流融冰装置;融冰电流计算;切换回路改进
【作者简介】鲜艳霞(1980 ),女,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电局工程师
一、引言
融冰方式有过电流融冰和直流融冰。

直流电流融冰法为线路通入足够大的直流电流,在电流的作用下,产生热量融化线路覆盖的覆冰。

由于不受线路交流电抗的影响,所需电源容量大大降低,所以多选用直流融冰方式[1]。

在针对某一特定线路计算时,融冰装置在实际应用中会出现容量过小,融冰时间过长的情况,且偏差较大,接近一倍。

对一条线路进行融冰操作,整个过程中,需要分合操作的开关、刀闸等设备有8 9个,分合操作12 15次,易发生误操作。

针对这种情况,对直流融冰装置设计计算提出几点需要注意的地方。

二、直流融冰方式构成
直流融冰可采用两种方式:
(一)三相融冰方式。

将三相线路在对侧短路,在装置侧A、B相并联接在直流正极,C相接于直流负极,此连接方式运行1/3融冰时间。

再将B相切换到负极运行1/3融冰时间,再过将C相切换到正极运行1/3融冰时间。

这样才能达到三相线路均匀融冰的效果。

三、完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所占的比例高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然而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法。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法》,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使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有法可依。

对《证券法》和《公司法》进行修改,将投资者利益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中,切实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鼓励公司向公众披露更多信息,包括提供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流动性和偿付能力的资料等,并确保这些信息具有客观性、及时性、充分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首先,应当防止“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赋予中小股东更多权益。

对于中小股东来说,他们具有参与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对有权召集股东大会和提交议案的中小股东的持股量不宜限制的太高,否则难以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三)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

由于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加上中小投资者自身势单力薄,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设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通过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对增强投资者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通过补偿客户资产,来化解证券公司破产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对成员公司产物信息进行持续监控,及早防范和控制证券公司破产风险,从而起到增强投资者信心,保障市场长期投资资金供给
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四位一体”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体系。

目前,迫切需要建立政府监管,证监会把关,行业自律,上市公司积极配合的“四位一体”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体系,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职责,在各项相关法律的约束下,严格执行监管,给予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现象严厉打击;其次,证监会应作为证券市场事务的监管机关,应当把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和其他政府职能目标分离,这样可以避免监管权利在行使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再次,证券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职能,并与投资者保护机构一起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利益保护服务;最后,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以上三个部门的监管,及时公开准确的披露的要求公开市场信息,并且对大股东予以约束,避免违法违规操作。

“四位一体”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体系必须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的落脚点,把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性、市场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作为监管重点,切实做好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朱从玖.投资者保护———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孙曙伟.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王保树.投资者利益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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