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年第10卷第13期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10).13

Industrial &Science Tribune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杨

【摘

要】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经常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不仅关系到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本文从分析中小投资者利

益保护的重要性出发,

分析了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缺失的表现,进而提出完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建议。【关键词】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作者简介】杨勇(1989 ),男,西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8级本科学生;研究方向:会计学

一、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中小投资者抵抗风险能力差,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不同

程度的侵害。在我国证券市场中,

中小投资者比例达到70%以上。证券市场的稳定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得好的市场中,市场透明度高,各种法律法规健全,监管措施严格,投资者对资本市场有着充分的信任,因此,无论在资本市场处于繁荣阶段还是低迷时期,投资者的心态都很稳定,资本市场相应也稳定。相反,投资者权益保护较差的市场中,资本市场发展滞后,证券市场发展也不健全。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前提。

(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才能提高优化资源配置效率。美国的《财富》杂志曾公布的一项比较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保护得比较好,那么这个市场的运行效率就会比较高,市场发展也就比较好。究其原因,在一个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较好的市场中,上市公司的直接融资成本较低,资源配置的效率相应就高,从而使资源配置走向优化,进而带来GDP 总量的增加,增长速度的提高。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助于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是这个市场的活力之源,只有通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使资金流入具有潜力和发展的行业,使我国证券市场获得稳定的发展。

(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而他们之中大多数为个人投资者,他们的投资资金大多来源于日常的积累储蓄,如果这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必然会影响到人民的生活,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此外,如果中小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迫使大量的投资者退出市场,从而使证券市场萎缩直至崩溃,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丧失,国家经济陷入僵局,人民生活水平出现严重下降,这些都会影响社会的安定与团结。所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仅是维护中小

投资群体利益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缺失的表现(一)内幕交易猖獗。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

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的曝光会迫使众多的投

资者纷纷逃离证券市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此外,内幕交易会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丧失客观性和时效性,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工具,最终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失去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二)机构投资者的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虽然中小投资者所占比例较20世纪末有一定减少,

但中小投资者仍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构成主体。由于机构投资者拥有信息收集处理的优势,拥有的资金量大,投资选择多,而且机构投资者一般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投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操盘经验和专业手段,同时具有投资规模效应等。因此,虽然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比中小投资者低,但是他们比中小投资者具有更多的投资优势。如果机构投资者利用他们的优势进行违规操作的话,中小投资者则会损失惨重。

(三)大股东侵占资金。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一直是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律,大股东侵占资金是指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有偿或无偿地拆借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委托大股东进行投资活动;通过银行提供委托贷款;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市公司代大股东偿还债务;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上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等。大股东侵占资金这一行为导致上市公司经营困难,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很大损害,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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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群众利益自查报告

损害群众利益自查报告 篇一:纠正不正之风、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自查报告纠正不正之风、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 自查报告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纠正医疗卫生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整顿和净化医疗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委群组发?XX?6号)的有关要求及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治理的工作安排,结合我院卫生工作实际,在我院开展了树立医疗卫生行业新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我院近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 1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全体人员召开动员会,层层进行动员。 2组织全院人员自查,对照工作自查表,突出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乱收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用药和医德医风差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题,进行排查梳理,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及时整改,个人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签订承诺书,科室做出廉洁从业承诺,医院向社会公开廉洁承诺。

3开展廉政谈话,院长与职工一对一谈,对存在的思想 误区,及时进行教育引导,放下思想包袱,认清问题,纠正错误。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 未建立收费问题投诉机制,未公示收费物价管理人员名单。 整改措施:立即建立收费问题投诉机制,成立收费物价管理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2 工作中存在急躁情绪,对病人的咨询回答不够详细,态度不够好。 整改措施:戒骄戒躁,破除骄傲自满情绪,强化忧患意识,近几年来,我院的快速成长是有目共睹的,内部风气很正,外部形象很好,但也有个别同志因此滋长了自满情绪。我们必须看到,我们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因此,我们一定要耐心细致的开展工作,对待群众要热情诚恳。 3 工作不够主动,满足于完成当前的任务,固步自封。整改措施: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克服固步自封、小成即满的思想,积极主动,树立争创一流的精神,提高工作标准。

C14036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答案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国办发110号文件关于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的要求,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上市公司退市引入(),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 A. 保证机制;退市保险附加条款 B. 保险机制;退市保险条款 C. 保险机制;退市保险附加条款 D. 保证机制;退市保险条款 2. 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转型及改革创新,取决于( )这一基础工程。 A. 中介机构的完善 B. 健全的发行制度 C. 投资者的保护 D. 监管政策的实施程度 3.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以()为导向的。 A. 融资者需求和融资者权益 B. 投资者需求和投资者权益 C. 融资者需求和投资者权益

D. 投资者需求和融资者权益 4. 国办发110号文件关于强化中小投资教育方面要求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充分发挥()。 A. 中介机构的平台优势 B. 自律组织的功能 C. 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能 D. 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的功能 二、多项选择题 5. 国办发110号文件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构建“五位一体”的综合保护体系,具体包括()几个方面。 A. 自我保护 B. 市场保护 C. 法律保护 D. 监管保护 E. 自律保护 6. 中小投资者保护总体思路的三个层次包括()。 A. 建立投资者行权的保障机制

B. 推动投资者维权的服务 C. 建立投资者保护的基础工作和长效机制 D. 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 三、判断题 7. 国办发110号文件要求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 正确 错误 8. 根据国办发110号文件关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正确 错误 9. 国办发110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有权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正确 错误

浅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摘要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存在及发挥其作用的基础。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了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是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应偏向中小投资者。但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监管部门监督不到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不诚信运作等多方面。另外,投资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观念不足,风险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从众心理等不足之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需要从外部环境及投资者自身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明确具体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使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建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强市场监督与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投资者应积极提高自身法律和风险教育,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切实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关键字: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重要性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流动资金的最重要来源。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法发挥其筹集资金这一基本职能,其他如资源配置等职能就更无从谈起。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重大。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将保护投资者列为证券监管三大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之首,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也将投资者保护放在首要位置,这都说明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建立至今还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04年12月底,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总数已达7055.48万户,其中机构为33.96万户,个人为7021.52万户。个人投资者交易和持股市场份额均超过80%。可见,虽然中小投资者在持股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大(相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东),但是却是证券流通市场的主体,是市场流动资金供给的主要群体。因此,我国对投资者的保护应更偏向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基础。企业发行股票的目的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大股东多为公司的发起人,所持股份作为企业上市前的资产存量,其数额是有限的。那么,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扩大和发展企业,更主要的,还是要依靠企业外部的众多中小投资者。因此,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才能鼓励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才能维持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是证券市场能正常发挥各项功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一国经济中具有筹集资金、投资、优化资源配置及资本定价等功能,而我国现存的大量国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证券市场的这些功能就集中的体现在了社会公众股上。因此,中小投资者的行为选择直接的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才能充分发挥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研究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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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日期: 存档编号: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题目: 姓名: 系别: 专业: 年级、学号: 指导教师: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印制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位论文 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就像火箭一样的高速腾飞,证券市场也随之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证券市场。现如今中小投资者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但同时中小投资者也是利益受损最多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所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刻不容缓。本文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背景,意义分析的基础上出发,阐述了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受损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制度建设利益保护

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China's economiclike a ro cke has development in a highrapid t,the stock markethas development in a highrapid,too. Moreandmoremedium-small investors areinthe stockmarket. The medium-smallinvest ors now has become the backbone of the securitiesmarket, but atthe same time, the medium-small investorshas been suffered most. The interestsof the medium-smallinvestors has a serious relationship to the development ofthe securities market, soit isveryurgentto protect the interestsof the medium-small investors. Basedon the background of protecting minority investors' benefit,basedontheanalysis of the significance,elaborateing thedamaged reasonsfor protecting minori ty investors'benefit in our country,puttingforward the Suggestions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edium-small invest ors. Key words:medium-small investors, system construction, profit protection?

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表现分析word精品

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表现分析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目的之一。按照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县委第一督导组深入王庄镇和县委宣传部、发改委、规划局、文广新局、文明办、信息中心等县直单位,就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开展了调研。总体来看,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表现形 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八、、? 一、乡镇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侵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与民争利,随意侵害农民群众的自身利益。如:有的村根本就不执行“一事一议”制度,涉及农民群众自身利益的重大事情,农民群众根本无法参与,完全是少数人的主意;有的村干部在进行宅基地审批、土地承包、医保、低保等方面工作时,对大多数群众隐瞒党和国家的优惠政策,利用政策为亲友提供方便,为自己谋取私利。这些现象是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个别村干部失职渎职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置法律条规于不顾,贪污受贿:有的利用职权截留、私分、挪用、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有的不经村民讨论通过,私自以低价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鱼塘,侵占集体资产;有的私分国家下拨的救灾救济款、扶贫优抚款等惠农资金;有

的巧立名目、变换花样乱收费、乱罚款、强行集资摊派。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方面的问题。有个别村委不实行民主管理,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村里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一言堂”、“家长制”代替集体讨论,对一些主持正义、敢于举报的的农民群众,进行打击报复,有的甚至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群众对此反响强烈。 (四)优惠政策未能全面落实方面的问题。在教育方面,一些学校执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走样,巧立名目乱收费。在医疗方面,村级卫生所设备少、条件差,有的村卫生所如形同虚设,乡镇卫生院服务态度差,药品价格高,农村医保政策得不到落实。农民群众依然存在上学难、看病贵的实际困难。 二、限制部门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是无所事事。一些机关有不少人整天无所事事,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甚至溜岗串岗,上班打扑克、搓麻将。 二是麻木不仁。一些单位和部门高高在上、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麻木不仁,漠不关心、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的对群众的困难呼吁请 求不理不睬,视而不见。 三是推诿扯皮。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按承诺的时限和标 准办事,就极力回避,东躲西藏,由此导致很多信访案件久拖不决,无人过问,最后酿成矛盾激化。 四是公事私办。一些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明

浅议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浅议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上升到反腐败、讲政治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把握和部署,实施了坚强有力的领导;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特别是在严肃党纪政纪,深挖腐败分子,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时有发生,有时还相当严重,极大地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据统计,200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23489件,结案122777件,给党纪处分97260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530人,在这些案件中,损害群众利益占有相当的比例。可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还大有市场。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血肉关系,本文就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主要特点、表现形式、主要成原、主要危害以及治理对策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以供参考。 一、损害群众利益的主要特点

从案发领域看,其主要特点就是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方面;从案发的内容看,其主要特点就是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从案发群体看,其主要特点是地方政府和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其案发手段来看,一是呈复杂化发展,即作案手段由单一型、表面型、易查型进一步趋向于深层型、难查型,二是从个案向窝案、串案发展,三是违纪人员往往具有“两面性”,不少公职人员案发前是单位的能人或行家里手,表面挂有“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优秀企业家”等不少荣誉称号。这些人在会上“反腐倡廉”道理一大堆,看似廉洁自律,其实未必,只是他们善于作表面文章,善于用两面的手法愚弄人民群众感情,骗取群众支持和拥护罢了。 二、损害群众利益的表现形式 当前,损害群众利益案件大都是涉及民生问题。如发生在教育、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以及征地补偿安臵不到位等问题;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问题;因此,损害群众利益的其表现形式就是与民争利,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1、少数单位凭借行政审批权,与民争利。突出表现在

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权益

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权益 连江营业部 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来看,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始终是发展证券市场的核心课题和最重要的内容。今天,投资者教育的功能已经逐步演变成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和市场创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实实在在地肩负起为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使命。而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最核心的要素,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对他们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由于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孰、绝对投资额小而相对投资额大、从众心理强烈以及股东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致使他们常常成为市场失控时最大的受害者。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成为关键。 一、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 券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投资者教育工作内涵的认识。投资者教育是教育、服务和保护“三位一体”的工作。目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需要从广度和深度上提高,由基础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上升到服务层面。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力量所在,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投资者构成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基础。券商是起到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因此券商一线工作人员要加强制度学习,重视投资者教育,确实落实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 二、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适当性制度的目的,要进一步发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我国期货市场仍以中小散户为主要参与者,中小散户的专业性、风险控制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较弱,要充分考虑产品与投资者的差异性,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在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将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一个体系化、带有较强指导性和兼容性的适当性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约束和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也可以让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客户远离此类产品。可以说,适当性制度是金融创新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性保障和前提条件,适当性工作做得好与坏将关系到进一步深化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进程的成败与得失。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应是资本市场一项长期持续、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完善的工作,仍需要券商机构对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并加强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在区别

基金投资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利

基金投资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一直是证券市场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日前中国证监会秘书长屠光绍指出,除了有法律保障、行政监管外,设立一个自律性的保障和赔偿机制,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他还提出,将尽快研究设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这表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由市场各方共同携手建立较为完善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已指日可待。 近两年来伴随着股市低迷,基金业丑闻频发,漏洞百出。2012年以来,个别基金经理因老鼠仓丑闻被迫下课;个别债券基金代持养券,业绩造假,利益输送等事件;加上股票型基金大面积亏损,货币市场基金遭遇集体赎回,广大基民赚少赔多,使基金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如何保护广大基金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恢复投资者的信心,重新成为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 正义从来不会自我实现,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有赖于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投资者自觉、主动、积极地维护自身权益。 新修订的基金法赋予了基金投资者多种维权途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负责召集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认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召集持有人大会决议,予以撤换。 同时,新基金法充分综合运用了多元化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等手段,严密了行政监管,加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举报、投诉等权利,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主体的违法侵权行为向基金业协会等主管机关反映,以期合理地解决。

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保 护 由于下述二点因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其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频繁发生,是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证券市场上的持续热点,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卷入”其中。其二、并购重组多属上市公司运营中的“大动作”,对上市公司的存续发展和股东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和长远的影响。 从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角度上说,上市公司并购方案的设计和交易条件的安排,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作为中散股东的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上实现了人情和法理上的“自圆其说”,设计出来的并购方案和交易条件才能得到监管部门和公众的认同。所以,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人员需要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之所系,并熟悉为此而作的各种法律规

定。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1、股权转让中的不等价交换。 在公开竞价的市场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价格是“公平”的。通过收集公众股来收购上市公司,价格“随行就市、公开公平”,虽有买进或卖出价格是否“最好”及相应的利益增损问题,但没有“叫屈求偿”的道理。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更多地是通过转让大宗的非流通股来实现。非流通股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其交易定价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这就产生了协议作价对双方投资者利益的向背问题。信息不对称、法制不健全、人情社会的特点,使得人为歪曲非流通股权价格成为可能。环境及有关当事人判断能力上的欠缺也常常导致不能“准确”地评估有关股权的价值。因而导致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等价交换:其一是刻意或无意识地低估股权价格,导致原投资者股东即出让方受损:其二是刻意或无意识地高估股权价格,导致新投资者即受让方受损。当然,现实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易,不可能做到理论意义上的那种“完全”等价交换。并购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作价亦然。在谈论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时候,我们显然不是“追究”这种意义上的价格背离价值所导致的投资者利益受损,而是“追究”:①利用某种优势或手段(举如知情、行贿评估机构等)刻意压低或抬高股权价格所造成的投资者利益受损;及②因有关当事人判断错误而导致股权定价严重偏离其价值,从而造成的投资者利益损失。前者属于蓄意欺诈;后者则至少可被认为是民法上所称的“有重大误解”的可撤消民事行为。 2、资产买卖中的不等价交换。 某一特定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作为一个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

引言 1990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融资等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作为微观实体的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的践踏。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日益凸显,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尊重这个弱势群体的权利,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 中小投资者的涵义与特点 众所周知,中小投资者是指相对于上市公司中的控股股东或非控股的大股东以及机构投资者而言的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个群体人数多、涉及面广、组织分散,持股数量相对较少,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的话事权有限;基本上属于局外人,不直接插手上市公司的具体事务,他们通常通过公告等公开信息与上市公司保持联系。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持亏卖盈”的交易特点 “持亏卖盈”的交易特点是过度的“处置效应”在中国证券投资中的表现,其具体表现是:投资者对投资盈利的“确定性心理”和对亏损的“损失厌恶心理”。 [1]在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证券市场中,政策对投资行为的影响最大,直接影响投资者交投的活跃及入市的意愿,加剧了投资者的处置效应。 (2)我国证券投资者的“羊群行为”特点 近二十年来,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市场中存在大量与有效市场假说相悖的异象。从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方式来看,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羊群行为”。所有“羊群行为”的发生基础都是信息的不完全性,这意味着“羊群行为”具有不稳定性和脆弱性,这也直接导致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 (3)中国证券投资者的有限套利行为特点 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信息不完全下对未来价格的判断是错误的,称之为噪声交易者。[2]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行为明显地呈现此特点,这

当前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突出表现及对策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的增强,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正在不断提高。但仍有少数干部存在着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势必会影响党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现对当前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的突出表现及治理对策进行简单分析。 一、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主要表现从近几年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来看,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主要表现为: 1、特权思想严重,公仆意识淡薄。受几千年封建思想余毒影响,少数干部头脑中的特权思想还根深蒂固,造成其总以执政者自居,以为自己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别人只能俯首称臣,惟命是听,导致作风不实,不能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把作为人民公仆应尽的义务看成是自己手中的特权。在执行公务时,习惯按个人意志办事,把权力当成用来治理他人的手段,不愿对群众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另外,少数干部公仆意识淡薄,想事情、干事情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导致决策不合民意,做事损害民利。 2、法制观念不强。少数干部因为不学法、不研读政策,所以不懂法不懂政策,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有的虽然知法、懂政策,但由于有私心杂念,工作中不依法行政,不按政策办事,做出一些有损群众利益的事情。 3、工作落实不到位。少数干部在落实上级强农惠民政策和文件精神时,存在走样、打折扣或曲解、隐匿政策等现象。一些干部在执行法规制度时,不够公开、透明,存在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现象。 4、素质偏差。少数干部平时不注重学习,只知道吃喝玩乐,组织原则、纪律观念、民主意识不强,缺乏民主、科学决策,独断专行,有的乱作为和不作为,作风不实、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欺上瞒下、坑害百姓、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利益。 5、滥用权利。少数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贪污、吃拿卡要、挪用公款,克扣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有的以权谋私,在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违规操作,从中得回扣、收好处费和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等。二、治理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对策 1、加强对干部的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进行世界观、权力观、政绩观、荣辱观、得失观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营造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明礼诚信、勤俭节约、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强化干部的人品、官德、党性修养,使之牢记党的性质和宗旨,牢固树立群众利益至上的服务理念,增强“公仆”意识,使广大干部能够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严肃落实责任追究。一是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他们的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帮助他们学习掌握必要的法规知识,熟悉和正确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规政策,使他们具备运用法律手段完成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应能力,学会有理有节做好群众工作,把完成任务与执行政策统一起来,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二是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作风整顿,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对干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和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国家、集体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与后果的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直接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信访问题和违纪案件要认真调查,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手软,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之所以存在,其根本原因是监督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才能使执法行为受到有效制约。一是充分发挥各级监督主体的作用,把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权力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群众舆论监督相结合起来,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互补、体系完备、制约有效的监督网络。二是对干部的从政行为、工作活动、党风廉政建设、个人生活等领域进行监督。在监督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注意发现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信息,提前防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 4、加大惩处力度。群众利益无小事,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不单是给群众造成经济的损失,更是给党造成民心的丧失,执政基础松动。要把查处损害群众利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目录 内容摘要 (2) 一、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带来的危害 (3) (一)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3) (二)变相榨取投资者资金 (3) 二、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 (4) (一)市场政策加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4) (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造成内外股东权利失衡 (4) (三)内幕交易屡禁不止 (4) 三、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主要措施 (5) (一)加强对投资者教育 (5)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5) (三)健全民事赔偿机制 (5) (四)健全法律规范 (6) 致谢 (7)

内容摘要 保护投资,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核心内容,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力会直接影响其投资意愿,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尽管我国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做了诸多努力,但投资者权益受损的情形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应进一步加大证券监管力度,继续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逐步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要求的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

我国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损害问题及保护措施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规模迅速扩大中小投资者逐渐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力量。截至2011年末,证券投资者开户数约为1.65亿户,名列全球之首。其中个人投资者占99.6%持股市值1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占80%以上。受信息披露,分析能力及资金实力等因素限制,中小投资者是市场参与各方中最为弱势的群体。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一直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中《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完善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护投资者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但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现象仍持续发生。如果其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就会对资本市场失去信心,甚至逃离市场,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对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带来的危害 (一)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有些公司连续多年不实施股利分配,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如南京熊猫从1997年至 2007年一直没有实施利润分配,宁通信从1998年至2007年一直没有实施利润分配,太极实业从1999年至 2007年一直没有实施利润分配。少数具备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也连续数年不实施利润分配。截至2005年底, 宏图高科、综艺股份可供分配的利润分别为21052万元、 21848万元,但却从2002至2005连续四个年度不分配。江苏阳光在2005年底的可供分配利润为47653万元,但该公司2003、2004、2005连续三年不分配。2007以来上海、深圳、四川及重庆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针对ST丰华、银河科技、科大创新、S科健等上市公司提起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这些上市公司因其虚假陈述,导致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变相榨取投资者资金 从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公告的次数来看,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尤其1997年以后增长的速度非常快, 诉讼事件与诉讼损失逐年增多。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 6000多名投资人获得赔偿。市场操纵者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等优势联合操纵或连续买卖,造成交投活跃的假象,而资金、信息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可见,证券市场的不规范以及证券违法现象的大量存在, 时刻威胁着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操纵者牟取的暴利或避免的重大损失正是以牺牲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前提。可以这样说,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是对投资大众合法权益的侵害,对其财产的变相榨取。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措施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措施 投资者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他们的信心和预期对市场的活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重在立法和执法上,立法严谨完善、执法严格有效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好保护。同时,还要加强行业自律,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放在首位。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企业归投资者所有和管理,管理者就是投资者,管理者绝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所以几乎不存在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 在合伙企业中,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处理各合伙人的内外部关系上。《合伙企业法》第一条明确提出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合伙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法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合伙人不当减少已出资金来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所以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出质的。在这部法律中还有其他的条款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为了防止一合伙人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或者与另一合伙人联合损害其他的合伙人。因此,一合伙人凡有可能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行为都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实施。以下是有关保护合伙人利益的条款: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此款保证了合伙人的查阅权,使之能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在公司中,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在四方面。一是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防止董事会、高管人员损害股东的利益;三是防止知情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内幕交易;四是股东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很重要的地位,促进公司的良序发展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此方面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涉及到了《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和行政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就公司法的内容谈谈对其的保护。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开宗明义提出要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防止一人有限责任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自查清单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d316243304.html,)/总结报告/自查报告 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自查清单 一、 排查不作为的问题,重点是对群众办事态度冷漠、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敷衍应付、工作不在状态、不敢担当等;排查乱作为的问题,重点是不讲规矩不按程序办事、不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决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办事不公、强占强拆等;排查贪腐谋私的问题,重点是贪占挪用挥霍集体财物、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补助款、截留克扣冒领惠民资金、滥用权力中饱私囊等;排查执法不公的问题,重点是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全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重点抓好“三个动作”:一是全面自查。从10月下旬开始,县直各部门和乡镇、村(社区)全面开展自查(自查表及问题清单见附件),自查工作原则上应于11月4日前完成。各村(社区)自查情况要报乡镇党委,县直单位和乡镇自查情况要报县委组织部。二是逐个排查。在基层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抽调组织、纪检监察、政法、信访、督查等方面的专门力量,逐乡逐村逐单位摸

底排查,尤其是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一一调查核实。排查工作原则上应于11月13日前完成。三是列出清单。要分门别类列出问题清单,到事到单位到人头。排查出的问题清单,经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后,于11月20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备查。 二、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 县委将结合“三严三实”专题学习研讨,对排查出来的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找准症结所在,分析问题根源,提出整改措施。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结合分工,认真反思。县级领导班子成员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从基层存在的问题反思查找工作方面的问题,从工作方面的问题反思查找领导班子的问题和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深入分析原因,从严和实上触动思想和灵魂。二是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县级领导班子“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乡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基层单位组织生活会,要针对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逐项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三是梳理分析,制定措施。要通过梳理分析,研究制定管用措施,真正把问题清单转化为整改清单。对问题较为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单位,县级领导干部要结合挂点工作,帮助梳理分析,督促指导整改。对涉及政策层面的问题,县委将

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文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爱护 由于下述二点因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投资者利益爱护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其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频繁发生,是当前和以后相当长时刻内证券市场上的持续热点,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卷入”其中。其二、并购重组多属上市公司运营中的“大动作”,对上市公司的存续进展和股东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和长远的阻碍。 从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角度上讲,上市公司并购方案的设计和交易条件的安排,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确实是作为中散股东的投资者的利益爱护问题。只有在那个问题上实现了人情和法理上的“自圆其讲”,设计出来的并购方案和交易条件才能

得到监管部门和公众的认同。因此,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人员需要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之所系,并熟悉为此而作的各种法律规定。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1、股权转让中的不等价交换。 在公开竞价的市场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价格是“公平”的。通过收集公众股来收购上市公司,价格“随行就市、公开公平”,虽有买进或卖出价格是否“最好”及相应的利益增损问题,但没有“叫屈求偿”的道理。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更多地是通过转让大宗的非流通股来实现。非流通股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其交易定价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这就产生了协议作价对双方投资者利益的向背问题。信息不对称、法制不健全、人情社会的特点,使得人为歪曲非流通股权价格成为可能。环境及有关当事人推断能力上的欠缺也常常导致不能“准确”地评估有关股权的价值。因而导致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等价交换:其一是刻意或无意识地低估股权价格,导致原投资者股东即出让方受损:其二是刻意或无意识地高估股权价格,导致新投资者即受让方受损。因此,现实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易,不可能做到理论意义上的那种“完全”等价交换。并购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作价亦然。

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自查自纠报告

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中共XX区委办《关于开展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我镇对照赣州市委专项巡查组在信丰县巡查发现的问题,扎实有效的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心安排、健全组织 我镇认真开展对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集中整治活动。一是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二是召开动员部署大会。组织镇村两级干部及党员干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三是开展自查自纠。开展全面排查,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剖析、查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落实整改。 二、认真自查,发现问题 我镇对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了认真的自查自纠,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我镇未发现“与民争利”“暗箱操作”等在民生资金使用上的违规行为,但在惠农政策的具体落实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

政策宣传不到位、不深入;惠民政策落实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基层党员干部的作风存在问题;人民群众对基础党员干部执行惠民政策的满意度不高。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方面。通过自查情况看,我镇的村级财务管理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当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集体“三资”登记台账不完整、不全面,造成“三资”底子不清、管理混乱;2、财务管理不规范。不规范的表现主要体现在财务制度执行不力;3、少数村财会人员素质低,责任心差。 征地拆迁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与农民相关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不深入;有些征地拆迁中合同不够规范,个别被征地农户未拿到合同;部分村干部在做农户工作时脾气不好,没耐心;个别时候征地款不能及时打到农户账上。 收费方面。未发现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收费的问题;未发现各村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村民集资、一事一议项目向农民筹资筹劳等方面存在超范围、超标准的问题;也未发现在农民建房及土坯房改造中收取费用的问题。 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方面。部分镇村干部“庸、懒、散”,作风漂浮,敷衍应对,推诿扯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导(doc 10页)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导(doc 10页)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板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第三条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上市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注重持续发展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和化解在业务、市场、技术、财务、投资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条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一条本所不鼓励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的上市公司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第三章强化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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