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证券化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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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证券化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之比较
摘要:2014年11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相继出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亦于12月份公布。自此,企业资产证券化管理人范围扩大至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事后备案制度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立;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配套登记流程也得到进一步明确。证监会、银监会的此次简政放权,实现了对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一步松绑。本文从适用法规、监管制度、挂牌转让制度、参与主体、投资者限制、产品设计、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比较。
105号)(2014年08月21日)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及配套规定(2014年11月19日):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15日):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布)(2005年04月20日)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第3号发布)(2005年11月07日)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2005年6月13日)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中债函字[2005]37号)(2005年08月15日)
《资产支持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公布)(2007年08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求意见稿)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 [2012]127号)(2012年05月17日)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
文)(2014年11月20日)
监管制度监管
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基金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
管理
/
受托
机构
业务
资格
业务资格许可制:证券
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
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
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
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资格。
业务资格审批制:由银监会根
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
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业务资格
进行审批。
对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
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
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产品发行监管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
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设立情况报基金业协
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
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证
监会派出机构。
产品备案登记制:银行业金融
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
行备案登记。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
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
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
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
部统一出口。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
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
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
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
重新备案。
挂
牌转让制度产品
挂牌
转让
场所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
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
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
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
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
内,受托机构可根据《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
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
持证券。
产品挂牌转让监管证交所、股交所自律管
理:证券交易所、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根据自主制定的挂牌、
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
证券的挂牌、转让进行
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自
主制定的挂牌、转让规
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在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
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
台市场的挂牌、转让进
行自律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
动。
参
与主体原始
权益
人
未明确限制,包括但不
限于各类企业。
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具
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