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经济学的社会性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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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关于农业与农村问题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生产体制变迁的历史过程进行考察。作者认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上是在中国封闭的、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内创造了一个有活力的市场经济细胞。它突破了一大二公三纯的公有制思想框框,突破了僵化的单一公有制,取得了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的决定性胜利,形成了改革的一种利益主体和依靠力量,成为农村乃至全国此后一系列变革和进步的第一推动力,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的新发展。【关键词】农业合作社/合作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正文】
一、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的新发展
马克思的理论贡献,在于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和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客观规律。他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主要以资本主义经济高度发达的英国为对象。当时的英国,广大的小农已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中被消灭,农民已变为农业雇佣工人,农业与工业一样,也已高度社会化。因此他很少直接阐述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对农业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后来,他在研究了西欧大陆特别是法国的农民状况之后,写了《巴枯宁[国家制度与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其中谈到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占多数的地方,不能得罪农民,强迫农民,不能宣布废除农民所有权,而应当“变通地直接为农民做很多事情”,吸引他们到革命方面来,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1]。这些思想,应当说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合作制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总的原则。
恩格斯1886年1月20日在致倍倍尔的信中,第一次提出农业合作社的概念,把合作社作为经济过渡的中间环节,而且把合作社看作是建立在社会“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基础之上,但又有自己“特殊利益”的经济组织[2]。恩格斯在他逝世前一年完成的《法德农民问题》,是一部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问题的纲领性著作。其中强调,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当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象不得不为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要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帮助[3]。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提的是合作社占有,而不是集体所有;合作社是向集体制的过渡环节。恩格斯接着说:“我们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决心的话,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不能下决心的话,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4]。这里,恩格斯阐明了合作社对农民只能实行自愿的原则,不能违反他们的意志,不能用外力干预他们。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共同原则是实行合作制,但对待小农的办法应不同于对待较大农民的办法。更不能像对待大土地所有者采取剥夺的办法。合作社必须始终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不能得罪农民,不能违反农民的意志而用强力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只能通过示范,以保护农民利益的办法吸引他们参加。列宁关于合作制的思想,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即“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和“新经济政策”时期。在前一阶段,列宁曾设想可以在革命胜利后很快就实行共产主义的生产和分配,在农村以发展农业公社为主,尽管国家从各方面大力支持农业公社,但并没有得到很大发展,主要原因是农业公社不能适应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本身存在着严重弱点:一是所有生产和生活资料全部公有化,社员没有任何私有财产;二是实行生活集体化,家庭被弄得四分五裂;三是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无法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实践证明建立农业公社的做法是错误的,列宁不止一次地对这些进行严肃的自我批评。1921年苏共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废除“余粮收集制”,改行“粮食税”,这是“新经济政策”的开端,也是列宁合作制思想的转折点。经过“战时共产主义”的挫折,加上“新经济政策”的实践经验,列宁的合作制思想更明确、更完善了,集中反映在1923年他病中口授的《论合作制》一文中,主要观点是:(一)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部分,文中多处把合作社与社会主义相提并论;(二)优先发展流通领域中的合作事业。强调通过合作社这样的“商业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把农民的“私人利益、私人买卖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强调合作社以允许“私人利益”为基础,通过合作制达到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结合,私人利益对共同利益服从,而绝不是对私人利益的取消,更不是剥夺;(三)彻底改造小农需要很长时间,“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渡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5](四)必须从财政、经济、金融等方面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强调“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五)赋予文化教育以特殊的地位,强调合作制与农民文化、文明的关系,把普及农村的文化教育看作是“两个
时代的主要任务”之一。所有这些,表明列宁把马恩合作制的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斯大林在列宁逝世后继续执行新经济政策,在农业合作社问题上相当谨慎。但为时不久,却制定了违背合作制基本原则的“左”的政策,如压低农产品价格、扩大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结果造成农民不满,出现了“格鲁吉亚”暴动,不得不在1925年4 月联共(布)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后改行“九月让步政策”,即扩大新经济政策的范围,提高农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到1928年,苏联农业面貌大为改观,主要农畜产品的产量和牲畜头数,都大大超过了沙俄时的最高水平。在此期间,由于战胜了反对派,由于国内经济形势的好转和国际形势的相对稳定,斯大林又提出把限制富农变成消灭富农的更“左”的政策;1929年召开的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
而是搞集体化,建立集体农庄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全盘集体化仅仅用了六年时间,参加集体农庄的户数,由1928年的1.7%增加到1935年的83.2%,几乎每年翻两番。由于片面追求高速度,产生了严重的强迫命令,引起农民的不满和反抗,导致严重的减产,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主要农畜产品的产量和牲畜头数,仍未恢复到沙俄时代的最高水平。由于全盘集体化时期“左”的政策始终没有清理,并在若干方面延续,此后苏联的农业只有个别年份有明显增长,总的看一直发展缓慢,连他们自己也不得不承认“集体农庄不是玫瑰花”。
苏联的农业集体化,特点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农民集体生产,集中劳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这种高度集中的集体农庄模式,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农业唯一正确的模式。久而久之,变成了牢不可破的思想框框。但是,从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回顾中看,集体农庄模式在一些重要方面并不完全符合马、恩的原意,更不符合列宁晚年的思想。它用集体化的概念代替了合作化的概念;它是违背农民意愿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建立起来的;它没有遵循由低级到高级逐步过渡的原则,等等。苏联七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集体农庄模式,限制了农民的主动,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期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比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更要落后得多,广大农村是一片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资本主义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新民主主义社会还没有来得及建设就匆匆忙忙地转向社会主义改造,这是否超越历史阶段,很值得进一步认识、探讨。在合作化初期,毛泽东曾试图避免仿效集体农庄模式。他从中国经济落后、农民众多的实际出发,强调发展在农村根据地行之有效的互助组形式,先建立土地入股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照顾到农民的个人利益,取得一定的成功。1955年是合作化、公社化时期粮食和农产品产量最高的一年,也是农民最怀念的一年。但是紧接着就人为地掀起了高级合作化高潮,土地分红取消了,牲畜和大农具作价入社,只是记一笔帐并没有给钱,土地改革农民得到的物质利益又被全部收为“公有”。1956年高级合作化高潮以后,步子过快,要求过急,作法过粗,形式过于简单划一,实际上仍然是照搬苏联全盘集体化的作法。1958年“左”的错误又进一步发展,把“一大二公”绝对化,在全国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刮起了共产风,打击了农民积极性,使生产力遭到严重的破坏。1961年以后,公社体制作过几次调整,划小核算单位,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对平均主义有所改正。但改正得很不彻底,主要是没有摆脱集体农庄的模式,反而把这一模式变为中国式的人民公社进一步固定化了。十年内乱期间,林彪、“四人帮”利用“学大寨”推行极左路线,甚至曾提出“用专政的办法办农业”的错误口号,结
全会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作出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的第一步改革,正是从这一个基本点开始的。过去没有打破框框,问题一来考虑方向对不对,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总怕越出了框框。现在把发展生产放在首位,把发挥农民积极性放在首位,情况就变了。联产承包制逐步推广和普及的过程,是逐步解放思想、打破框框的过程,是支持农民的创造,逐步突破以至完全取代原来固定模式的过程,也是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模式逐步形成、不断完善的过程。
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发展农业生产力,关键又在于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任何管理体制、经营方式,都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是否有利于发挥农民的积极性而决定取舍。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1983年3月,胡耀邦在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纪念大会的报告中说:“我们在农业体制上,坚决冲被了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