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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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

行政裁量权,它常常被理解为: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限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合法、合理地作出决定的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对它的行使是在有弹性空间的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确定的、无可选择的,则无裁量权而言。在税收领域,以《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为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款“可以”、“情节严重的”等字眼明显可以看出其中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一条款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率又非常高,如何来把握呢?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执法人员不得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这不可逾越的“红线”就是对法定限度的准确把握。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拿到工商执照的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作为基层税务部门,我们一般按最低额度掌握,也就是罚款20元。这一处罚额度是由各省、市国税局下发通知进行了特定区域的一个统一。

由于大众对税收的高度关注,在国税部门,对于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定限度都层层规定,在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核定时,只要不是属于大要案,一般都从轻处理,比如罚款亦是按最低罚款金额掌握。这种操作固然使得国税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得到较大的规范,但同时又滋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处罚从轻导致纳税人产生轻视思想,所以现在大量存在纳税人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进行合理避税。所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把握非常重要,要把握一个“度”,不能失了法治,又要兼顾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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