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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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创新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结合企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自身职能职责所采集的企业的守法、守信、经营情况等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的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类别对企业实施有差别的管理措施的企业监管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宽严有度,内部评价、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信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通过山西省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归集和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指标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企业市场退出信息;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

第七条企业市场准入信息,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企业名称;

2、投资人的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

7、前置审批文件或前置许可证;

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9、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期限;

11、变更登记情况;

12、分支机构情况;

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4、年检申报材料;

15、法定备案情况;

16、法定公告情况。

第八条企业经营行为信息,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度检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情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对外投资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公平交易情况;

5、发布广告情况;

6、商标使用情况;

7、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8、动产抵押情况;

9、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0、企业解散、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情况;

11、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企业市场退出信息,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破产、解散或吊销事由;

2、清算组情况;

3、清算公告情况;

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5、清算报告。

第十条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反映的是除工商行政管理以外的企业信用状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资产状况;

2、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

3、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

4、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5、财产担保情况;

6、有关行政处罚情况;

7、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

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第三章: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状况,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划分为四类监管等级。即:A类:绿牌企业(守信企业);B 类:蓝牌企业(警示企业);C类:黄牌企业(失信企业);D类:黑牌企业(严重失信企业)。

第十二条(一)A类:绿牌企业(守信企业)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具备法定条件;

2、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100%;

3、一年内无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信用记录良好;

(二)B类:蓝牌企业(警示企业)标准,指具备法定条件且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但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

1、一年内累计轻微违法记录不超过2次;

2、一年内一般违法记录1次;

3、日常检查中在登记地址查无下落的,正式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法院等执行部门发出协查申请的。

(三)C类:黄牌企业(失信企业)标准,指具备法定条件但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

1、有合同欺诈行为;

2、一年内累计轻微违法记录3次以上(含3次);

3、一年内一般违法行为记录2次。

4、一年内严重违法行为1次。

(四)D类:黑牌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标准,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

1、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一年内累计严重违法行为2次以上(含2次);

3、一年内累计一般违法行为3次以上(含3次)。

第十三条第十二条所列轻微、一般、严重及特别严重四种违法行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应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作如下划分:

(一)轻微违法行为:指处以警告、责令改正或对企业罚款金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违法行为;

(二)一般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违法行为;

(三)严重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30000元以上、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50000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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