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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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模拟试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是(C )
A.《自由主义》
B.《反对自由主义》
C.《论自由》
D.《论言论自由》
2.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A )
A.永恒法
B.自然法
C.神法
D.人法
3.《神学大全》的作者是(A )
A.阿奎那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弗利
D.格雷戈里
4.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D )
A.严格法阶段
B.法律社会化阶段
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D.原始法阶段
5.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A )
A.古希腊
B.罗马本土
C.意大利
D.法国
6.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C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7.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B )
A.斯宾诺莎
B.奥斯丁
C.凯尔森
D.富勒
8.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C )
A.庞德
B.路德
C.康德
D.达维德
9.《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A )
A.孟德斯鸠
B.卢梭
C.罗伯斯比尔
D.马布利
10.《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作者是(C )
A.黑格尔
B.费希特
C.康德
D.边沁
11最早提出"君主势力、贵族势力和民主势力互相牵制与制衡"的思想家是(C )
A.西塞罗
B.塞涅卡
C.波里比阿
D.乌尔比安
1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B )
A.庞德
B.狄骥
C.弗兰克
D.霍姆斯
13.凯尔森对正义的态度是(B )
A.深信不疑
B.深表怀疑
C.从未涉及
D.不置可否
14.提出"法律乃是人类理性的法则或内在的公正(即正义)"的思想家是(C )
A.马基雅弗利
B.马西利
C.阿奎那
D.布丹
15."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A )
A.卢梭
B.伏尔泰
C.狄德罗
D.爱尔维修
16.《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还有(C )
A.潘恩
B.杰弗逊
C.杰伊
D.华盛顿
17.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D )
A.和平状态
B.美好状态
C.灾难状态
D.战争状态
18.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家是(C )
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霍布斯
19.耶林的法学是(A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0.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C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奥斯丁的法学著作有(AC )
A.《法理学范围》
B.《道德与立法原理》
C.《法理学讲义》
D.《论自由》
E.《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2.英国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AD )
A.洛克
B.杰弗逊
C.卢梭
D.霍布斯
E.边沁
3.马里旦的主要著作有(AB )
A.《人和国家》
B.《真正的人道主义》
C.《人权和自然法》
D.《法律的道德性》
E.《社会秩序的原则》
4.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有(ABE )
A.奥斯丁
B.孔德
C.弗兰克
D.凯尔森
E.哈特
5.亚里士多德的变态政体包括(ABE )
A.僭主政体
B.寡头政体
C.贵族政体
D.君主政体
E.暴民政体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理想国》
是柏拉图的一篇重要的对话集。
这里的理想国是指依据他的相论原则,为实现公正而设计了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
它分为十卷,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至五卷论述国家的具体组织,讨论正义、教育、道德、相论等问题;六七卷主要论述统治者必须是哲学王,并给哲学家下定义,八到十卷主要讨论几种政体及优缺点。
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由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不同的等级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
实际上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斯巴达专制体制的法哲学表现形式。
2.人民主权说
人民主权说是古典自然法学家关于国家权力归属的理论,它是现代民治主义的雏形。
它认为国家既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由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因此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也理应归于人民,那么法律应由人民制定或认可,人民是国家的政真正的主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是人民的公仆,其任务就是执行法律,如不称职或滥用法律,人民可以撤换他们。
国家的当权者如果以权谋私,用手中的权力压迫或奴役人民,人民可以推翻他们。
3.法律的定义(康德)
康德认为法律“可以理解权利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根据他的理解,这一定义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只涉及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和实践的关系(以行为为中介);第二,法律只表示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别人行为的自由的关系;第三,法律只考虑意志行动的形式,而不考虑意志行动的内容。
4.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是西方19世纪末在社会学的影响下和在批判分析法学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属于功利主义法学中的社会功利派。
他们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提出了一种与分析法学不同的实在法观念,即“活的法”或“事实上的法”的观念。
它是当代西方最有影响的法学流派之一。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历史法学派的特点。
(1)理论特色: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和清算自然法学在法学领域中所造成的反历史倾向的面目登上历史舞台。
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尖锐对立。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倾向于认为,只要求助于人类的理性,就能发现法律规则,并能制定成法典。
历史法学派则强调非理性、植根于过去传统之中的“民族精神”与法律的关系;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从理性的角度讲,法律的基本原则无处不在,无时不同。
而历史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民族特性。
(2)从方法论来看,历史法学派继承和吸收了前人用历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成果和思维倾向,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历史的方法,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法律观点和主张。
(3)在学术倾向上,也许是刺激历史兴趣复兴的最重要的因素。
历史法学派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占领了德国各大学,促成爱好古代法律,研究德意志法的历史文献与历史发展的嗜好,学者们认为这种历史兴趣构成了19世纪法理学的特点。
2.简述亚里士多德的关于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人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
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然这变革须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3.简述萨维尼关于法的发展三个阶段的理论。
萨维尼认为法的发展是一个逐渐发展演化的连续不断的过程。
他把法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学术法阶段;编纂法典的阶段。
五、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2题30分)
1.试论密尔的自由思想。
自由思想是密尔政治、法律思想中最为突出的内容,也正因为如此,密尔被后世尊为“自由主义之圣”,《论自由》一书则被视为自由主义宣言。
(1)自由的概念
什么是自由?密尔首先将自己探讨的范围限于“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的范围,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指的是“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这是从反面的角度对自由所下的定义,意味着权力限制、禁止之外即为自由,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言的“法不禁止便自由”。
密尔有关“自由”还有个正面的定义,如他所言:“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
”综合上述两个定义可以看出,密尔的自由概念包含这样几个基本理念:
第一,自由是与权力相对的一种个人对于国家的防御。
第二,自由与“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相关联。
“性质”主要是指权力的强制性,也就是权力通过何种手段、方法来介入人们的行为。
第三,自由从内容上而言即意味着个人的自治。
第四,自由的价值则是可以为人们带来“好处”。
(2)自由的环境
自由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字面规定,自由的意义恰恰在于它能够给生活中的人们带来实际的好处。
然而,要使自由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外在条件。
要使自由得以实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是生活资料的满足。
免于匮乏是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前提,如果人们尚无法解决温饱问题,自然也就难以顾及自由和权利。
其次,是自由者本身的素质。
再者,是宽容的社会环境。
密尔指出,自由既然是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因而就必须重视自由所处的时代、风俗和社会舆论。
密尔认为,对自由的最大危害并不在于国家专制,更在于社会暴虐。
社会暴虐所依赖的力量,首先就是道德的诋毁。
同时,法律也推波助澜,加剧了社会道德对人们的奴役。
在道德诋毁之外,社会暴虐所依赖的手段就是社会舆论。
(3)自由的范围
密尔将个人自由的范围分为三个主要领域:
一是良心的自由,也即思想和感想的自由。
二是追求个人志趣和趣味的自由。
个性自由是密尔着力弘扬的价值。
个性首先体现为一种独特的性格;其次,个性体现为一种首创性。
三是个人之间互相交往和联合的自由,“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
”个人相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都是弱小的,要使个人的微弱声音能够为国家、社会所重视,就必须赋予其交往、联合的权力,这也可以说是宪法中集会、结社等权利的理论基础。
2.论述托马斯·阿奎拉关于法的分类的思想。
(一)永恒法
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一种根本大法。
它是最高的法,是所有其他法的源泉。
(二)自然法
阿奎那认为,“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由此可见,第一,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而得知的结果,是由永恒法派生出来的;第二,自然法是由具有理性的人分享神的智慧的结果;第三,自然法也是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
(三)人法
人法是人依据自然法和最终依据永恒法所制定的实在法律,是为了共同的利益由统治者颁布的理性命令。
阿奎那认为,“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
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
”
(四)神法
所谓神法,即从《圣经》中归纳出来的相关规则,主要是摩西十诫以及耶稣的训诫。
阿奎拉的法律分类理论是他的神权政治思想在法学中的反映。
这四种法律构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以永恒法为首的完整体系。
在这种体系中,体现上帝意志的永恒法高高在上;自然法从古希腊罗马的崇高地位降为永恒法的从属;而人法的地位就更低了。
神法居于一种特殊地位。
它来源于上帝的启示,补充自然法和人法的不足和缺陷,它的地位显然要比自然法和人法优越得多。
他对自然法的降位成就了他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也凸显了他的永恒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