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所有权(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所有权(二)
(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
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
1.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3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3间作新人成家之用,双方对上房3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3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为性情不合而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
问:根据法律规定与民法原理,分析上述3间上房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如何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潘家和王家在王家原有房屋上加盖上房3间是经过王家同意的,可以排除侵权的可能并适用关于添附的法律规定;其次,王、潘两家对添附物的权利归属没有事先约定,事后亦未达成协议,虽然根据盖房屋的性质,是可以拆除上房的,但这明显与立法目的不符,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妥当的做法是由王家取得这3间上房的所有权,并由王家返还潘家对建房的出资,这样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能兼顾。另外要说明的是,在3间上房盖好后,王、潘两家由于共同建房而成为3间上房的共有人,但发生争议后,要分清权责,就要依照添附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处理。)
2.王某与林某是同村村民,王某全家于1997年迁往外地,由于归期不能确定,便将自有房屋4间借给林某居住,并委托林某妥善管理。林某在王某离开后,一直居住在该4间房屋内。2007年林某的儿子结婚需住房,林某便将王某的房屋装修了一下,作为其儿子的新房。自己又在王某房屋所占的院内盖了厢房3间。2011年王某全家回迁,让林某腾出房屋。林某遂将王某原有的4间房屋让出,但自己仍住在所盖的3间厢房内拒绝搬离,并称房屋是他自己所盖,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可以卖给王某。王某认为林某虽然自己盖了房,但使用的是他的土地,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双方争议的厢房。
问:(1)本案中林某能否取得其所盖房屋的所有权?
(2)林某盖房后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王某之间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1)本案中,林某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虽然不能称其为违章建筑,但宅基地使用权是专属于王某并不得出让的。林某不能因为在他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盖房就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本案从法律事实上看,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即林某的建筑材料附合于王某的宅基地,此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一般是由不动产权利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因此,林某在王某宅基地上建造的厢房3问应由王某所有。
(2)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据,因此林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王某对因此而使林某遭受的损失应于所得利益范围内适当补偿林某,所以王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应当返还林某为建房支出的费用及其相应的劳务报酬。)
3.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咐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于是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
问:张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首先,王某因抛弃行为而丧失了对电脑的所有权;其次,秘书张某因对无主电脑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具体而言,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消灭,例如,所有人死
亡或生效判决的执行或强制执行等;另一种是因法律行为而引起的所有权的消灭,其中又包括所有权的出让和所有权的抛弃。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除有抛弃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要抛弃对该物的占有。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两方面要件,因而丧失对该电脑的所有权。
电脑被原所有人王某抛弃后,即成为无主物,并且是无主的动产,也不是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所明文保护的特殊动产,因此,先占人张某可以因先占取得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为无主物。所谓无主物,是指当前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与以往是否曾为他人所有无关。因此,经物主抛弃之物,也可以成为先占的标的。(2)须为动产。先占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得依先占而取得。但先占并非适用于一切动产。一般认为,人的尸体、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明文保护的文物和珍稀野生动物,以及他人享有独占的先占之物(如特定水面内的水产品),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所谓“以所有的意思”,是指将占有的动产如同自己所有之物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思。本案符合以上的条件,张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4.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乙前来商议,甲对乙说:“你先牵马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来,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
问:(1)如果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由谁承担?
(2)如果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3)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4匹马,但5天前甲与丙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4匹马卖给了丙,现丙因不能取得该4匹马,起诉甲,应如何处理?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1)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试用买卖,结合合同法理论看,该种买卖合同,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时,由于不具备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在试用期内,标的物也就没有实现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试用人只是临时占有标的物而已。判断标的物风险承受的标准是谁所有谁承担。因此,本案中,马1被洪水冲走时,所有权尚未从甲处转移于乙处,在乙对损失的造成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损失只能由所有人甲承担。
(2)根据民法理论和《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孳息随原物的交付而决定所有权,但在试用买卖合同中,此交付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买受人不因此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根据原物所有人拥有孳息所有权的理论,甲取得马2所生的小马的所有权。
(3)在甲与乙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甲仍为4匹马的所有人,因此其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权处分合同,合同可以有效成立。但由于乙决定购买4匹马,使甲与丙的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丙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另外要说明的是,甲在不能将马确定地交付于丙的情况下订立了买卖合同,违背了合同成立时就应该尽到的注意、通知说叫等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丙也可以选择向甲主张缔约过失之损失赔偿。)
5.2009年5月,小李从小王手中购得一头母牛,因当时小王的卖价比较合理,小李并没有想到该牛的来路不明。事实上,该牛是小王拾得的邻村杜某失散的牛。小王在拾得牛后见无人寻找便将牛卖给了小李。小李买到牛后,母牛生下了一头小牛,小李将小牛出售,得价款500元。后来杜某发现了其丢失的牛在小李处,便要求小李返还,后者不同意,认为自己从小王手中花钱买来,有牛的合法所有权。二人发生争执,杜某诉至法院。
问:谁拥有母牛的所有权?谁拥有小牛的所有权?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首先,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见,该条的规定排除了善意取得适用的可能性,杜某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小王赔偿损失;二是在两年内向小李要求返还母牛。但不管怎样,目前母牛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杜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