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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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即劳动法对人的效力。《劳动法》 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 本法执行。”
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从扩大“用 人单位”范围的角度扩大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按其效力层次具体包括 以下几种类型: (一)宪法中的劳动规范 (二)劳动法律
(三)劳动行政法规 (四)劳动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的劳动规范 (六)国际劳工公约 (七)其他
二、劳动法的体系 国劳动法的体系是根据我国全部劳动关系法律规范 的特点和内容按一定标准分类组合而成,主要由以 下劳动法律制度构成: (一)促进就业制度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三)劳动基准制度 (四)社会保险制度 (五)劳动监察制度 (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与社会 保障法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与其调整对象 一、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 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还调整与劳动 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 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间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通过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其劳动力就归用人单位使用,也就是将其人身在一 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来支配,故此劳动关系具有 了人生属性。这种人生属性决定了劳动力使用者应 当负责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也决定了劳动者必 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属性,是 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有偿服务,用人单位须向劳动 者支付对等的劳动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 财产关系的性质。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 关系是( )。 A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B 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关系 C 现役军人与部队 D 某单位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的表现形式和体系 一、劳动法的表现形式 劳动法的表现形式即劳动法的存在形式。它表明劳 动法律规范以何种形式存在于法律体系中。
2.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 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包括体力或脑力),用 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提供生产和工作条 件。
作为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 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 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不包括自然人。
1. 劳动行政部门在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与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劳动行政关系。
2. 社会保险机构在失业、养老、医疗、等社 会保险方面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的社会 保险关系。
3.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劳动争议审理过程中 与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劳 动争议处理关系。
4. 工会组织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与企业 民主管理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 社会关系。
4. 劳动关系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有平等关系、从属关系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缔 结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 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后就应该听从用人单位的 指挥和调度,因而具有从属关系的性质。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一些与劳 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本身不是 劳动关系,但与劳动关系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二、劳动法的时间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是指 劳动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关于劳动法的生效 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 种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日期, 自实施到来之时开始生效。
劳动法的失效一般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律自身 规定终止生效的特定时间或在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 失效;另一种是在新颁布的法律规范文件中明文指 出旧法律规范文件失效。
1. 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 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未作 特别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5.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劳动法实施过程中与用
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法律监督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其效力范围,一般包括空间适用 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一、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的地域范围。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劳动法律、国务院颁 布的劳动行政法规等,适用于我国全部区域;国务院各 部委制定的劳动行政规章等,除有特别规定外,在我国 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凡属地方性的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 规章,仅适用于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管辖的范 围内。
第四节 劳动法的产生、发展与作用
一、劳动法的产生、发展 二、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一)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感 (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案例分析 黄某从1999年11月起在某县邮政局下辖的乡邮政所从事邮政 投递业务,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约定黄某要在邮政局规定时 间内从事收、送邮件和报刊、接邮车、揽储、商品分销、代 收话费等工作。黄某在为邮政所从事投递业务时,邮政局为 他提供了固定的办公场所,给他发放了工作证牌、工作服及 在银行开设工资账号并发放了固定的工资报酬,但未为黄某 办理社会保险。工作期间,黄某在工作中因表现突出获得了 邮政局“优秀投递员”、“先进代办员”的表彰奖励。2008 年7月21日,黄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 确认他与邮政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请求,黄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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