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10号(资源环境类106号)提案答复的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10号(资源环境类106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07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10号(资源环境
类106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和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的提案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的工作部署,我委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对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情况作了全面总结评估,目前正在研究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政策调整完善事宜。
一、关于扩大甘肃省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和规模
甘肃省位于黄河上游,生态区位重要。在2014—2020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中,我委共安排甘肃省退耕还林还草任务803.62万亩(其中还林720.14万亩、还草83.48万亩),对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坚持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格局,认真研究后续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对于你们提出的扩大甘肃省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和规模的建议,我们将在后续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根据相关政策和地方有关部门提出的需求予以统筹安排。
二、关于完善补助政策和建立巩固成果长效机制
为保障农民权益、提高退耕积极性,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高了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2014—2020年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中央补助标准分别为1600元/亩、1000元/亩。同时,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原则,不再规定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退耕农民可以还经济林增加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实现转移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还草发展多种经营、扩大收入来源。结合你们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在做好与前两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衔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退耕农户需求及国家财力状况,研究提出相关支持政策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长效机制。
三、关于加快推进确权工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同时《退耕还林条例》明确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2020年6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从规范登记业务受理、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创新方式开展林权地籍调查、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加快数据资料整合移交、加强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工作衔接等6个方面提出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的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退耕还林还草完成并验收后,由权利人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调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由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办理。下一步,自然资源部门将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衔接,规范开展不动产登记,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7日